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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播、销售淫秽视频与图片被逮捕时|刑法175条的散布、公然陈列与有偿散布目的持有,服务器在海外仍构成国内犯的理由,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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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播、销售淫秽视频与图片被逮捕时|刑法175条的散布、公然陈列与有偿散布目的持有,服务器在海外仍构成国内犯的理由,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因传播、销售淫秽视频与图片被逮捕时|刑法175条的散布、公然陈列与有偿散布目的持有,服务器在海外仍构成国内犯的理由,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13

“服务器在国外,只是在Telegram群里卖,和日本警察没关系。”近来接连有报道称,通过付费网站或即时通讯软件销售无码视频的人,以散布淫秽电磁记录的嫌疑被逮捕。即使服务器放在海外、使用海外支付服务,为何仍会在日本被立案?散布、公然陈列与持有有何区别?与儿童色情的分界线在哪里?持留学或就劳在留资格在日本的人一旦因此被判有罪,在留会怎样?本文依次说明。

核心要点

  • 通过电信发送散布淫秽电磁记录者,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2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也可并科拘禁刑与罚金(刑法175条1项后段)。
  • 以有偿散布为目的保管淫秽电磁记录的,以同一法定刑处罚(同条2项);仅供自己观看的持有则不受处罚。
  • 即使视频放在海外服务器,只要从日本国内发送或让日本国内的顾客接收,即作为国内犯适用日本刑法(刑法1条1项),最高法院平成26年11月25日的决定已明确这一点。
  • 若拍摄对象未满18岁,即适用儿童色情禁止法,提供为3年以下、向不特定多数提供为5年以下拘禁刑,显著加重,且单纯持有亦受处罚(同法7条)。
  • 刑法175条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的罪名之内,但超过1年的实刑该当同条4号リ;即使罚金或缓刑,也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同法21条3项)。

刑法175条处罚什么。散布、公然陈列与有偿散布目的持有

刑法175条1项规定,散布或公然陈列淫秽文书、图画、载有电磁记录的记录介质及其他物品者,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2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也可并科拘禁刑与罚金;后段规定,通过电信发送散布淫秽电磁记录及其他记录者亦同。第2项规定,以有偿散布为目的持有第1项之物或保管第1项之电磁记录者,以同一法定刑处罚。

整理这三种行为类型:散布,是指向不特定或多数人交付,或发送数据使其取得,把视频文件发给购买者、让其下载即属此类。公然陈列,是指置于不特定或多数人可以认识的状态,典型如放在网站上供浏览。最高法院在平成13年7月16日的判决中认定,将淫秽图像数据存入服务器、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浏览的状态,属于公然陈列。有偿散布目的持有,针对的是以销售为目的把文件保管在手头的阶段,即使尚未实际销售也可成立。

反过来说,仅为自己观看而持有或保管淫秽视频的行为,不受刑法175条处罚。被逮捕者的终端中若有大量文件,究竟是销售用的库存还是私人持有,会根据销售记录、文件夹的整理方式、与购买者的往来等加以判断。这一区分同时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以及成立时的范围,是重要的争点。

海外服务器、Telegram、海外支付,为何仍会在日本被立案

刑法适用于在日本国内犯罪的所有人(刑法1条1项)。这里的“国内”,一般理解为只要构成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日本国内即可。即使视频放在海外服务器,只要存在从日本国内的电脑操作上传、面向日本国内的顾客销售、顾客在日本国内下载等事实,行为的一部分或结果就发生在日本国内。

最高法院在平成26年11月25日的决定中,就日本国内的人将淫秽视频数据存入海外服务器、日本国内的顾客下载并存入自己终端的案件,认定顾客的操作是被告人等所意图的散布的一部分,构成刑法175条1项后段散布淫秽电磁记录罪的国内犯。服务器所在地在海外,并不妨碍日本刑法的适用。

使用Telegram等海外即时通讯软件的情形同理。侦查机关会通过支付服务的记录、购买者的终端、社交平台上的宣传帖、加密资产的交易记录等锁定销售者。“用了海外支付就追不到”的想法,与当前侦查的实际情况不符。

是否属于“淫秽”,如何判断

关于淫秽的含义,最高法院在昭和32年3月13日的判决中认为,是指徒然使性欲兴奋或受刺激、损害普通人正常的性羞耻心、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之物;在昭和55年11月28日的判决中则认为,应结合作品整体,综合性描写的程度与手法、艺术性、思想性等加以判断。

实务上,性器是否在未经马赛克处理的状态下出现,在淫秽性判断中具有重大意义。日本的成人作品之所以经过修正后流通,正是以这一判断标准为前提。把在海外合法流通的无码作品销售给日本国内的顾客,按照日本的标准会被评价为散布淫秽物。“在国外是合法的”这一主张,在适用日本刑法的场合并不成立。

与儿童色情的区分。拍摄对象未满18岁即适用另一部法律

若拍摄对象未满18岁,适用的不是刑法175条,而是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相关行为等的规制及处罚以及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该法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8岁者(同法2条1项),并将儿童色情规定为描写以儿童为对方的性交等姿态、触摸性器等行为的姿态、未着衣服而性部位被刻意露出或强调的姿态之物(同条3项)。

其法定刑与刑法175条不可同日而语。提供儿童色情者、通过电信线路提供属于儿童色情的电磁记录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7条2项);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提供、或公然陈列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同条6项)。此外,以满足自己性好奇心为目的持有儿童色情或保管其电磁记录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条1项),与刑法175条不同,私人持有本身即受处罚。

对于从事传播或销售的人来说,经手的视频中哪怕只有一部拍摄了未满18岁者,罪名与法定刑都会大幅改变。未确认出演者年龄、海外作品无从知晓年龄等情节,虽可成为故意有无的争点,但在出演者明显看起来年幼的情形下,实际上很容易被推认存在认识。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勾留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此类案件通常在逮捕之前就已通过支付记录、购买者终端锁定销售者,并在住宅搜查时扣押电脑、智能手机、外接存储介质。终端的解析需要时间,有时会等待解析结果后再逮捕或追加起诉。

销售规模小、初犯、无前科的,以罚金刑的略式命令了结的例子并不少。另一方面,有组织地销售大量视频、销售额巨大,或含有属于儿童色情之物的,则会被正式起诉,在公判中围绕实刑展开争执。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入管法24条的哪一号会成为问题

入管法24条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刑法175条的法定刑上限为2年以下拘禁刑,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即该当。若是提供儿童色情,法定刑为3年或5年以下,实刑时落入此号的可能性随之上升。

对于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即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经营·管理等资格在留者,另有同条4号之2。该号将因刑法第2编特定各章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者,不论有无缓刑均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所列举的章为侵入住宅、伪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拐骗、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各章,规定淫秽罪的第2编第22章并不在内。儿童色情禁止法也未被列举。因此,刑法175条或儿童色情禁止法的违反本身,不属于4号之2的对象。但若因只收钱不发视频等情节而同时认定诈骗罪(第2编第37章),则该当该号,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即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的更新也仅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认定更新适当时才予许可(入管法21条3项),更新审查要求素行良好。即使是罚金刑,有罪的事实也会在更新审查中被考虑。此外,持留学在留资格者若持续通过销售取得收入,还会叠加资格外活动的问题;若被明确认定专门从事伴有收入的活动,也可能该当同法24条4号イ的退去强制事由。是否被评价为靠销售视频维持生计,从这一角度看同样重要。

为何要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违反刑法175条是常以罚金刑了结的犯罪类型,但对持有在留资格的人来说,即使罚金也会作为前科影响更新审查,若加上诈骗罪,即使缓刑也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不以缓刑或罚金了结为目标,而是把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争取不起诉的主张支柱有三:第一,检讨争执淫秽性或散布该当性的余地;第二,销售的规模与期间有限;第三,已停止销售、删除文件、关闭网站与账号,建立了防止再发的体制。此罪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无法采取与被害人和解的形式,因此要通过赎罪捐赠与具体的防止再发措施,展示悔悟与更生的意愿。

接到逮捕通知后应把握的3点

第一,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受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予以告知。在此类案件中,若凭记忆把销售的期间、部数、销售额说得偏多,这些就会成为事实认定的起点。在终端解析结果出来之前,先确定方针。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自逮捕至勾留决定的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只有辩护人能够接触本人。能否在此期间确认经手的视频中是否含有未满18岁者、是否存在会被评价为诈骗的交易,会改变案件的轮廓。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通译,并不站在本人利益的立场上。关于销售经过与动机的说明,措辞稍有不同,既可能被读作以营利为目的的有计划犯罪,也可能被读作轻率的赚零花钱。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自会见至公判,当事人均可使用为本人服务的通译。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中文专属通译,被扣押终端的内容与应用软件上的往来,由律师与通译协同解读。刑事程序之外,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在留资格方面的支援。

本所曾为因营利目的持有兴奋剂而被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的层层推进,取得无罪判决。在以电子证据为中心的案件中,如何解读解析结果、看出反驳的余地在何处,考验的是同样的功底。

本所也处理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的删除。散布淫秽电磁记录的案件有时会被实名报道,即使之后获得不起诉,文章仍可能长期留在互联网上。在取得刑事程序的结果之后,本所一贯负责直至报道删除。

此外,本所积累了国际刑事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处理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结语

利用海外服务器或即时通讯软件销售视频,并不能免于日本刑法的适用;是散布、公然陈列还是持有,是成人还是儿童,是否含有诈骗的要素,会使罪名、法定刑以及对在留的影响大不相同。反过来说,只要准确把握这些区分、及早确定方针,止于不起诉或罚金、保住在留的道路是充分存在的。接到逮捕通知的家属,不要凭本人的记忆反复解释,而应尽早向能够制定方针的专业人士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わいせつな動画・画像の配信・販売で逮捕されたとき|刑法175条の頒布・公然陳列・有償頒布目的所持、海外サーバーでも国内犯となる理由と在留資格へ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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