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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怀疑保险金诈骗时|虚假事故申报、被指“碰瓷”时诈骗罪之成立与否,及其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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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怀疑保险金诈骗时|虚假事故申报、被指“碰瓷”时诈骗罪之成立与否,及其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被怀疑保险金诈骗时|虚假事故申报、被指“碰瓷”时诈骗罪之成立与否,及其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2026/09/10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要求我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只是受朋友之托扮演事故当事人,警方却打来电话”。围绕保险金请求,我们常接到此类咨询。汽车事故之保险金请求本属日常手续,然而一旦申报内容与车辆损伤或各项记录不符,便可能以诈骗嫌疑演变为刑事案件。在中文社群中被人招揽,在并未真正了解全貌之情况下承担形式性角色者,亦不在少数。本文将依次说明保险金诈骗以何种法律构造立案、争点何在,以及对在留资格会产生何种影响。

核心要点

  • 保险金诈骗依日本刑法246条1项之诈骗罪立案,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款项支付前即遭发觉者亦以未遂论处(刑法250条)。
  • 立案端绪多为保险公司调查部门筛出可疑请求,故刑事案件成立之前于该公司所作说明,往往成为日后侦查之起点。
  • “是否具有欺骗意图”之故意认定常成主战场,估价单由何人制作乃关键之一。
  • 未驾车之人、仅为同车之人、仅出借名义之人,亦可能以共谋共同正犯(刑法60条)或帮助犯(同法62条1项)立案。
  • 诈骗罪可能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纵获缓刑判决,在留期间更新之素行审查中前科仍会被正面评价。

保险金诈骗构成何罪

构成日本刑法246条1项之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向保险公司申报虚假事故内容,使经办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取得保险金给付时,即为既遂。关键在于:纵使款项尚未支付而事先遭到发觉,仍可能成立诈骗未遂(刑法250条)而受处罚。“钱还没拿到,所以不会变成案件”之理解并不准确,提交请求文件之时点即有被评价为已着手实行之余地。另外,故意制造事故而向对方索取金钱之所谓“碰瓷”类型,依具体情事亦可能涉及恐喝罪(刑法249条)。

案件通常经由何种途径进入刑事程序

多数情形之端绪出自保险公司之调查部门。筛查着眼点包括:同一人、同一车辆、同一关系人于短期内多次请求;特定修理厂或维修业者反复涉入之结构;行车记录仪影像、事故车辆损伤状况与申报内容之矛盾等。有时亦会出现损伤之方向与高度不符所申报碰撞样态此类技术性指摘。须留意者在于:刑事案件成立之前,往往先有保险公司询问经过之场合,当场之说明会被记录并原样延续至日后侦查。若含糊其词草草收场,日后极难更正。

“并无欺骗意图”之说法能否被采纳

能否被采纳取决于证据之累积。典型情形为:事故本身确实存在,但所请求之损伤中有一部分与本次事故无关。例如其中含有先前碰撞留下之旧伤,或修理估价高于实际作业内容,此时问题即收敛为“当事人是否知情”。实务上会审查估价单由何人制作、当事人是否处于能够核对其内容之地位。“自己并未核对内容,只是照对方所说在他人制作之文件上签名”此种解释能否被接受,取决于当时对话之记录、对日语之理解程度、当事人所处角色等情事之综合累积。

未驾车之人或仅同车之人是否也会被追究

坦率而言确有可能。透过共谋共同正犯(刑法60条)与帮助犯(同法62条1项)之框架,未直接参与实行行为者同样可能成为立案对象。在中文社群中被以“扮演事故当事人即可获得酬谢”招揽之类型里,越是末端参与者,越可能在毫不知悉全局之情况下仅承担形式性角色。此时争点转移至“究竟认识到何种程度”:是否知悉整件事系编造,抑或仅以为陪同熟人处理事故;由酬谢之金额与名目能否察觉其中不合常理之处。面对侦查机关一概而论之判断,必须逐一区分个别情事并加以主张。

向保险公司返还款项即可获不起诉吗

返还或赔偿确实可能影响处分结果,但两者并非“返还即必然不起诉”之关系。此类案件之被害人为保险公司此一法人,与个人遭受财产损害之案件相比,被害恢复之意义并不相同。加以保险金诈骗兼具损害保险制度本身信赖之社会性侧面,一旦被评价为有组织、反复实施之类型,纵已返还全部款项仍可能遭到起诉。反之,若能具体呈现当事人仅止于末端、仅涉入一次、认识程度亦属有限,则返还与悔悟之情状便有更大空间反映于处分判断。

刑事程序之大致流程

遭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继续羁押身体之程序。此合计72小时内,原则上不许辩护人以外之人会面,此一阶段之应答往往就此固化侦查机关之判断。羁押获准后原则为10日,经延长最多再加10日,起诉与否于此期间内决定。不过保险金诈骗案件中,未经逮捕而自任意询问展开侦查之情形亦相当常见,切勿因“任意”二字而掉以轻心。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

入管法24条所列退去强制事由,各号构造互异。4号ロ针对非法残留,4号ハ针对资格外活动,4号ニ针对护照法违反,4号ヌ针对助长非法就劳等,4号チ针对毒品犯罪且不问刑罚轻重,只要有罪判决即行落入。诈骗所涉者为4号リ。

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为对象,并排除获全部缓刑宣告之人。因此若判决附有缓刑,即不落入该号;然而若就此安心,风险甚大,因为退去强制与在留期间更新之不许可本属截然不同之两套程序。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变更(同法20条)之审查要求素行良好,前科将被正面评价。已获缓刑判决、刑事程序亦告结束,其后更新却未获准许之情形,现实中确有发生。

另须说明,关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需具备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向来采不要件之立场,惟此点至今仍存争议;于刑事阶段先行争执认识之内容,可为日后入管程序之主张奠定基础。

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

如上所述,诈骗类型中纵获缓刑判决仍未必守得住在留资格。正因如此,刑事辩护必须自起诉前阶段起,即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而加以组织。若辩护人未准确掌握入管法24条各号之构造,案件在刑事层面纵以缓刑告一段落,结果仍可能导致在留资格丧失。将认识之有限性、涉入之一次性、款项之实际返还、生活基础之安定等要素,连同具体资料于起诉前向检察官逐项呈现,至关重要。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 正确行使沉默权。纵为任意询问,所作回答同样留下记录。
  • 尽早选任辩护人。自保险公司询问及任意听取之阶段即行介入,方能避免说明方向出现偏差。
  • 确保口译品质。有站在当事人立场行事之口译在场,关于主观认识之细微说明方能准确传达。

本所配有外国人案件专属之中文口译常驻,自任意询问阶段至开庭均可由同一名口译贯穿参与。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自初次咨询至程序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弁护士本人直接担当,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

案例C-1:经营批发业之当事人遭遇骗购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份,最终取得远超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和解金。曾自被害人一方观察诈骗之构造,此种经验有助于判读请求文件与交易流程会受到何种评价。

案例B-1: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涉入特殊诈骗之取款行为,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处于遭胁迫之状态、欠缺犯意等情,最终获得不起诉处分。具体呈现末端涉入者之主观认识内容,于保险金诈骗之共犯类型中同样重要。

案例D-2:某女性因冤案被指触犯助长非法就劳罪而濒临强制遣返。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之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入管厅按年度公布在留特别许可之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此乃行政机关自身认定应予许可之先例,故可抽取情事相似之案例,并自日本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之角度提出主张。刑事程序结束之后,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协同,就在留资格之更新与变更提供一站式服务。

结语

围绕保险金请求之案件,争点并不在于事故是否真实存在,而在于所申报内容有多少属实此种细致之界线划分。正因如此,趁记忆尚新之际整理事实关系,并自向保险公司说明之阶段起即着眼于刑事程序而行动,方为有效。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获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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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保険金詐欺を疑われたとき|虚偽の事故申告・当たり屋と言われた場合の詐欺罪の成否と、在留資格へ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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