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是真的吗|持有工作・留学类在留资格的人士应当了解的入管法24条4号の2
2026/09/18
刑事案件中被判处附缓刑(执行犹豫)的判决,就不必进监狱服刑。因此,不少人认为「只要是缓刑,就能继续在日本生活」。然而,入管法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其结构因在留资格的种类和罪名而异。对于持有工作类资格、留学、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的人士,有些罪名即使判处缓刑,也会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本所于2026年9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正是涉及这一规定的案件。
核心要点
- 入管法24条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但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情形除外。
- 与此不同,入管法24条4号の2将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经营・管理、留学、家族滞在、特定技能等)在留的人士因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该规定没有排除缓刑的情形。
- 适用的犯罪包括侵入住宅、伪造文书等伪造类犯罪、伤害、盗窃、抢劫、诈骗、恐吓等。
- 对于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人士,不适用4号の2。
- 4号の2是针对被判处「拘禁刑」情形的规定,如果是罚金刑则不属于该情形。不起诉处分是最佳结果,其次是将处罚控制在罚金。
两项规定的区别
入管法24条4号リ不论在留资格的种类,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但是,被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只要是缓刑就没问题」的理解,只看到了这一项规定。
另一方面,入管法24条4号の2将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第2编中的侵入住居罪(第12章)、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伪造印章罪(第16章至第19章)、赌博(第23章)、杀人(第26章)、伤害(第27章)、逮捕・监禁(第31章)、掠取・诱拐(第33章)、盗窃・抢劫(第36章)、诈骗・恐吓(第37章)、有关赃物等的犯罪(第39章)等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既没有刑期长短的要件,也没有排除缓刑的规定。即使是拘禁刑1年、缓刑3年的判决,一经确定即属于退去强制事由。
此外,毒品犯罪由另一项规定(入管法24条4号チ)处理,不论在留资格的种类,只要被判有罪,即使附有缓刑也属于退去强制事由。
按在留资格分类整理
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是基于在日本从事的「活动」而给予的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经营・管理、高度专门职、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留学、家族滞在等均属此类。持有这些资格的人士如因上述犯罪被判处拘禁刑,无论是否附有缓刑,都将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
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是基于在日本的「身份或地位」而给予的资格。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均属此类。由于这些人士不适用4号の2,即使犯同样的罪,只要不是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毒品犯罪除外)。但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有期限的在留资格,在更新在留期间时会审查品行,前科会产生不利影响。
即使是不属于4号の2的犯罪(过失驾驶致死伤等),持有别表第一资格的人士在更新审查时也会被审查品行。不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与能否继续在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本所的案例
于2026年9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越南籍男性,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作为公司职员工作了约13年。他受熟人之托,制作他人名义的委托书,试图领取课税证明书,因伪造有印私文书及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被判处惩役1年6个月(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缓刑3年。伪造文书属于刑法第2编第17章的犯罪,因此判决一经确定,即属于4号の2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
因此,在刑事阶段,我们致力于阻止盗窃罪的追加起诉,将结果控制在缓刑判决,避免落入4号リ以及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超过1年实刑时的限制)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判决确定后配偶的归化手续办理完毕,得以作为日本人的配偶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最终获得了许可。本案经本人同意予以介绍。
正因如此,应把不起诉处分放在首位
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士因4号の2所列犯罪接受侦查时,刑事辩护的目标不是缓刑,而是不起诉处分。如果不起诉,就根本不构成「被判处拘禁刑」。即使无法避免起诉,只要通过简易程序将处罚控制在罚金,也不属于4号の2的情形。和解、赔偿被害、提交说明嫌疑不充分的意见书等,在作出起诉判断之前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
获得缓刑判决后被告知「结果很好」,之后收到入管的传唤才第一次得知问题所在,这类咨询并不少见。委托刑事辩护时,请确认该律师是否会在理解入管法24条各号结构的基础上制定方针。
初期应对应当把握的3个要点
- 沉默权:在讯问中不说话的权利受到保障(宪法38条1项、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在与辩护人确认事实关系和证据之前,请不要轻率地反复作出供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从逮捕到决定羁押的72小时,将左右人身的去向。即使是家属委托,辩护人也可以前往会见。
- 翻译:在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另行确保站在本人一方的翻译,可以准确传达供述中的细微差别。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从会见的初期应对到公审、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一名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他语言则视案件情况安排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作办理。
刑事案件方面,有一名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人士获得无罪判决的案例,以及一名作为电信诈骗取款人多次被逮捕的人士全部案件均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入管手续方面,除上述越南籍人士的案例外,还有一名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的女性,本所主张退去强制事由同样需要故意或过失,一直争讼至上诉审,其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结语
「如果是缓刑就没问题」是否成立,不确认在留资格和罪名是无法判断的。持有工作类资格或留学资格的人士,如因盗窃、诈骗、伤害、伪造文书等接受侦查,请在被起诉之前前来咨询。判决作出之后,能够采取的措施就十分有限了。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其他语言版本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行政事件に関する対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