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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家人如何读懂起诉书与判决书|刑事记录的取得方法、翻译,以及在中国办理手续时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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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家人如何读懂起诉书与判决书|刑事记录的取得方法、翻译,以及在中国办理手续时的认证

中国的家人如何读懂起诉书与判决书|刑事记录的取得方法、翻译,以及在中国办理手续时的认证

2026/09/10

致在中国国内阅读本文的家属。得知家人在日本被逮捕、其后又被起诉,手边却只有一份日文书面的复印件,完全无从知晓其中写了什么。本所已接待过许多这样的咨询。日本刑事程序中,逮捕状、起诉书、判决书全部以日文制作,法院与检察机关并不会自动附上中文译本。本文按顺序说明四件事:日本刑事案件中会制作哪些书面、各自写了什么;如何取得;如何翻译成中文;以及在中国国内办理手续时需要何种认证。

核心要点

  • 起诉书写明「被指控做了什么」,判决书写明「最终被判处何种刑罚」。家属最想知道的两件事,读这两份文件大体即可掌握。
  • 起诉书副本会送达被告人(刑事訴訟法271条1項);裁判书或记载裁判之笔录的副本、节本,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可自费申请交付(同法46条)。实务上通过辩护人取得最为可靠。
  • 法院与检察厅不会代为制作中文译本。为向家属说明而作的私人翻译,与提交给公务机关的翻译,所要求的形式并不相同。
  • 将日本公文书用于中国国内手续时,以往需经公证、外务省公印确认、领事认证三道程序。不过中国自2023年11月起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据称属于适用范围之公文书,可以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代替领事认证。
  • 判决书在退去强制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属于显示刑罚内容与情状的核心材料。主文的刑期长短、是否宣告全部缓刑,直接左右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适用。

日本刑事案件中会制作哪些书面

家属最关心的两点,即「究竟被指控做了什么」与「可能判到多重」,读起诉书与判决书大体即可掌握。各阶段主要书面如下。

  • 逮捕状、勾留状:记载因何种事实受到怀疑而被拘束人身自由(被疑事实)、继续拘束的理由及期间。
  • 起诉书:记载检察官请求法院审判之事实(诉因)与罪名、罚条(刑事訴訟法256条)。证据本身不予附随,亦不得附上足以使法官产生预断之文件。
  • 开头陈述、证据等关系卡片:检察官在公判中拟证明之事实骨架,以及请求调查之证据一览。可作为案件全貌的示意图。
  • 判决书:记载主文(宣告之刑)与理由(认定之事实、量刑理由)。在有争议的案件中,会具体写明为何认定该事实。

概括而言,起诉书显示「接下来要审理什么」,判决书显示「最终认定了什么、如何评价」。向家属说明案情时,本所建议首先确保取得这两份。

起诉书与判决书如何取得

起诉书副本在提起公诉后应无迟延地送达被告人(刑事訴訟法271条1項)。因此,被起诉的当事人手中必有一份起诉书副本。此外,裁判书或记载裁判之笔录的副本、节本,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得自费申请交付(同法46条)。

然而,身处留置设施或拘置所的当事人,要自行制作申请书、缴纳费用、领取书面并寄往中国,现实中并不容易。实务上,通过辩护人取得最为可靠,也最快。

案件终结、裁判确定之后的记录,另有依刑事確定訴訟記録法向保管记录之检察厅申请阅览的制度。但阅览有可能受到限制,且记录中往往含有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姓名等信息。处理不当反而可能对当事人不利。取得的书面可以给谁看、看到什么程度,请务必先向辩护人确认。

当事人以外的家属可否领取

已选任辩护人的,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辩护人可向家属说明内容,并在必要范围内寄送书面。本所也经常通过口译,向中国国内的家属逐条说明起诉书的内容。

另一方面,未经当事人同意即将刑事记录交给第三人并不妥当。这既涉及当事人本人的隐私,也关系到记录中其他关系人信息的保护。纵使是家属,仍须先经确认当事人意愿的程序。此点或许带来不便,但这是保护当事人的必要步骤,敬请理解。

如何翻译成中文

法院与检察厅不会代为制作中文译本。法庭上虽配有口译人员,但那是对口头往来的传译,通常不会交付书面的译文。

翻译可分为目的不同的两类。其一,是为使家属理解内容而作的私人翻译,只要准确,形式不拘。其二,是为提交公务机关而作的翻译。此时往往须附翻译证明,即由译者载明姓名、联络方式并签名,声明已就原文内容作出准确翻译之文件。视提交对象不同,还可能要求翻译公司的资质或公证。

此外,刑事记录的翻译与日常会话的传译性质不同。「共谋」「帮助」「诉因」「未必的故意」「全部缓刑」等用语,在日中两国法条上的对应关系并不单纯,逐字替换往往使含义走样。若拟将译文直接提交中国的机关,宜由熟悉法律用语者复核。

在中国办理手续时是否需要认证

将日本公文书用于中国国内手续时,以往须经公证役场的公证、外务省的公印确认,以及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馆的领事认证三道程序。

不过,中国自2023年11月起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据称,属于适用范围的公文书,可由外务省签发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代替领事认证。整体而言,程序趋于简化。

但哪些书面属于适用范围、译文是否也需认证、提交对象要求何种形式,因书面种类与提交对象而异。裁判机关制作的文书与私人制作的文书处理方式不同;即便同在中国国内,公安机关、法院、民政部门、工作单位所要求者也未必一致。着手准备之前,请务必向提交对象确认所需的认证形式。本文所述亦仅为一般性说明。

这些书面究竟用于何处

此处宜先厘清:文件的流向有两个相反的方向。

  • 由中国送往日本:亲属在中国准备户口簿、结婚证、在职证明、请愿书等材料,用于日本刑事程序中的情状举证,或入管程序中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等。提交时须附日文译本。
  • 由日本送往中国:将日本制作的起诉书、判决书寄回中国,用于向工作单位或学校说明,用于离婚、抚养权等中国国内的家事手续,或用于保险、财产相关手续。此时才会涉及上述认证问题。

两者方向相反,所需的翻译与认证也不同。此处极易混淆,若在起步时先确认手上的文件属于哪一方向,便可省去许多返工。

可以预见的刑事程序流程

日本刑事程序对逮捕后的时限规定严格。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勾留(即继续拘束人身自由之程序)。这最初的72小时内,家属原则上无法会见,只有辩护人可以与当事人见面。在此期间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往往决定其后案件的走向。

勾留一经裁定,原则上为10日,经延长最多再加10日。检察官须在此期间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一经起诉,起诉书副本即行送达,随后开庭审理直至判决。家属见到起诉书,通常已是这条流程的中途。反过来说,在此之前家属能做的事并不少,情状相关材料的准备,不必等到起诉之后才着手。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

判决书在其后的入管程序中,是显示刑罚内容与情状的核心材料。其中最关键者,是主文所载刑罚的轻重,以及是否宣告全部缓刑。

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受全部执行犹予宣告者除外)」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拘禁刑在1年以下,或虽超过1年但获宣告全部缓刑者,即不落入本目。主文短短一行,便可分出能否留在日本。

另一方面,入管法24条各目结构互异。属同条4号チ的毒品类犯罪,不问刑罚轻重、不问有无缓刑,仅凭受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外,同号ロ涉及非法残留,ハ涉及资格外活动,ニ涉及旅券法违反,ヌ涉及助长非法就劳等,各自要件不同。未先确定案件涉及哪一目,便径行认为「既然判了缓刑应无大碍」,风险极高。及早取得判决书、准确理解其内容,是其后一切在留主张的起点。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反过来看,案件在未被起诉的阶段即告终结,其意义便一目了然。既属不起诉处分,即无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可言。考虑到许多罪名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无法保住在留资格,刑事辩护必须自起诉前阶段起,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筑。

若选任的辩护人未能准确把握入管法24条各目的结构,纵使刑事案件以较轻处分收场,仍可能导致在留资格丧失。家属寻找辩护人时,宜确认其是否具备外国人案件的办案经验。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依憲法38条1項及刑事訴訟法198条2項,当事人有拒绝供述的权利。在事实关系尚未理清时制成的笔录,事后难以更正。
  • 尽早选任辩护人:最初的72小时家属无法会见,唯有辩护人能与当事人见面、传达方针、担任对外桥梁。
  • 口译的品质:除侦查机关安排的口译外,另行确保站在当事人立场行事的口译至关重要。刑事訴訟法175条虽规定令不通晓国语者陈述时应由口译人传译,但细微措辞在传译过程中改变供述含义之事,现实中确会发生。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自初次接见至公判结审,均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直接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口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口译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站在自己立场行事的口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对中国国内家属的情况说明,亦随时通过口译进行。

解决案例D-1。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其后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婚姻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遭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观点与主管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在国籍国签发的公文书几乎全无的情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解决案例B-2。当事人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的取款接应人,遭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对应侦讯,并对不当侦讯持续提出抗议,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解决案例C-1。经营批发业的当事人遭遇骗取货款的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突破口锁定对方身份,最终取得远高于受害金额的7,500万日元和解金。除被指控一方外,本所亦可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

家属现在可以做的事

  • 确认当事人是否已选任辩护人;若尚未选任,请尽早找到可向日本律师咨询的窗口。
  • 通过辩护人取得起诉书(已起诉者);若已宣判,一并取得判决书副本,并请其说明内容。
  • 中国一侧可备的材料(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在职证明、家属请愿书等),不必等判决即可着手准备,均须附日文译本。
  • 若预定将日本书面用于中国国内手续,请先向提交对象确认翻译与认证的形式要求。

纵然身在远方,可做之事并不少。按部就班逐项推进,局面终会有所变化。

结语

面对一叠日文书面而感到无从下手的心情,本所十分理解。然而,只要读懂起诉书与判决书这两份文件,案件的轮廓便会浮现;轮廓一旦清晰,家属该准备哪些材料也就随之确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获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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