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盗窃案・上野警察署】捡到他人财物后带走被认定为盗窃|律师迅速达成和解,案件未移送检察厅即告终结,在留资格未受影响
2026/09/17
咨询前
委托人是在日本居住的外国籍人士。他在路上捡到他人掉落的财物,一时糊涂,将其带回了家。委托人随即后悔,并主动向警察说明了情况。
然而此后,被害人向警察提交了受害报告(被害届),上野警察署(东京都台东区)将委托人作为盗窃案(窃盗罪)的嫌疑人展开调查。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一旦被起诉并被判有罪,就会留下前科,在办理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时可能受到不利评价。委托人非常担心今后能否留在日本,于是前来咨询。
咨询后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着手与被害人进行和解(示谈)交涉。本案的关键在于时间。如果案件已经移送检察厅、进入处分审查阶段,和解对处分结果的影响空间就会变小。因此,我们的目标是在警察调查阶段就达成和解。
律师向被害人如实说明了委托人曾主动向警察说明情况的经过,以及委托人深刻的悔意,并对损失进行了赔偿。最终,双方在早期阶段达成了和解。
和解成立后,律师迅速将和解内容告知侦查机关。最终,本案未被移送检察厅即告终结(不移送)。
本案的被害金额,超出了通常由警察自行结案的“微罪处分”所设想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件未被移送即告终结,是一个不同寻常的结果。委托人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前科,以不影响在留资格、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方式了结了案件。
松村大介律师的点评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警察侦查的案件原则上都要移送检察官(全件移送原则)。例外是依据该条但书、由检察官事先指定的轻微案件,可由警察自行结案,即“微罪处分”。其标准并未公开,但一般认为会考虑被害金额是否轻微等因素。从被害金额来看,本案并不属于典型的微罪处分对象。
尽管如此,案件仍未被移送,关键在于和解的时机。捡到失物后带走的案件,当事人未必具有很强的犯罪倾向。本案委托人也曾主动向警察说明情况。在此基础上,损失在侦查早期就得到弥补,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处罚,我们认为这对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对于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罚款就不严重”。罚金刑同样是前科,可能在在留资格审查中作为品行问题被考虑。考虑刑事案件的结果时,必须同时预判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如果您捡到失物后带回、或者接到了日本警察的联系,最重要的是在案件移送检察厅之前尽早咨询律师。本所可用中文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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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害人的隐私,案件内容已作部分抽象化处理。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常见问题
问:在日本捡到别人的东西带走,会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该物品仍处于失主的控制之下,可能构成盗窃罪(日本《刑法》第235条);如果已脱离失主的控制,则可能构成侵占遗失物罪(遗失物等横领罪,《刑法》第254条)。具体属于哪一种,要根据掉落地点、经过时间等具体情况判断。
问:在日本盗窃案达成和解后,有可能不被移送检察厅吗?
答:警察侦查的案件原则上都要移送检察厅(《刑事诉讼法》第246条)。但也有像本案这样,因早期和解等情况而未被移送即告终结的例子。结果因案而异,请尽早咨询。
问:外国人在日本犯盗窃罪,会影响在留资格(签证)吗?
答:一旦被起诉并被判有罪,即使只是罚金也会留下前科,在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审查中可能受到不利评价。如被判处拘禁刑实刑,视刑期长短,还可能成为强制遣返(退去强制)的对象。在起诉之前通过和解等辩护活动争取最好结果,至关重要。
作者信息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
日本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案件(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可用中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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