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获得不起诉处分,中国就不会有任何事」这一理解|日本的处分与本国的处理属于两个不同问题
2026/09/11
听到「不起诉」三个字的那一刻,家属紧绷的神情往往会一下子松弛下来。这样的场面,我们见过很多次。2026年9月9日有报道称,一名中国籍男性因涉嫌冒充警察向高龄女性骗取现金而被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处分。不过,咨询并不会到此为止。日本检察官决定不提起公诉,与本国中国是否会启动某种程序,在法律上属于两个彼此独立的问题。本文按顺序说明两者应当如何区分,以及现阶段可以在日本一侧整理保存哪些记录。
核心要点
- 日本的不起诉处分,是日本检察官决定不向日本法院提起公诉的判断,并不直接拘束其他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判断。
-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该法规定之罪的可以适用该法;该法第10条规定,在领域外犯罪的人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该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个案如何处理,请务必向中国律师确认。
- 同样是不起诉,「无嫌疑」「嫌疑不十分」「起诉犹豫」三种类型含义差别很大。应当取得不起诉处分告知书,把属于哪一类留在记录上。
- 即使获得不起诉处分,公务员依入管法第62条第2项负有通报义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仍可能掌握刑事案件的存在,并在在留期间更新的素行善良要件(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审查中加以考量。
- 不起诉之后,扣押物的返还、被害赔偿等程序仍可能遗留下来。
在日本获得不起诉,中国就真的不会有任何事吗
无法如此断言。日本的不起诉处分,是日本检察官就该案件决定不向日本法院提起公诉的判断。其效力所及范围限于日本的刑事程序,并不具有直接拘束其他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判断的性质。既然各国均以本国法律划定自身刑罚权的适用范围,日本的结论也就未必会原样延续到其他国家。
反过来说,这也不等于「中国一定会发生什么」。个案究竟如何处理,属于中国法令及其运用的范畴,日本律师无法给出确定性的预测。先把日本一侧可以明确断定的事项,与需要向中国一侧确认的事项区分开来。这是让本人与家属不必背负多余不安的最稳妥起点。
中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该法规定之罪的,适用该法;该条并有但书,对于依该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可以不予追究。另据了解,该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该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留意的是,以上仅止于条文的一般性内容。实际是否会启动程序、由哪一机关作出何种判断,单看条文文字无从得知。因此,个案如何处理,请务必向中国律师确认。日本律师若对中国一侧的运用作出深入预测,反而可能令本人作出错误判断。
同样是不起诉,含义也不一样吗
差别很大。不起诉处分主要分为三类。其一,查明并非犯人等情形下的「无嫌疑」;其二,虽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以支撑有罪认定的「嫌疑不十分」;其三,犯罪本身成立,但考虑到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及犯罪后情状而认为无需追诉的「起诉犹豫」。起诉犹豫以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为依据,属于检察官的裁量判断。
这一差别,无论在日本国内的后续处理中,还是在需要向本国说明情况的场合,含义都截然不同。事实本身被否定的案件,与事实成立但暂缓追诉的案件,其记录的分量并不相同。因此我们建议,在接到不起诉通知的阶段,利用曾为被疑人者提出请求、由检察官告知不提起公诉的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取得不起诉处分告知书。时隔多年再回头调取记录,往往并不顺利。
不起诉之后,日本一侧还会遗留哪些程序
首先是扣押物的处理。依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项、第222条第1项,扣押物在无留置必要时应予返还。手机、存折、护照长期未能取回的情形并不少见。由谁在何时提出返还请求并领取,需要事先安排妥当。
其次是被害赔偿。在起诉犹豫的场合,刑事程序结束并不当然消灭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像财产犯这类侵害个人法益的类型,通过和解与被害赔偿化解反社会性的空间较大,该事实在日后的入管程序中同样具有意义。相对地,侵害出入国管理秩序、毒品管制秩序等社会法益的类型,仅凭与被害人和解未必能够改变素行评价。与其看罪名表面,不如从受保护的法益出发去思考。
日本律师与中国律师,各自应当委托什么
分工其实相当清晰。中国境内的出入境、户籍、就业等处理,属于中国法令与运用的范畴,只能向中国律师确认。而日本一侧的程序推进与记录整理,则是日本律师可以协助的领域:取得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办理扣押物返还、保管和解书与被害赔偿收据、核对在留卡与护照状态,以及在必要时为入管程序作准备。备齐这些材料,日后无论哪一国要求说明,都能拿出有依据的答复。
反过来,若在日本被判有罪,此后能否再次入境日本,则是日本法的问题。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将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法令而被处以1年以上拘禁刑者列为上陆拒否事由;对于被执行退去强制的人,同项第9号规定了一定期间的上陆拒否。不要把中国一侧与日本一侧的处理混在一起担忧,而应依各国法律分别判断。仅这一层梳理,就能让咨询的方向清晰许多。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因诈骗嫌疑被逮捕后,警方须在逮捕起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则须自收到移送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勾留,即在羁押状态下继续侦查的程序。合计72小时,对此后走向影响极大。勾留获准后原则羁押10日,经延长最多再加10日。
检察官须在该期间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因此,辩护的胜负关键在起诉之前,而非法庭之上。即便像此次报道那样在移送后获得不起诉,其间也必然累积着供述经过、与被指为共犯者的关系、被害恢复状况等诸多要素。接到逮捕通知的当下辩护人能否立即行动,确实会左右结果。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刑事结论会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括号内除外了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的人。同号「チ」则列举违反麻薬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鸦片法、覚醒剤取締法等规定而受有罪判决者,毒品案件不问刑罚轻重均可能该当。违反护照法者依同号「ニ」即使罚金亦可能该当;使其他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者,则涉及同号「ヌ」。非法残留为同号「ロ」,资格外活动为同号「ハ」;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还须一并确认同法第24条第4号之2。
此外,即便未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与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及更新变更指南的素行善良要件)的风险仍然并存。即使案件获得不起诉,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时负有通报义务(入管法第62条第2项),入管仍有可能掌握刑事案件的存在,这一点须事先纳入考量。无论是「有缓刑就能留在日本」,还是「不起诉入管就不会知道」,两种理解都不准确。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以不起诉为目标)
从上述条文结构来看,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把争取缓刑判决当作最终目标远远不够。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构建辩护方针。若未准确把握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结构就告知当事人「有缓刑就没问题」,结果可能导致丧失在留资格。自刑事程序阶段起,就把退去强制程序一体纳入视野,并把和解书、被害赔偿收据、身元引受书、在职与家庭关系材料,按日后入管程序可直接使用的形式留存下来。这样的积累,守护的是不起诉结论之后的生活。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与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保障不愿陈述即可不陈述的权利。在语言存在障碍的状况下,凭模糊记忆在笔录上签名,事后更正绝非易事。在与辩护人会谈之前,希望当事人保留暂不陈述这一选项。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逮捕后可利用当番弁护士制度,勾留后符合条件者可获国选辩护人。不过,要在起诉前有限的时间内推进和解交涉与材料收集,由私选辩护人集中应对往往更为有效。
第三,翻译的质量。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还可在会见至法庭审理的刑事程序全过程中,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当细微措辞差异足以改变供述含义时,这一体制会成为有力支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松村大介律师自初次会见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因为在跨越国境的案件中,把哪一国的哪一机关在判断什么这件事细致区分清楚,本身就构成辩护的质量。
案例E-1: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当侦查与报道跨越国境时,当事人需要的是能够顾及日本程序结论在本国将如何被理解的说明。这份经验的积累,支撑着我们向本人与家属作出更为精确的解释。
案例F-1:在利用海外社交平台实施侮辱的被害案件中,经由日本警方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的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对于跨境案件,清楚知道向哪一机关提交何种材料才能推动程序,这一实务经验在为加害一方辩护与为被害一方代理时同样有用。
案例A-1:就因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逐一检验每一份证据、不以侦查机关的既定判断为前提,这一姿态在以不起诉为目标的起诉前辩护中同样不变。
在留资格方面,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携手,为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申请提供支援。万一案件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有取得在留特別許可的实绩,可就入管手续一并承办。
结语
不起诉通知,是日本刑事程序中的一个节点。但它既不是保证本国如何处理的文书,也不会自动决定日本入管程序中的评价。正因如此,趁记录尚在手边,把哪些已经确定、哪些仍未确定梳理清楚,就格外有价值。日本一侧的事交给日本律师,中国一侧的处理交给中国律师。仅仅先把这一分工定下来,本人与家属的负担就会轻不少。与其怀着不安消磨时间,不如先来谈一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第一东京律师协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于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等办案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日本で不起訴になったのだから、中国では何も起きない」という理解|日本の処分と本国での取扱いは別の問題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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