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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体场参与拆解、出口被盗车辆时|盗品等关与罪、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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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体场参与拆解、出口被盗车辆时|盗品等关与罪、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与在留资格

在解体场参与拆解、出口被盗车辆时|盗品等关与罪、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与在留资格

2026/09/11

“我只是在现场帮忙拆车。”不少人这样解释,却在某个清晨以盗品等关与罪(赃物犯罪)的嫌疑被逮捕。据报道,以关东地区为中心,将被盗车辆运入后拆解、再把零件或车身送往海外的据点,即所谓解体场,接连遭到查处;被认为经营此类据点的外国籍业者等人,因涉嫌盗品等关与以及违反组织性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相关法律而被逮捕、再逮捕。在此类案件中,即使并非亲自盗车之人,刑事责任也可能波及;而根据是否具备就劳资格,还会直接牵动在留问题。若报道属实,争点究竟在何处,防线又能设在哪里,以下逐一梳理。

核心要点

  • 即使并非亲自盗车,只要明知为赃物仍参与搬运、保管、有偿受让或有偿处分斡旋,即可能构成刑法256条的盗品等关与罪。
  • 最大争点在于“明知”的认定;由于未必故意即已足够,进货价格、单证缺失等间接事实的评价往往左右结论。
  • 在组织性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相关法律之下,犯罪收益的没收、追徵,以及隐匿、收受收益的罪名会另行成为问题。
  • 在留影响因身份而异:参与经营的业者主要面对入管法24条4号リ,现场劳动者则可能面对同号イ的资格外活动。
  • 即使判处缓刑,也未必能够保住在留,因此应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

盗车的不是我,也会被追究吗

可能会。刑法256条规定,对于因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所取得之物,无偿受让者依第1项处罚,搬运、保管、有偿受让或者进行有偿处分斡旋者依第2项处罚。法定刑方面,第1项为3年以下拘禁刑,第2项为10年以下拘禁刑及5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2项明显更重。

解体场内的作业,恰好容易被归入第2项。运入的车辆停放于场内即可评价为保管,移往他处即为搬运,收购拆下的零件即为有偿受让,为其寻找买家并居间撮合即为有偿处分斡旋。

此外,若被认定与盗车一方事先通谋,且已建立持续接收车辆的体制,还可能依刑法60条以共同正犯身份对窃盗本身承担责任。即使未亲自实施盗窃,也可能因参与谋议的程度与所起作用的重要性而被认定为正犯,因此“我只负责搬运”“我只是把车停在指定位置”之类的解释未必能够成立。

“我不知道那是赃物”这种解释能走多远

盗品等关与罪以“明知”为要件,若确实不知则不成立。但实务上并不要求确定性认识,只要存在“可能是赃物,仍然接受”这种程度的认识,即所谓未必故意,便已足够。

而这种认识并非依据本人的辩解,而是由周边事实推认:进货价格是否明显偏离行情,车检证与转让证明是否齐备,是否办理过名义变更,交付是否在深夜进行,车辆运入时车牌是否已被拆下,货款是否以现金往来,进货来源是否只留有手机号码。此类间接事实一旦累积,“不知情”的说法便难以立足。

因此,辩护的关键并不在于重复声明不知情,而在于具体呈现自己做过何种查验:核实进货方身份、比对车检证与车台号码、确认所有人栏、保存交易记录。若这些材料尚存,即可作为否定未必故意方向的事实发挥作用;反之,查验不足的事实,会通过“违反确认义务”的评价,反过来支撑故意的推认。

这一点与随后的入管手续密切相关。刑事案件以讨论故意与过失的有无为当然起点,入管实务却长期沿袭一种运作方式,即认为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松村大介律师将其视为责任主义的射程能否及于行政处分这一宪法与行政法上的根本问题,长期通过诉讼加以追问。该争点至今仍在讨论之中;自刑事阶段起就细致地争取故意与过失的认定,会构成日后在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

一旦适用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会有什么不同

变化最大的并非刑期,而是所得利益本身会被剥夺。组织性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相关法律把因犯罪取得的财产作为犯罪收益予以没收(同法13条),无法没收时则追徵其价额(同法16条)。此外,就犯罪收益的取得或处分伪装事实、或者加以隐匿的行为(同法10条),以及明知而收受犯罪收益的行为(同法11条),均被规定为独立罪名。

在解体场类型中,拆解后出口零件的销售额、汇入账户的货款、购置的重型机械与车辆等,都可能被主张为犯罪收益或其孳息。因此辩护工作不能止于否认罪责或限缩罪责范围,还须循资金流向,就哪一笔财产与哪一项犯罪相连这一对象财产范围问题作出具体反驳。

另需说明,同法3条虽对若干罪名在作为团体活动、由组织实施的情形下加重法定刑,但加重对象限于该条列举的罪名。报道中所称违反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究竟指加重规定,还是指收益的隐匿与收受,须逐案确认。

出口与进货环节,还会另外被追究吗

会。在出口环节,关税法要求拟出口货物者向海关长申报并取得许可(同法67条);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未获许可即行出口,均属处罚对象。以二手零件名义申报而与实物不符,或者低报价格,都会在此产生问题。

在进货环节,则涉及古物营业法。以营业方式买卖二手汽车及零件,须取得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许可(同法3条),须核实交易对方身份(同法15条),并须将交易内容记入账簿等予以保存(同法16条)。未经许可而经营即属处罚对象;而欠缺核实与记录的事实,如前所述,也会朝着支撑故意推认的方向发挥作用。

除此之外,若被指出车牌已被拆除,或者车台号码遭削改,还可能涉及道路运送车辆法上的规范及刑法相关规定。不过具体适用哪一条,取决于行为的具体样态,在报道阶段不宜作出确定性判断。

业者与现场作业员,在留影响是否不同

差别很大。即便身处同一现场,所持在留资格不同,风险所在与应对方式也随之不同。

取得经营管理等就劳资格、自行经营事业者,首先面对的是入管法24条4号リ。该号将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此外,一旦事业实体不复存在,在留资格该当性本身即会动摇,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与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同法21条3项)都会成为现实问题。

另一方面,在现场从事拆解或装卸作业者,出发点在于其在留资格是否允许就劳。若以留学、家族滞在等就劳受限的资格劳动,即构成违反入管法19条1项的资格外活动,涉及退去强制事由即同法24条4号イ。刑事责任方面,被明确认定专门从事在留资格所不含之收入活动者适用同法70条1项4号,未达此程度者适用同法73条。若同时超过在留期间滞留,则会叠加不法残留(同法24条4号ロ、70条1项5号)。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法官批准勾留的,原则为10日,延长后再加10日,期间在羁押状态下继续侦查。至是否起诉作出决定为止,最长可达23日。

其中,自逮捕至勾留决定的约72小时尤为关键。此期间家属无法会见,能够与本人接触的只有辩护人。侦查初期制作的供述笔录,会在其后的侦查、公判乃至入管手续中被反复引用;最初的说明若与事实不符,日后更正需付出相当代价。

解体场类型关系人众多,各车辆的事实关系互不相同,再逮捕与追加起诉屡见不鲜,羁押延续数月并不罕见。尽早确定在侦查讯问中如何陈述的方针,十分必要。

判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吗

未必。入管法24条按号列举退去强制事由。较为人知的是4号リ,即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其中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仅看此处,似乎有缓刑即可安心。

但条文结构并不如此简单。毒品类案件适用4号チ,凡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鸦片法、兴奋剂取缔法等而受有罪判决者均可能该当,且不问刑罚轻重。护照法(旅券法)违反适用4号ニ,凡因同法23条1项(第6号除外)至第3项之罪受刑罚者即可能该当,即使仅处罚金亦然。使其他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者适用3号之4;不法残留适用4号ロ;资格外活动适用4号イ。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另有以特定犯罪为对象的4号之2。

更进一步,即便未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仍存在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与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同法21条3项)这两道关口。更新与变更的指导方针要求素行良好,受有罪判决的事实会影响此项评价。刑事案件的前景与在留的前景,必须分别判断。

为何要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

本事务所并不把取得缓刑判决当作最终目标,而是自起诉前阶段起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筑辩护方针。若未准确把握入管法24条各号的结构,就以“有缓刑即可安心”作说明,结果可能导致在留资格丧失。刑事阶段就须把退去强制手续一并纳入视野。

不过,赔偿与和解的效果,取决于保护法益而非罪名表象。盗品等关与罪具有使被害人难以追回失物的一面,财产损害的填补有可能作为有利情事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被盗车辆流向境外亦关乎交易安全这一社会法益,因此仅凭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未必足以消解素行方面的负面评价。除赔偿之外,还应展示如何改造经营体制、以何种具体机制防止再度发生。

接到逮捕通知后,首先应做什么

第一,正确理解沉默权,并在应当行使的场合行使。沉默权由宪法38条1项保障,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予以告知,行使沉默权不得被作不利评价。在解体场类型中,若在记忆模糊的状态下说出日期、台数、金额,这些内容往往会成为日后事实认定的起点。何者陈述、何者保留,需要先行梳理为方针。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刚被逮捕时可请求当番弁护士到场;希望获得持续辩护活动的,则应选任私选辩护人。等到勾留决定作出才开始行动,最关键的72小时已经用尽。

第三,通译的质量。本事务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除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之外,当事人还可在会见至公判的全过程中,使用立场上为本人服务的通译。专业术语的译法稍有差池,供述的含义便会随之改变。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刑事程序之外,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在留资格方面的支援;若案件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入管应对亦一并承担。

在企业层面的纠纷方面,本所曾在外资企业控制权争夺案件中为当事人取得胜诉。解体场类型中,法人的运营体制、出资关系以及决策由谁作出,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轮廓,处理企业纠纷的经验因而有助于厘清事实关系。

本所亦积累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处理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在共犯人数众多、报道先行的类型中,能否及早勾勒案件全貌,往往决定辩护成败。

查明交易对方的实态,同样是本所所长。经营批发业的当事人遭遇骗购诈骗的案件中,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契机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的7,500万日元解决金。查证进货来源为何人、当时得到何种说明,在盗品等关与罪的故意之争中同样处于核心地位。

结语

涉及解体场作业的案件,并不会因为当事人并非窃盗实行者就可以安心。围绕“明知”要件的争夺,深受逮捕后最初陈述方式的影响;犯罪收益的没收与追徵,更关乎事业本身的存续。而无论刑事结论如何,在留问题会依另一套框架继续推进。本人与家属最先应做的,并不是凭记忆反复解释,而是尽早向能够制定方针的专业人士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第一东京律师协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于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等办案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ヤードで盗難車の解体・輸出に関わったとき|盗品等関与罪・組織的犯罪処罰法と在留資格へ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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