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因网络游戏外挂、RMT、账号买卖被日本警方调查时|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电子计算机损坏等业务妨害罪、非法访问与留学生的在留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因网络游戏外挂、RMT、账号买卖被日本警方调查时|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电子计算机损坏等业务妨害罪、非法访问与留学生的在留

因网络游戏外挂、RMT、账号买卖被日本警方调查时|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电子计算机损坏等业务妨害罪、非法访问与留学生的在留

2026/09/14

“不过是游戏里的事,为什么警察会找上门?”不少留学生的家长曾这样向我们求助。在人气网络游戏中使用篡改角色数值的外挂,或者把外挂卖给其他玩家,再把游戏币、道具、练好的账号换成现金,这些行为在日本可能触犯多部刑事法律。近期,关东地区就有外国籍青年因销售外挂、侵入他人账号而被逮捕的报道。仅属违反运营方用户协议的行为,与构成刑事案件的行为,界线究竟在哪里?留学在留资格又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本文面向正陷入游戏纠纷的当事人,以及远在国内为之担忧的家人,逐一说明。

核心要点

  • 利用外挂向游戏服务器发送不正当指令、妨碍运营的,可能构成电子计算机损坏等业务妨害罪(刑法234条之2);篡改角色、道具数据的,可能构成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同法161条之2)。
  • 发布、销售用于解除游戏保护机制的程序,依著作权法120条之2,即使著作权人未提出告诉也可能被追诉。
  • 使用他人的ID和密码登录即违反非法访问禁止法3条;买卖ID和密码本身也可能依同法4条、5条受罚。
  • 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属于刑法第17章的犯罪,持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被判处拘禁刑,即使宣告缓刑,也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 违反协议与构成犯罪的分界,在于是否对数据或服务器实施了操作、是否使用了他人的识别符号;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是保住在留的关键。

使用、制作、销售外挂,分别构成什么罪

罪名随行为方式而变化。首先,作用于服务器端处理、妨碍运营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234条之2的电子计算机损坏等业务妨害罪。该条规定,向他人业务所用的电子计算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或以其他方法使计算机不按使用目的运行、或作出违反使用目的的运行,从而妨害他人业务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未遂亦罚。典型情形是改造游戏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本不可能出现的通信,造成其他玩家无法正常游戏。

其次,直接改写角色数值、持有道具、游戏币余额等数据的行为,涉及刑法161条之2的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该条第1项规定,以使他人事务处理发生错误为目的,不正当制作用于该事务处理的、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电磁记录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3项规定,将不正当制作的电磁记录供他人事务处理使用者,处相同之刑。游戏内数据是否属于“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电磁记录”,个案中尚有争论空间,但对于付费道具、游戏币余额这类构成运营方收费处理基础的数据,应当预想到很可能被认定属于此类记录。

这些罪名不仅适用于自己使用外挂的人,也可能波及制作外挂者和销售外挂者。明知使用者的行为仍提供工具的,可能依刑法60条以共同正犯或帮助犯被追究责任。“我没用,只是卖了”这样的解释,本身就会被当作承认销售事实的供述来处理,务必谨慎。

著作权法在哪个环节介入

多数外挂是通过使游戏程序的防篡改机制失效而运作的,也就是规避所谓技术保护手段或技术利用限制手段。著作权法120条之2规定,将以规避为功能的程序复制品向公众转让、出租,以向公众转让或出租为目的而制造、进口、持有,或者向公众发送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以营业方式应公众要求实施规避者亦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第1号、第2号之罪不以告诉为要件。著作权法123条1项列举了告诉乃论的罪名,其中关于120条之2仅限于第3号至第6号,并不包括规避程序的发布和受托规避。即使运营方没有提出告诉,侦查机关也可以独立立案。

此外,若发布的是经过改造的游戏程序本身,则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公众发送权等著作权的侵害,涉及同法119条1项之罪。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明显更重;原则上属告诉乃论,但对有偿作品原样转让、发送等特定情形,则无需告诉(同法123条2项)。发布外挂工具与发布改造后的游戏程序,法律评价并不相同,必须准确梳理究竟处理了哪些文件、如何处理。

RMT和账号买卖本身是犯罪吗

用现金交易游戏币、道具,即所谓RMT,以及买卖练好的账号,虽然在多数游戏中被用户协议禁止,但违反协议与构成犯罪是两回事。如果交易双方只是按自己的意思转让自己的正规账号,并不会直接触犯刑事法律。

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是其中掺入了他人识别符号或虚假内容的情形。第一,使用购得的账号,或以其他途径获得的他人ID和密码登录,违反非法访问行为禁止等相关法律(非法访问禁止法)3条,依同法11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即使账号原持有人同意,让运营方所认可的利用权人以外的人使用账号,本身就会成为问题,因此“账号是我买的,就是我的”这种理解未必行得通。

第二,以非法访问为目的取得他人ID和密码,为同法4条所禁止;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访问仍提供ID和密码,为同法5条所禁止。两者依同法12条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即使不知对方目的而提供,也可能依同法13条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出售”账号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提供识别符号。

第三,谎称交付道具而收取货款、把外挂生成的游戏币当作正规货币出售等行为,涉及刑法246条的诈骗罪。交易对方是个人时,侵害的是个人财产,赔偿有可能作为有利情节发挥作用;但若是欺骗运营方系统、令其生成不实记录而获利,则会被以刑法246条之2的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10年以下拘禁刑)审查。

另外,持留学在留资格者反复进行此类交易并取得可观收入的,会另外引发是否构成违反入管法19条1项的资格外活动这一与刑事责任不同的问题。这一点将在在留影响一章再作说明。

留学生常见的类型与案发契机

本所接到的咨询大致分为三类。其一,把国内流通的外挂用于日本服务器,被运营方检测后封号并报案;其二,在社交平台或直播中演示外挂、发布销售信息,观众举报后启动侦查;其三,与账号交易对方发生纠纷,对方报警,交易经过连同非法访问的事实一并曝光。

无论哪一类,证据几乎全部以电子形式留存:服务器日志、支付应用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直播存档。侦查机关往往在固定这些证据之后才实施逮捕,本人以为“已经删了”的记录,在运营方和支付机构那里依然保存。被捕后若不去推测侦查机关已掌握的事实范围就反复供述,与记录不符的部分会被单独抽出,作为虚假辩解处理。

此外,外挂的来源和销售对象中常有同校留学生,一人被捕可能发展为整个群体的案件。谁制作工具、谁负责翻译、谁充当销售窗口、谁收取货款,角色差异直接关系到罪名成立与量刑,在记忆模糊的状态下描述他人角色,应当避免。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法官批准勾留的,原则为10日,有不得已事由时最长可再延长10日,其间在羁押状态下持续接受讯问。涉及游戏的案件中,扣押的电脑和手机需要时间解析,因此延长勾留的请求较为常见,也可能依据解析结果以其他罪名再次逮捕。

另一方面,若本人是有固定住所的学生,证据已由运营方保全、毁灭证据的可能性较小,则有争取驳回勾留请求、转为不羁押侦查的空间。逮捕后72小时内辩护人能否行动,对学期中的出勤,乃至在留资格的维持,都会造成巨大差异。

对留学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入管法24条按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在本类型中需要区分三个入口。

第一,同条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该当,但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对于非法访问禁止法违反、电子计算机损坏等业务妨害罪、著作权法违反,4号リ是基本的判断框架。

第二,同条4号之2。以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实习、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若因刑法第2编第12章、第16章至第19章、第23章、第26章、第27章、第31章、第33章、第36章、第37章、第39章等的犯罪被判处拘禁刑,不问刑期长短,即使宣告缓刑也该当。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位于刑法第2编第17章文书伪造罪,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位于第37章诈骗及恐吓罪。因此,留学生若因这些罪名被判处缓刑的拘禁刑,即便被4号リ排除,也会因4号之2而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同一起外挂案件,以电子计算机损坏等业务妨害罪(第35章)处理,还是以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第17章)处理,在留的结论可能截然不同。

第三,资格外活动。留学在留资格禁止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入管法19条1项),通过销售账号、道具持续获得收入的事实,可能作为资格外活动成为同法24条4号イ退去强制事由的审查对象。刑事责任方面,被明确认定专门从事有收入活动者,适用同法70条1项4号。

再者,即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若因被捕而被大学开除,就处于未从事留学活动的状态,在留资格取消(同法22条之4第1项5号、6号)会成为问题。在留期间更新(同法21条3项)时,有罪判决和处分的事实也会影响素行评价。刑事结果与在留结果,必须分别预判。

为何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在本类型中,本所并不以争取缓刑判决为目标,而是把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理由如上一章所述:一旦以私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或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处理,留学生即使获得缓刑,也可能依入管法24条4号之2丧失在留。“缓刑就没事”的预判,在这一类型中并不成立。

争取不起诉的核心,是向运营方赔偿并道歉、废弃账号和工具、向交易对方退款、作出具体的防止再犯承诺。受侵害的利益分为运营方的业务与著作权、交易对方的财产两个层面,须分别对应处理。同时,数据改写是否真正针对“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电磁记录”、登录是否使用了他人识别符号等构成要件的适用问题,要依据证据细致争辩。辩护人能否准确理解技术层面的事实并向检察官说明,决定处分的结论。

警察上门时,首先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告知可以拒绝供述。以沉默为由作不利处理是不被允许的。游戏案件专业术语繁多,经通译转述的说明未能准确反映到笔录中的风险尤其高。在与辩护人商定说什么、不说什么之前,原则上应当拒绝供述。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刚被逮捕时可以请求当番弁护士到场,但争取驳回勾留请求、推进与运营方的和解、协调与大学的联络,这一系列工作只有持续负责案件的辩护人才能承担。等勾留决定作出再行动,最初的72小时已经错过。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并不站在本人利益的立场。外挂、改造、识别符号、电磁记录这些词汇如何译成中文、如何用日语反问,都会改变供述的含义。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会见到公判,当事人都可以使用为本人服务的通译。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在技术事实左右结论的本类型中,辩护人必须亲自读懂被扣押数据的含义,因此不作分工代办。本所常驻中文专属通译,无论是留学生本人还是身在中国的家人,都可以直接沟通。

证据分析决定胜负的案例中,有一起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案件,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被告人询问和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回到每一份证据去检验侦查机关构筑的事实链条,这种态度在以日志和通信记录为中心的游戏案件中同样适用。

另有一起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出し子)、多次被再逮捕的当事人案件,本所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并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在依据解析结果反复再逮捕的类型中,一边守住讯问的正当性一边累积不起诉结果的工作方法,正是在该案中锤炼而成。

本所还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涉及海外工具开发者或交易对象的案件,需要梳理跨越国境的事实关系的能力。

结语

即使是游戏里的事情,只要向服务器发送不正当指令、篡改数据、用他人ID登录,日本的刑事法律就会将其作为现实中的犯罪处理。而对留学生来说,以哪个罪名处理,决定了缓刑之下能否保住在留。接到逮捕通知的家人最先要做的,不是向本人追问经过,而是尽快把案件交给能够同时处理技术事实与入管法结构的辩护人。继续学业、守住在日本的未来,往往取决于最初几天的应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オンラインゲームのチート・RMT・アカウント売買で警察が来たとき|私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電子計算機損壊等業務妨害・不正アクセスと留学生の在留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