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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店、便利店拍恶搞视频、涂鸦、顺走餐具而被逮捕时|器物损坏罪、伪计威力业务妨害罪、损害赔偿与社交平台扩散、留学生与技能实习生的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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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店、便利店拍恶搞视频、涂鸦、顺走餐具而被逮捕时|器物损坏罪、伪计威力业务妨害罪、损害赔偿与社交平台扩散、留学生与技能实习生的在留

在餐饮店、便利店拍恶搞视频、涂鸦、顺走餐具而被逮捕时|器物损坏罪、伪计威力业务妨害罪、损害赔偿与社交平台扩散、留学生与技能实习生的在留

2026/09/14

和朋友聚餐时,用嘴接触桌上的调味瓶,舔一下公用勺子,在墙上涂鸦,把店里的碗碟塞进包里带走。拍下的几秒视频第二天播放量达数百万,店名和面孔被扒出,几天后警察打来电话。近期,关东地区的餐饮店和便利店也出现了类似视频扩散、外国籍青年被逮捕的报道。“只是开玩笑”“没想给店里添麻烦”的辩解在日本的刑事程序中很难被接受,对留学生和技能实习生来说,更会演变为左右在留的问题。构成什么罪?如何面对店方的损害赔偿?扩散的视频和报道会怎样?本文逐一说明。

核心要点

  • 弄脏、损坏或使物品无法使用的行为构成刑法261条的器物损坏罪(3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属于没有告诉就不能起诉的亲告罪(同法264条)。
  • 通过拍摄、发布视频给店铺经营造成妨碍的,涉及刑法233条的伪计业务妨害罪或234条的威力业务妨害罪(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拍摄者和发布者也可能作为共犯承担责任。
  • 把店里的餐具、物品带走的行为构成刑法235条的盗窃罪(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金额小并不妨碍犯罪成立。
  • 盗窃罪属于刑法第36章的犯罪,持留学、技能实习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被判处拘禁刑,即使宣告缓刑,也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 与店方的和解及撤回告诉对处分影响极大,因此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是守住在留的核心。

恶搞视频中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根据行为内容,会分别适用三种罪名。第一,刑法261条的器物损坏罪。该条规定,损坏或伤害他人之物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这里的“损坏”不限于物理上的毁坏,还广泛包括使物品丧失效用的行为。用嘴接触公用调味瓶、舔餐具、在店内墙壁或物品上涂鸦,都会使该物品无法再向顾客提供,可能构成器物损坏。

第二,刑法233条的伪计业务妨害罪和234条的威力业务妨害罪。233条处罚散布虚假传言或使用伪计妨害他人业务者,234条处罚使用威力妨害他人业务者,法定刑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实务上通常把趁店方不注意实施的行为归为伪计,把当着店员面起哄闹事的行为归为威力;只要店方被迫更换、消毒物品、暂停营业或应对客流减少,就会被评价为业务受到妨害。即使营业实际上没有停止,实务中的有力观点认为只要有妨害之虞的行为即已足够。

第三,视频的拍摄者和发布者。即使不是行为人本人,如果事先商量好拍摄并发布恶搞行为,可能依刑法60条作为共同正犯;如果明知行为内容仍承担拍摄和传播,可能作为帮助犯被追究责任。“我只是拍了一下”“觉得好玩就发了”,并不是免责的理由。

把店里的碗碟、玻璃杯带走,是多重的罪

作纪念带走碗碟、把玻璃杯放进包里、拆下店招或装饰品带走,这些行为构成刑法235条的盗窃罪。该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物品只值几百日元,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盗窃罪不是亲告罪,即使店方不提出告诉也可能被起诉。而且如后所述,盗窃罪位于刑法第36章,对持留学、技能实习在留资格者而言,其对在留影响的结构与器物损坏罪、业务妨害罪不同。同一段视频中拍到的行为,究竟是“弄脏了餐具”还是“带走了餐具”,在留的结局可能截然不同,本人和家人都必须了解这一点。

如何看待店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与和解

与刑事案件相互独立,店方可以依民法709条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内容不限于被污损物品的更换费用和消毒费用,还可能延伸到视频扩散导致客流减少的营业损失、应对负面舆论的费用、暂停营业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大型连锁企业中,总部作为方针采取严厉态度的例子也有,请求金额远超本人预想的情况并不少见。

不过,和解直接关系到刑事处分。器物损坏罪是亲告罪,店方撤回告诉即无法起诉。业务妨害罪和盗窃罪虽非亲告罪,但赔偿和宽恕对是否起诉的判断影响很大。和解协商时,不是全盘接受对方提出的金额,而是梳理实际发生的损失与视频扩散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人能够支付的范围内,构筑店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店方往往拒绝与本人直接接触,需要由辩护人居中协调。

另外,若家人从中国汇款筹措和解金,根据金额和时间,在留资格审查中可能被追问生活费来源。和解的安排,应当兼顾刑事与在留两方面来设计。

在社交平台扩散的视频和实名报道会怎样

视频扩散在刑事程序内外产生双重影响。首先,扩散规模本身会被评价为业务妨害结果的大小,朝加重处分的方向发挥作用。其次,随着扩散,本人的姓名、学校、工作单位、住址可能被第三方扒出并公开。到了这一阶段,本人既是加害者,同时也成为名誉毁损和私生活被曝光的受害者。

应对上,如果原视频是本人发布的应立即删除;对他人发布的视频和个人信息,则应考虑提出删除请求,必要时申请假处分。若已有逮捕报道,在获得不起诉处分后,请求删除或更正报道也是选项之一。但扩散后的视频在现实中很难彻底清除,一边推进删除、一边把刑事处分压到最轻,才是把对未来影响降到最低的现实路径。

关于报道有一点需要注意。逮捕阶段是否实名报道,取决于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和侦查机关的发布方式。视频广泛扩散的案件中,本人在被捕前就已被锁定,实名报道的可能性较高。本人或家人在网上针对报道发表反驳,往往使事态恶化,不建议这样做。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勾留获准的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恶搞视频案件中,视频本身已作为证据固定,行为内容争议较小,只要能说明住所固定、逃亡可能性小,不被勾留、在家接受侦查的例子并不少见。反之,共犯多人、怀疑串供,或反复删除视频的,容易以有毁灭证据之虞为由被勾留。

逮捕后72小时内,辩护人能否开始与店方接触、能否把和解意向传达给检察官,会极大改变是否勾留和处分前景。对留学生而言是课程出勤,对技能实习生而言是实习的继续,勾留的天数会直接产生影响。

对留学生、技能实习生的在留有何影响

入管法24条按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在本类型中,结构随罪名而不同。

第一,同条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该当,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器物损坏罪和伪计、威力业务妨害罪,以4号リ为基本判断框架。器物损坏罪位于刑法第40章,业务妨害罪位于第35章,都不在下述4号之2的对象范围内。

第二,同条4号之2。以留学、技能实习、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第2编第36章(盗窃及强盗罪)等的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不问刑期长短、不问有无缓刑,均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带走餐具的行为若以盗窃罪处理并被判处缓刑的拘禁刑,即便被4号リ排除,也会因4号之2而丧失在留。同一段视频中的行为,以器物损坏罪处理还是以盗窃罪处理,结论截然不同。

第三,即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还有其他入口。留学生因被捕而被开除学籍,就处于未从事留学活动的状态,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同法22条之4第1项5号、6号)的对象。技能实习生被实习实施机构终止实习的,亦同。在留期间更新(同法21条3项)时,有罪判决和处分的事实会影响素行评价。

为何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在本类型中,本所不以缓刑判决为目标,而是把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以盗窃罪处理的案件中,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可能丧失在留;即使是器物损坏罪或业务妨害罪,有罪判决的存在也会在更新和取消的场合产生不利影响。

恶搞视频案件存在店方这一特定被害人,是和解效果容易显现的类型。器物损坏罪是亲告罪,撤回告诉即不会被起诉。对业务妨害罪和盗窃罪,在取得赔偿和宽恕的基础上,具体说明行为属一时冲动、已努力删除视频、将在学校或实习单位监督下重整生活,可以推动不起诉的判断。另一方面,当损害涉及店铺经营这一具有社会广度的层面时,仅有和解并不够,还须一并展示防止再犯的措施。

被捕时,首先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告知可以拒绝供述。有视频的案件中,人们容易认为“都拍到了,只能认”,但谁先提议、谁决定拍摄和发布、带走的物品打算怎么处理,这些视频里并没有。避免凭推测描述共犯的角色,与辩护人商定方针之后再供述,是基本原则。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与店方和解、删除视频、向学校或实习单位说明、应对入管,这些只有持续负责案件的辩护人才能作为整体推进。等勾留决定作出再行动,最初的72小时已经错过。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并不站在本人利益的立场。“闹着玩”“没打算弄坏”“本来想借用”这些话的译法,会改变故意的认定。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会见到公判,当事人都可以使用为本人服务的通译。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恶搞视频案件中,刑事程序、与店方的和解、视频与报道的应对、在留资格四者同时推进,本所采取由一位律师通盘把握、不分工代办的体制。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与中国的家人也可直接联络。

本所曾为一位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出し子)的20多岁女性,主张其受指示者欺骗、处于胁迫状态、不具备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对于在同伴怂恿下卷入案件的年轻人,细致地主张经过和心理状态、推动不起诉的工作,与恶搞视频案件是相通的。

本所还曾为一位被视为特殊诈骗收款人(受け子)、多次被再逮捕的当事人,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并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

网络应对方面,本所有实现删除逮捕报道及前科相关报道的案例,也有通过假处分删除冒名账号的案例。这些经验构成了在刑事程序之外同时保护面临视频扩散和个人信息曝光的当事人的基础。

结语

一时的恶作剧,会被作为器物损坏、业务妨害、盗窃等现实犯罪处理,并伴随数百万次播放和实名曝光,动摇留学、实习的继续本身。恶搞视频案件是行为之轻与后果之重落差最大的类型之一。但正因为被害人即店方是确定的,通过和解与撤回告诉走向不起诉的路径也相对清晰。接到逮捕通知的家人最先要做的,不是责骂本人,也不是在网上辩解,而是尽快把案件交给能够同时处理与店方交涉和在留前景的辩护人。在日本继续学习和工作的道路,可以在最初几天守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飲食店・コンビニでの迷惑動画・落書き・備品持ち帰りで逮捕されたとき|器物損壊・偽計威力業務妨害・損害賠償とSNS拡散、留学生・技能実習生の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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