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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欲带子女返回中国时|未成年者略取罪与跨国带走子女之法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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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欲带子女返回中国时|未成年者略取罪与跨国带走子女之法律梳理

未经配偶同意欲带子女返回中国时|未成年者略取罪与跨国带走子女之法律梳理

2026/09/10

夫妻关系陷入僵局,想带着孩子回到母国家人身边。抱有此种念头之人绝非少数。然而,未经另一方父母同意即带子女出境者,日本刑法设有未成年者略取罪此一重罪。于机场办理出境手续之际遭拦下、当场被拘束人身自由者,现实中亦确有其例。另一方面,亦有因背景存在暴力、离开该处本属必要之情形。本文并非为指责父母之任何一方而写,而是尽可能以平静之笔调,说明法律上如何加以整理。

核心要点

  • 纵为父母,若以侵害另一方监护权之态样带走子女,仍有可能成立未成年者略取罪(刑法第224条,处3月以上7年以下拘禁刑)。
  • 若出于移送至所在国境外之目的而略取、诱拐,则构成所在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刑法第226条),法定刑为2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明显加重。
  • 依刑法第229条,第224条之罪原则上属亲告罪,无告诉即不得提起公诉。惟第226条等罪之处理有所不同,须逐案确认。
  • 跨国带走子女虽有海牙公约及日本国内实施法,惟中国大陆据称并非该公约缔约方,实务上存在困难。
  • 若背景存在暴力或虐待,该行为应被评价为避难而非带走。事先经由正规保护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 持身份类在留资格者,一旦案件发展为离婚,在留之基础本身即随之丧失,风险呈双重叠加。

父母带走自己之子女,为何构成犯罪

未成年者略取罪所欲保护者,除子女自身之自由与安全外,尚包括监护一方之权利。因此,身为亲权人此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否定违法性。

日本最高法院亦曾就分居中一方父母带走子女之案件,认定成立未成年者略取罪(最决平成17年12月6日刑集59卷10号1901页)。惟父母带走子女并非一律受罚。是否使用实力、子女之年龄与意愿如何、此前监护之现状如何、该行为有无必要性与相当性,均在综合考量之列。同样是带走子女,因经过与态样不同,法律评价可能大相径庭。

欲带出国境者将如何处理

若具有移送至所在国境外之目的,则涉及刑法第226条之所在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法定刑为2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显著加重。

此一差距非同小可。原因在于,与国内带走相比,移送出境使子女返回原有生活之难度大为提高。实务上,事态往往于机场出境手续阶段,或安检前后被察觉。若另一方父母事先已作咨询,关于旅券与出境亦可能已预先采取相应措施。在被拦下之现场即遭拘束人身自由、与年幼子女骤然分离,对当事人与子女双方均属极为严酷之经历。

对方不告诉,案件是否即不成立

依刑法第229条,第224条之罪原则上属亲告罪,无告诉即不得提起公诉。因此,另一方父母是否提出告诉,在某些情形下成为程序之起点。

此即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之协商与调整,可能影响刑事程序之走向。关于子女监护之安排、探视之方式、生活费之分担等事项若能达成共识,刑事程序之前景亦随之改变。惟仅以撤回告诉为目的而直接施压,反而使局面恶化。此类协商务须透过辩护人,并以子女利益为中心推进。另须注意,第226条等罪在亲告罪之处理上有所不同,究竟涉及何一条文,须逐案确认。

民事程序有哪些

于刑事程序之外,尚有家庭裁判所之监护人指定审判、子女交还审判,以及无法等待终局结论时之审判前保全处分。视案情,亦有使用人身保护请求者。

涉及跨境者,另有关于国际性诱拐子女民事方面之公约(海牙公约)及日本国内实施法。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据称并非该公约缔约方,而香港与澳门据称适用该公约。因此,子女被带往中国大陆之情形,无法循公约提出交还申请,实务上确有困难。此际须考虑与当地律师协作、透过领事机关处理,并配合日本国内程序综合推进。无论采取何种途径,随时间推移解决难度均将升高,及早咨询至关重要。

为躲避暴力而带子女离家者

若背景存在配偶暴力或对子女之虐待,该行为应被评价为避难而非带走。躲避危险此事本身,绝不应受到负面评价。

惟为防止日后被指称属单方面带走,事先经由正规程序具有重大意义。可循之途径包括向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求助、利用临时保护、向法院申请保护命令,涉及子女者尚可由儿童相谈所介入。同时,妥善保全诊断书、照片、咨询记录、往来讯息等资料亦极为重要。因语言障碍而迟迟不敢求助者不在少数,然而透过翻译进行咨询完全可行。建议先确保自身安全,再逐步留存记录。

刑事程序之大致流程

遭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声请继续羁押身体之程序(勾留)。法官裁定勾留后,原则拘束10日,经延长最长可达20日。

此类案件中,最初之72小时尤为关键。此期间仅辩护人得与本人会见,与另一方父母之联络协调,实际上亦只能透过辩护人进行。当事人往往一面担忧子女身在何处、与何人共处,一面在侦讯中作出情绪动摇之陈述。此外,佐证此前监护实态、有无暴力、以及出境经过之资料,亦随时间流逝而散失。及早委任辩护人梳理事实关系,无论对刑事程序或其后之家庭裁判所程序,均意义重大。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

此类案件对在留之影响呈双重形态。

  • 其一为刑事处分本身之影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受全部缓刑宣告者除外。未成年者略取罪,尤其出于所在国外移送目的者法定刑较重,一旦判处实刑,即有该当该号之虞。
  • 其二为在留资格之基础本身丧失。日本人之配偶者等、家族滞在、定住者等身份类在留资格,均以家庭关系之存在为基础。案件若发展为离婚,则涉及入管法第22条之4之在留资格取消,以及在留期间更新遭不许可之问题。

另一方面,现实监护抚养具日本国籍之子女此一实体,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属受重视之情事。入管厅按年度公布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此即行政机关自身认定应予许可之先例。细致抽取同类情事下获准之实绩,并自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之角度加以主张,值得考虑。换言之,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将左右其后关于在留之主张基础。

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

于众多罪名中,纵获缓刑判决亦难以完整保住在留资格。刑事辩护不应着眼于起诉后之量刑,而须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加以布局。

此类案件既有亲告罪之结构,当事人之间就子女监护达成共识与否,即直接关系刑事程序之前景。与此同时,监护之实绩、出境经过之合理性、以及有无暴力之客观资料,亦影响处分之判断。若委任未能准确掌握入管法第24条各号结构之辩护人,恐将出现刑事程序虽已结束、在留资格却随之丧失之结果。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动机与经过若于情绪激动之下叙述,往往以非本意之形式留存于笔录。宜先与辩护人梳理事实关系后再行陈述。
  • 及早选任辩护人。与另一方父母之联络、确认子女所在、准备家庭裁判所程序,均须透过辩护人推进。能否于最初72小时内展开行动,即是分水岭。
  • 重视翻译品质。家庭关系与暴力经过等细腻内容,若无准确翻译便无法传达。除侦查机关所备翻译外,尚须有立场上为本人服务之翻译。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弁护士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外,当事人于刑事程序全程均可使用立场上为本人服务之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家庭关系与在留资格交织之案件,本所长期投入其中。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其后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并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而一度不被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纵使国籍国出具之公文书几近阙如,本所仍搜集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最终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

本所并具备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受全球报道案件之经验,对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亦有多起对应实绩(案例E-1)。

本所亦致力于结合民事程序之解决。一名经营批发业之当事人遭遇骗购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份,最终取得远高于受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和解金(案例C-1)。自刑事与民事双线开辟出路之姿态,于涉及家庭之案件中亦无二致。

结语

思念子女之心情,对父母任何一方而言皆属正当。然而表达此种心情之方式若有偏差,便可能招致刑事责任,使与子女相见之日遥遥无期,甚至连在日本居留之基础亦一并丧失。若您此刻正被拦阻于机场,或子女已被带走,时间愈久选择愈少。恳请及早前来咨询。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获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配偶者に無断で子を中国へ連れ帰ろうとしたとき|未成年者略取罪と国際的な子の連れ去りをめぐる法的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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