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管询问(违反审查)的注意事项|为何与刑事审判记录不一致的陈述存在风险
2026/09/18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后,会收到入管审查官的传唤,接受询问。关于婚姻经过、生活状况以及刑事案件的内容,有时会被询问一整天。在这次询问中所作的陈述,直接关系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在本所于2026年9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中,询问当天也出现了当事人在下午更正上午陈述的情形。本文结合这一经验,整理接受询问时的注意事项。
核心要点
- 询问(违反审查)由入国审查官进行,除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外,还会详细询问可作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材料的各种情况(入管法45条)。
- 存在刑事案件的,审查官会将判决和审判记录放在手边进行询问。
- 与确定判决的认定不一致的陈述,可能被理解为没有反省、有再次实施同样行为的危险。
- 没有必要承认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但如果要作出与判决认定不同的陈述,需要事先整理好其理由。
- 虚假申报在指导方针上会被作为消极情节对待。不知道的事情请如实回答不知道。
询问中会问到什么
违反审查是由入国审查官审查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的程序。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所需的情况也会在此时一并确认。主要询问的事项如下。
- 入境经过、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的经过、超过在留期限的原因
- 与配偶相识的经过、交往和结婚的时间、同居状况、家庭财务的管理
- 家人和亲属是否知道这段婚姻,是否有共同的朋友
- 工作和收入、纳税情况
- 刑事案件的内容、犯罪的原因、对违法性的认识、目前的反省以及为防止再犯所采取的措施
- 希望在日本在留的理由、回国后的生活
配偶也会被另行要求填写问卷。关于婚姻经过和同居状况,会确认夫妻双方的陈述是否一致。
会与刑事审判记录相互核对
在对存在刑事案件者的询问中,审查官会在掌握判决书和审判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询问。在本所的案例中,审查官也将刑事审判记录放在手边。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违法性认识的陈述。有罪判决已经认定存在犯罪故意。如果在询问中仅陈述“完全没有认为是违法的”,就会与已确定判决的认定不一致。在审查官看来,这可能显示当事人不接受判决、没有反省。由于指导方针会考虑品行和再犯危险,这种印象可能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案例:下午更正了上午的陈述
2026年9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越南国籍男性,因受熟人委托制作了他人名义的委托书,以伪造有印私文书・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被判处附缓刑的判决。在2026年8月的询问中,该男性上午作出了否认违法性认识的陈述。
午休期间,律师通过其家人提供了建议。建议内容有3点:并非明确认识到是违法的;但是,认识到存在违法的可能性;今后凡是有任何违法可能性的事情都绝不参与。同时,律师还转告他,回答时要意识到审查官的提问是为了确认“是否会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
下午,该男性按照上述内容更正了陈述。审查官问道“为什么上午和下午的陈述不同”,男性坦率地回答:“上午是那样想的,但经过认真重新思考,希望予以更正。”当天他还决定不请求口头审理,询问35天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本案例经本人同意后介绍。
虽然最终获得了许可,但陈述发生变化这一点本身被审查官指出。理想的做法是在询问之前确认判决内容,事先整理好要陈述什么以及如何陈述。
需要事先准备的事项
- 阅读判决书中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和“量刑理由”,确认法院认定了什么
- 判决的认定与自己的认识存在差异的,整理好如何以诚实且与接受判决的态度相兼容的方式说明该差异
- 将反省的内容以及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整理交友关系、家人监督、工作情况等)用语言表达出来
- 就婚姻经过和日期、同居状况,夫妻之间核对记忆(不是统一与事实不符的口径,而是确认日期和事件)
- 为避免与申请书内容相矛盾,重新阅读已提交文件的副本
没有必要承认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在否认的情况下被判有罪的人,在询问中也可能始终坚持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表明自己接受判决并服刑、不再实施会引起怀疑的行为,就变得很重要。无论如何,请避免说谎。虚假申报本身即会被作为消极情节对待。
询问之后的判断:是否请求口头审理
询问的结果被认定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48条1项)。如果对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没有争议,服从认定、进入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有时可以缩短得出结论所需的时间。反之,在争议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本身的案件中,应当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主张。3天的期限很短,请在询问之前确定方针。
律师如何参与
按照通常的做法,律师不能陪同参加违反审查的询问。因此,事前的准备以及休息期间和当天的联络机制十分重要。在口头审理中,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在场,提交证据并陈述意见。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从询问前的商谈、当天的联络到口头审理的应对。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职中文翻译,其他语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作办理。
作为从刑事案件阶段起介入的案例,有这样一例: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本所在公审中着眼于入管手续进行了被告人询问・证人询问,并结合对以往许可案例的分析,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使刑事审判中的陈述与在入管的陈述保持一致,是准备询问的基础。
结语
询问也是将书面材料无法传达的本人人品和反省直接传达给审查官的机会。请做好准备,使刑事审判中的陈述、申请书的内容以及询问中的陈述连成一条线。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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