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私下兑换人民币与日元、涉及地下钱庄时|银行法、资金决济法、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在留资格
2026/09/13
“把日元交给在日本的熟人,让他往我国内家人的账户里打人民币。”“在微信群里找到了汇率更好的换汇对象。”对在日华人而言,不经过银行直接兑换日元与人民币的做法,长期以来被当作一种生活智慧。然而近来,关东地区等地接连有报道称,反复承接此类交易的人因“无许可经营银行业”被逮捕。更严重的是,一旦经手的资金中混有特殊诈骗的被害款项,所涉罪名就会超出换汇的范围,而被认定为参与洗钱。从哪里开始构成犯罪,争点在何处,对在留又有何影响,本文逐一梳理。
核心要点
- 承接“不直接运送现金而在异地之间转移资金”的委托即属于汇兑交易,以营业方式从事须取得银行许可(银行法4条1项)或资金移动业登记(资金决济法37条)。
- 未经许可经营银行业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银行法61条1号)。
- 若经手资金中含有诈骗等被害款项,可能涉及组织性犯罪处罚法10条的犯罪收益隐匿(10年以下拘禁刑)或11条的犯罪收益收受(7年以下拘禁刑)。
- 银行法违反本身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的罪名之内,但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即该当同条4号リ;持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者,还会面临更新不许可或取消的问题。
- 此类案件即使获得缓刑也可能失去在留,因此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是最优先目标。
只是在微信上换日元和人民币,也算犯罪吗
把自己手头的日元与熟人的人民币一次性交换,并不会仅因此立即构成犯罪。问题在于,接受他人委托,在日本收取日元,再在中国一侧把人民币打入对方指定账户,并且反复承接这种安排。
银行法将办理汇兑交易规定为银行业的一种(同法2条2项2号),并规定银行业须由取得内阁总理大臣许可者方可经营(同法4条1项)。关于何为汇兑交易,最高法院在平成13年3月12日的决定中判示:接受顾客“利用不直接运送现金而在异地之间转移资金的机制来转移资金”的委托并予以承接,或承接后予以履行,即为汇兑交易。在日本收取日元、向中国账户打入人民币的行为,正符合这一定义。
未经许可经营银行业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同法61条1号)。报道中所称的“地下钱庄”案件,多数正是以违反银行法4条1项立案。用的是微信还是开设了门店,不影响罪名成立。
是否属于“营业”的分界线
银行法4条1项禁止的是“经营”汇兑交易,即以反复持续的意思从事。因此争点的核心在于,该交易能否被评价为以营业方式进行。
实务上受到重视的情节包括:交易的次数与期间,对方是否为不特定或多数人,是否通过手续费或汇率差获利,是否进行过招揽或宣传,是否记有账簿或台账。若存在在微信群里招募换汇对象、公示汇率并接受申请、收取手续费等事实,就会接近“以营业方式从事”的认定。反之,若仅限于与家人或亲友之间出于生活需要进行过数次,则有否定营业性的余地。
另一个视角是行为的性质。只是把自有资金作为买卖对象与对方交换,还是接受委托代为保管并转移他人的资金,对是否该当汇兑交易的评价会有所不同。不过两者的界线并不清晰,微信记录与汇款记录如何被解读,会导致结论分歧。之所以要在向侦查机关说明之前先与辩护人一起核对全部记录,原因即在于此。
取得资金移动业登记即可合法从事的机制
汇兑交易并非只允许银行办理。资金决济法将银行等以外的人以营业方式从事汇兑交易定义为资金移动业(同法2条2项),并规定取得内阁总理大臣登记者,可以不受银行法4条1项的限制经营资金移动业(资金决济法37条)。办理国际汇款的登记业者之所以存在,正是基于这一机制。
取得登记须满足财产基础、用户资金保全、身份确认体制、反洗钱措施等要件,个人在微信上从事的换汇几乎不可能已取得该登记。未经登记而以营业方式从事汇兑交易,因不属于资金决济法的例外,便以违反银行法4条1项处罚,结构即是如此。
另外,以冒充他人向资金移动业者办理汇款为目的,有偿受让或转让用于汇兑交易的卡片或账户信息的行为,依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8条处罚;以营业方式从事的,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同条3项)。为方便换汇而把自己名下的账户或应用账号交给他人使用,本身就可能构成另一项罪名。
被认定为参与洗钱的危险
地下钱庄案件中后果最重的,是经手的资金里含有犯罪被害款项的情形。特殊诈骗的取款人(出し子)与收款人(受け子)收集的现金经地下钱庄送往中国一侧,这一流向在报道中屡被指出。
组织性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犯罪收益等的取得或处分伪装事实、或隐匿犯罪收益等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同法10条1项);明知而收受犯罪收益等者,处7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同法11条)。经由他人名义的账户、分散至多个账户、以换汇为名进行汇款等,都是被评价为隐匿或伪装的典型。
此处的争点是“明知”,即对犯罪收益的认识。不要求确定性的知情,只要存在“可能是犯罪收益仍予承接”的未必故意即可。未核实委托人身份、金额作为生活汇款明显过大、现金交接避人耳目、手续费高于通常水平等情节,都会朝推认认识的方向发挥作用。反之,若核实过委托人的身份与资金来源并留有记录,则是否定认识的情节。
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要求银行、资金移动业者等特定事业者在交易时进行身份确认(同法4条)并申报可疑交易(同法8条)。地下钱庄恰恰被用作规避这些确认与申报的通道,因此侦查机关会严厉追问换汇者本人对资金性质究竟认识到何种程度。
与中国外汇管理规定的关系
这一类型的产生,背景在于中国的外汇管理。在中国,个人通过银行购汇或结汇的金额设有年度总额,通常以每年5万美元等值为限。超出额度的汇款,以及围绕留学费用、购房等用途的严格审核,催生了绕开正规渠道、依赖地下钱庄的需求。
但在中国一侧,非法买卖外汇或未经许可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同样作为非法经营罪受到处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针对地下钱庄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在日本以违反银行法立案的行为,在中国一侧很可能同样违法,收款的家属也可能受到中国当局的调查。
在日本的刑事程序中,中国方面管制的存在,作为动机的说明具有一定意义。因海外汇款额度不足、为了家人的生活费或学费而使用非正规渠道,这一情节可以成为区分“营利性地下钱庄经营者”与“利用者或小规模中介者”的材料。但同样的事实,会因日本侦查机关如何翻译、理解中文资料与微信对话而呈现完全不同的含义。翻译的准确性,是这类案件辩护的生命线。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勾留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起诉与否在此期间决定。地下钱庄案件以微信记录、汇款记录、账户进出等电子证据为中心,逮捕的同时手机与电脑即被扣押,其解析结果会成为讯问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以违反银行法被逮捕之后,再以违反组织性犯罪处罚法或诈骗帮助犯被再次逮捕的展开。若在最初的讯问中轻率地承认没有核实资金来源、不知道委托人是谁,这些内容会被作为佐证犯罪收益认识的供述加以利用。换汇的事实与对资金性质的认识,必须分开考虑。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入管法24条的哪一号会成为问题
入管法24条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银行法违反的法定刑上限为3年以下拘禁刑,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即该当此号。若同时认定违反组织性犯罪处罚法,量刑容易加重,实刑的可能性随之上升。
对于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即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技能等资格在留者,另设有同条4号之2。该号规定,因刑法特定各章之罪或暴力行为等处罚法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者,不论有无缓刑均属退去强制事由。银行法与资金决济法的违反不在该号列举的罪名之内。但若作为诈骗(刑法第2编第37章)的共犯受到处罚,则落入该号范围,即使缓刑也该当退去强制事由。
即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在留也并不安稳。以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在留者,若未从事本应从事的活动而从事其他活动,或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应从事的活动,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5号、6号)。此外,在留期间的更新仅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认定更新适当时才予许可(同法21条3项),更新审查要求素行良好。即使是罚金刑或附缓刑的判决,更新被拒的例子确实存在。
为何要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在此类案件中,即使取得缓刑判决,也未必能保住在留。如上所述,更新审查中有罪判决本身就会影响素行评价;若被构成为诈骗的共犯,即使缓刑也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把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目标。
争取不起诉的主张支柱有三:第一,否定营业性,即仅限于为家人或朋友进行的临时性交换,并非以营业方式经营;第二,对犯罪收益不存在认识;第三,所得利益微小,且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同时,按时间顺序整理微信记录,收集能够说明资金来源的资料,并整理成能以中日两种语言说明的形式,这些都会左右检察官的判断。
接到逮捕通知后应把握的3点
第一,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受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予以告知。在此类案件中,凭记忆含糊陈述的交易次数、金额、对方身份,有被固定为佐证营业性或犯罪收益认识之供述的危险。开口之前先定方针。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自逮捕至勾留决定的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只有辩护人能够接触本人。能否在此期间理清被扣押的终端里留有什么、应向中国的家人确认什么,会改变之后的走向。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通译,并不站在本人利益的立场上。微信中的中文表述究竟是换汇的申请还是单纯的商量,翻译方式不同,含义随之改变的情形并不少见。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自会见至公判,当事人均可使用为本人服务的通译。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中文专属通译,微信记录与中国方面资料的解读由律师与通译协同完成。刑事程序之外,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在留资格方面的支援。
本所曾为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出し子)的20多岁女性,揭示其受指使者欺骗与胁迫的处境,主张不存在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在地下钱庄案件中,对于仅按上线指示负责现金交接的当事人,争执犯罪收益认识的构图是相通的。
本所也曾为作为特殊诈骗收款人(受け子)被多次再逮捕的当事人,抗议不当讯问,反复主张与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在反复再逮捕的类型中,不让最初的供述被固定下来,决定了整体结果。
此外,本所积累了国际刑事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处理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结语
日元与人民币的私下兑换,是长期扎根于在日华人生活中的惯例;但在日本法律之下,反复承接即构成银行法违反,视资金性质还可能发展为犯罪收益隐匿或收受这样的重罪。而无论刑事结论如何,在留的判断会依另一套框架推进。不过,营业性与认识这两个争点,只要仔细解读记录,都有充分争执的余地。接到逮捕通知的家属,不要凭本人的记忆反复解释,而应尽早向能够制定方针的专业人士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微信での人民元と円の私的両替・地下銀行に関わったとき|銀行法・資金決済法・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と在留資格へ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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