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打黑工、超时打工被抓怎么办|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的双轨结构
2026/09/05
入管类案件最让家属困惑的,是同一件事会由警察与入管两个机关分别处理。刑事那条线即使以不起诉终结,入管那条线仍会继续推进;反过来,即使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了解这一双轨结构而任由时间流逝,往往会走到无法挽回的局面。以下就非法居留、资格外活动(超时打工)与非法就劳助长三类情形,说明两套程序如何交错。
核心要点
- 刑事程序(警察、检察官、法院)与入管程序(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互相独立,一方的结论未必约束另一方。
- 非法就劳助长依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只要有该行为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以受刑事处罚为要件。
- 自行到入管出面并取得出国命令(同法第24条之3)者,可以不经收容而出境,入境拒绝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涉毒等事由者不适用。
-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限于受收容令书收容者与受监理措置决定者,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申请(同法第50条第2项、第3项)。
- 本所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同时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应审查故意与过失,该论点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
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有什么不同
目的、判断者与要件都不同。刑事程序解决犯罪是否成立与如何处刑,由警察侦查、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法院作出判断;入管程序解决是否允许继续在留,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作违反审查,不服的可进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再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
| 类型 | 刑事上的主要罪名与法定刑 | 退去强制事由 |
|---|---|---|
| 非法居留(超期滞留) | 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 同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 |
| 资格外活动(专门从事) | 同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 同法第24条第4号第1目 |
| 资格外活动(未达专门从事) | 同法第73条。1年以下拘禁刑或者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 同法第24条第4号第6目(被判拘禁刑以上时。缓刑除外) |
| 非法就劳助长(雇主一方) | 同法第73条之2。5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设有对法人科处罚金的两罚规定 | 同法第24条第3号之4 |
需要特别注意第24条第3号之4。该号只要求存在非法就劳助长的行为,并不以受刑事处罚为要件。因此刑事案件即使不起诉,入管仍会另行判断是否构成该号。相反,资格外活动之罪(第73条)落入第4号第6目的前提,是被判处拘禁刑以上且不含缓刑。各号要件不同,所以第一步永远是确定自己的案件究竟涉及哪一号。
不起诉了,入管那边也就结束了吗
未必。不起诉是检察官的判断,并不约束入管。尤其非法居留,无论刑事处分如何,超过在留期限继续居留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第24条第4号第2目。
留学生打工超过每周28小时会怎样
不会立刻被遣返,但会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取消两个层面同时出问题。
留学这一在留资格本身不含就劳。要打工需另行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概括许可的情形原则上为每周28小时以内,所属学校的长期休假期间则为每日8小时以内。超出之后,若被评价为专门从事就劳,即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之罪与第24条第4号第1目的退去强制事由;未达该程度的,则涉及同法第73条之罪与第4号第6目。
对雇主而言同样不是别人的事。让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者在餐厅做大堂服务、让没有资格外活动许可的特定技能者从事接待,雇主都可能以非法就劳助长罪被立案。2026年2月东京都台东区一家中华料理店的经营者与员工同时被查处,据报道经营者称知道对方的在留资格种类,但不认为违反日本法律。相关说明另见非法就劳与超期滞留。
要不要自己到入管去出面
取决于案件。但如果符合要件,出国命令这一制度值得认真考虑。
出国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是指非法居留者自行到入管出面时,可不经收容而被命令出境的制度。主要要件是:本人抱有尽快出境的意思并自行出面;属于非法居留,且不构成同法第24条第4号第3目至第15目中的任何一项;过去未曾被强制遣返、也未曾依出国命令出境;并且可以确实预见其将尽快出境。因毒品案件受有罪判决者(第4号第8目)不满足第二项要件,无法使用该制度。
| 项目 | 出国命令(第24条之3) | 退去强制 |
|---|---|---|
| 适用对象 | 仅非法居留,且无第4号第3目至第15目事由者 | 无限制 |
| 启动方式 | 本人自行到入管出面 | 查处、举报、自刑事程序移交 |
| 人身自由 | 原则上不经收容即可推进程序 | 原则上依收容令书收容,另有监理措置的余地 |
| 入境拒绝期间 | 原则上1年 | 原则上5年;有遣返经历者10年 |
| 在留特别许可 | 不属于请求该许可的场合 | 可在程序中请求 |
不过,对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的人来说,出国命令以出境为前提,并不是可选项。有日本人配偶、有在日本长大的子女、长期平稳生活等情形者,应当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此时,自行出面这一经过本身,在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考虑要素中具有意义。走哪条路,需要结合在留基础、家庭关系与材料的有无来决定,而一旦已经出面,再作调整就很困难。这正是希望各位在出面之前先行咨询的原因。
雇人的一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实务上的争点,多半集中于认识的有无。有派遣公司未核验在留卡原件、仅凭对方发来的图片即行派遣而被书类送检;也有农场经营者因让失踪的技能实习生住在场内工作而被查处。不懂法律并不能否定故意,但是否尽到了核验义务、是否咨询过专业人士,既可能瓦解故意的推认,也可能反过来强化它。在留卡的核验记录、录用时的面谈记录、向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咨询的记录,在这里具有决定性意义。
本所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同样应当审查故意与过失的有无,即责任主义的射程应当及于制裁性行政处分,该论点目前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与之相关,本所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曾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但结果取决于个别事情。
还能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吗
可以,但时机限制严格。2023年修法后申请程序已被法定化,在留希望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退去强制的理由、人道上的考虑等要素明文列举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不许可时须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同条第10项)。另一方面,能够申请的只限于受收容令书收容者与受监理措置决定者(同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申请(同条第3项)。
依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在留特别许可为审查阶段824人、口头审理29人、异议申出177人,合计1,030人;同年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为7,725人。可见并不容易,但确实有人获得许可。许可与否取决于个别事情,因此无法说一定会获准。
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把力量集中于起诉前的23天。
- 刑事与在留一站式对应。受托时即确定涉及第24条的哪一号,并从刑事阶段开始收集支撑在留特别许可主张的材料。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的有无,该论点仍在诉讼中争议之中。
- 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直接负责,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会见。
- 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中文页面见这里。
本所曾办理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居留被起诉,本所在整理婚姻与认知手续之后,分析入管过往的许可事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各案情节不同,不能保证同样结果。咨询请见咨询窗口。
常见问题
非法居留被抓,罚款大概多少
非法居留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实际处分因超期时间长短、有无就劳、发觉经过而不同,有的以略式命令的罚金终结,有的则被提起公诉,无法给出统一的金额。
刑事上不起诉了,入管会怎么处理
如果是非法居留,即使不起诉,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的退去强制事由。非法就劳助长方面,同法第24条第3号之4也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因此必须与刑事结论分开,另行安排入管程序的应对。
依出国命令回国的话,什么时候可以再来日本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的入境拒绝期间原则上为1年。相比退去强制原则5年、有遣返经历者10年要短得多,这正是该制度在实际上的好处。
被收容之后要关到什么时候
2023年修法导入监理措置后,出现了不经收容推进程序的途径。能否找到担任监理人的人、住所是否稳定、能否提供确保出头的材料,是实际上的分水岭。收容每三个月复查一次也已制度化。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结论会因在留资格、在留经历、家庭关系、发觉经过等情况而有很大不同,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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