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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也会被强制遣返吗|撤销诉讼、停止执行与入管“暂缓遣返”做法,以及诉讼提起通知书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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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也会被强制遣返吗|撤销诉讼、停止执行与入管“暂缓遣返”做法,以及诉讼提起通知书的实务

诉讼期间也会被强制遣返吗|撤销诉讼、停止执行与入管“暂缓遣返”做法,以及诉讼提起通知书的实务

2026/09/23

“已经向法院起诉了,会不会在判决出来之前就被强制遣返?”这是收到退去强制令书、准备对不予在留特别许可处分或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提起撤销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向我们提出的问题之一。

先说结论:仅仅提起诉讼,在法律上并不能阻止遣返。过去诉讼期间一般不会被遣返,是因为入管自身一直采取“对诉讼正在进行中的人暂缓遣返”的运用做法。而支撑这一做法的机制之一——“律师通知制度”,已于2026年1月被废止。本文先梳理诉讼期间遣返问题上的法律规定与入管实务,再介绍本所在提起撤销诉讼时,与起诉状、停止执行申请书同时寄送给入管的“诉讼提起通知书”的思路。

本文要点

  • 提起撤销诉讼并不会停止处分的执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诉讼不存在类似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停止遣返效力”的规定。
  • 入管在官方报告书中写明:对入管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的人,“作为运用上的考虑,暂缓遣返”。但这只是运用做法,并非法律上的保障。
  • 提前约两个月把遣返预定时期告知代理律师的“律师通知制度”,已于2026年1月被废止。在强化遣返的方针下,完全依赖上述运用做法是危险的。
  • 要在法律上阻止遣返,必须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并取得法院的裁定。
  • 本所在起诉当日即向入管寄送“诉讼提起通知书”,确保入管知悉诉讼正在进行,并明确表示如强行遣返将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一、法律规定:起诉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提起处分撤销之诉,不妨碍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这被称为“执行不停止原则”。退去强制令书一经发付,即由入国警备官执行,并应“迅速”将当事人遣返至遣返目的地(入管法第52条第3款)。因此,仅凭已经起诉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并不能阻止执行。

在这一点上,诉讼与难民认定申请有很大区别。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原则上停止遣返(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第3款,即所谓“停止遣返效力”)。不过,根据令和5年(2023年)的法律修改,第三次及以后的申请人(提交了应当认定为难民等的相当理由资料的除外),以及被判处三年以上实刑的人等,已不再适用停止遣返效力(同条第4款)。

也就是说,“只要申请难民就不会被遣返”“只要在打官司就不会被遣返”这两种理解,在法律上都不准确。

二、入管自身的运用:诉讼期间一直暂缓遣返

尽管如此,实际上,已经提起撤销诉讼的人在判决前被遣返的情况,原则上是没有的。原因在于入管一直采取这样的运用做法。

法务大臣的私人咨询机构“第7次出入国管理政策恳谈会”下设的“收容与遣返专门部会”于令和2年(2020年)6月汇总的报告书《为解决拒绝遣返与长期收容问题的建议》明确写道(日文原文,以下为中文大意):

“对入管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的人,作为运用上的考虑,暂缓遣返。”(该报告书第7页)

同一报告书在另一处还指出,对入管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的被退去强制者,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停止遣返效力,但出于对接受裁判权利的考虑,实行在裁判终结前暂缓遣返的运用做法(该报告书第9页)。

由此可以读出两点:第一,入管自身正式承认存在诉讼期间暂缓遣返的运用做法;第二,其依据在于对“接受裁判的权利”(日本宪法第32条)的考虑。第二点与后文所述的国家赔偿问题直接相关。

三、运用做法正在动摇:律师通知制度的废止与遣返的强化

在事实上支撑诉讼期间暂缓遣返做法的,是2010年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当时)之间的协议引入的“律师通知制度”。该制度向被退去强制者的代理律师,大约在遣返预定时期两个月前通知遣返预定,律师据此可以准备提起撤销诉讼或申请停止执行。

然而据报道,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6年1月以出现遣返前逃跑的案例等为由,决定废止这一制度。取而代之的措施是: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一个月内暂缓遣返,并将此通知本人。日本律师联合会在同年1月27日的会长谈话中批评该措施既不特定遣返时期、暂缓期间又极短,并对单方面废止制度表示抗议。

其背景是2025年5月公布的“为了国民安全与安心的非法滞留者清零计划”下遣返的强化。据报道,2025年被强制遣返的外国人比上一年增加约三成,达到历史最高的318人;对于难民认定申请中的人,也出现了适用停止遣返效力例外规定而实施的遣返。

目前没有公开信息显示诉讼期间暂缓遣返的运用做法本身已被废止。但律师通知制度既已取消,“入管在不知道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推进遣返程序”的情形,比以往更容易发生。在以运用做法仍然存在为前提的同时,也必须做好不完全依赖该做法的准备。

四、阻止遣返的三种手段

手段1:在期限内提起撤销诉讼

对不予在留特别许可处分或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的撤销诉讼,必须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时,还应考虑同时提起课以义务之诉。一旦超过起诉期限,暂缓遣返运用所依赖的“诉讼正在进行”这一前提本身就不存在了。

手段2:申请停止执行

在法律上阻止遣返的唯一手段,是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在为避免因处分执行而产生的“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时”,可以停止执行的全部或一部分(同法第25条第2款)。是否构成重大损害,需考虑损害恢复的困难程度来判断(同条第3款)。另一方面,可能对公共福祉产生重大影响时,或本案看起来没有理由时,不得停止执行(同条第4款)。

退去强制令书包含“遣返”和“收容”两项内容。实务中,一般在请求停止令书全部执行的同时,预备性地请求停止遣返部分的执行。一旦被遣返,与代理律师商谈、本人在法庭上陈述都将极其困难,即使胜诉,也没有制度保障可以恢复遣返前的状态。东京地方法院平成17年(2005年)2月1日的裁定(平成16年(行ク)第383号)也基于上述情况,停止了基于退去强制令书的遣返部分的执行。

此外,即使国家对停止执行的裁定提出即时抗告,该裁定的执行也不停止(同条第8款)。一旦取得停止执行的裁定,在抗告审作出判断之前,遣返同样被停止。

手段3:向入管寄送“诉讼提起通知书”

法院对停止执行申请作出裁定需要一定时间。为防止在此期间遣返程序继续推进,本所在起诉并申请停止执行的当天,即向作出处分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和主任审查官寄送“诉讼提起通知书”。律师通知制度被废止后,以确实且留有证据的方式让入管知悉诉讼正在进行,其意义比以往更加重大。

五、诉讼提起通知书写些什么

本所实际寄送的通知书,大致由以下部分构成。

第一,通知的主旨。在开头明确写明:当日已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请求在本案诉讼进行期间暂缓遣返;如果不顾上述情况实施遣返,将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二,所提起诉讼与申请的特定。写明请求撤销的处分的日期与处分机关、课以义务的对象、停止执行的范围(全部停止,以及预备性的遣返部分停止)。案件编号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三,应当暂缓遣返的理由。引用前述专门部会报告书的记载,说明依照入管自身的运用做法也应暂缓遣返。同时具体说明:遣返会剥夺本人接受司法审查的机会;从本人的生活经历来看(例如幼年来日、只会说日语、在本国没有生活基础),遣返造成的损害无法用金钱事后弥补。

第四,强行遣返时的国家赔偿请求。列举将剥夺司法审查机会的遣返认定为违法的判例,并指出本案的违法性比那些案件更加明显(详见下文第六部分)。

第五,指定联系人。要求有关本人处遇及遣返的事项,均与代理律师联系。

通知书以内容证明邮件寄送,客观保留寄送事实与日期。万一遣返被强行实施,这将成为证明入管在知悉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仍实施遣返的证据。

六、认定剥夺司法审查机会的遣返违法的判例

在告知驳回难民不认定处分异议申请决定的次日即实施集体遣返的案件中,东京高等法院令和3年(2021年)9月22日判决(判例タイムズ1502号55页,已确定)判示(判决原文为日语,以下为中文大意):入管职员的一系列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控诉人接受司法审查的机会,在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时属于违法;并认定侵害了宪法第32条所保障的接受裁判的权利,判令国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同一次集体遣返,名古屋高等法院令和3年(2021年)1月13日判决(判例タイムズ1488号126页)也判示:入管职员的一系列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已表示将对不认定处分提起撤销诉讼等意向的控诉人接受司法审查的机会,在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时存在违法;并判令国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东京地方法院令和4年(2022年)12月22日判决(令和3年(ワ)第2238号)也认定原告关于入管使其丧失对难民不认定处分提起诉讼机会的主张部分有理由,部分支持了国家赔偿请求。

上述案件都是在起诉之前、或仅表示了起诉意向的阶段就被遣返。相比之下,如果当事人已经起诉并申请停止执行,并已书面通知入管,入管仍实施遣返,则属于故意剥夺司法审查的机会,其违法性更加明显。诉讼提起通知书,也是为了固定“入管明知”这一事实的文书。

七、本所的实践

本所代理一位幼年来日、在日本生活了20多年的当事人,于2026年9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请求撤销不予在留特别许可处分和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并课以给予在留特别许可义务的诉讼,同日申请停止执行,并向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和主任审查官寄送了本文所介绍结构的诉讼提起通知书。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尚无结论。

对于在日本出生长大、或幼年来日的人来说,遣返不是“回国”,而是被放逐到一个语言不通的陌生国家。通过诉讼争取处分违法认定的权利,只有在判决作出之前本人仍然身在日本,才能得到实质保障。本所原则上将起诉、申请停止执行、通知入管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天完成。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从首次咨询到提起诉讼、申请停止执行、与入管联络的全部工作。本所常驻专职中文翻译,可以与以中文为母语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沟通。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参照入管公布的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构建主张十分重要,本所在分析这些案例的基础上应对诉讼。

常见问题

问1:提起撤销诉讼后,遣返一定会停止吗?

法律上不会停止(《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入管一直采取诉讼期间暂缓遣返的运用做法,但这并非法律上的保障。要确实阻止遣返,必须申请停止执行并取得法院裁定。

问2:停止执行获准后,能从收容中获释吗?

不一定。实务中往往只停止遣返部分的执行,此时遣返停止,但收容可能继续。要从收容中获释,需要另行通过监理措置或临时放免程序申请。

问3:正在申请难民认定,不打官司也不会被遣返吗?

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原则上停止遣返(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第3款),但第三次及以后的申请人、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等属于例外(同条第4款)。本人是否属于例外,建议向律师确认。

问4:家人收到了遣返通知,应该从哪里着手?

首先确认处分的日期以及知道处分的日期,这是撤销诉讼起诉期限(6个月)的起算点。然后准备好通知书、判决书、能说明在留经历的资料,尽快向律师咨询。律师通知制度废止后,可用于准备的时间比以前更短。

结语

诉讼期间的遣返,在法律上并不会停止,而是依靠入管的运用做法被暂缓。支撑这一做法的律师通知制度已经取消,因此,提起撤销诉讼、申请停止执行、通知入管这三种手段,应当在同一天同时采取。一旦被遣返,要再恢复接受裁判的权利极其困难。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介绍的本所案件仍在审理中,并不保证相同结果。本文依据2026年9月23日时的法令与报道。

日文版:裁判中でも強制送還されるのか(日本語)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编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层)

主要业务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具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使违法行政处分被撤回等解决实绩。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用法律注入生命(日文)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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