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说“也想听听家属的说法”时怎么办|作为参考人接受事情听取有无义务、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家属的供述在本人案件中会被如何使用
2026/09/12
儿子或丈夫被逮捕几天后,负责的警察打来电话,说“请到警察署来一趟,想以家属身份听听你的说法”。或者警察登门,要求“把你先生的手机和房间里的物品交给我们保管”。拒绝会不会对本人不利?去了自己会不会也被怀疑?从中国匆忙赶来的父母、日语不熟练的配偶,反复向本所提出这样的咨询。本文不讨论被逮捕的本人,而是专门针对家属作为参考人被警察听取情况的场景,梳理有无配合义务、通译、说话方式,以及家属的供述在本人的审判中会被如何对待。
核心要点
- 对家属的事情听取属于刑事诉讼法223条规定的参考人讯问,出头与供述均为任意,可以拒绝出头,出头后也可随时离开。
- 在供述笔录上签字之前,可以通过通译确认内容,发现错误可以申请更正,无法认同的可以拒绝签字。
- 家属的供述笔录在公判中满足刑事诉讼法321条1项2号或3号的要件时可能成为证据,存在对本人不利的内容被固定下来的风险。
- 交出本人的手机或物品属于任意提交,是否配合应先与辩护人商量再决定,交出后到返还为止需要很长时间。
- 家属应区分自己知道的事实、从本人处听来的话以及推测或评价,若陈述不实内容,可能引发窝藏犯人或毁灭证据的问题。
家属有配合警察事情听取的义务吗
没有。即使是被逮捕者的家属,法律上的地位也是“嫌疑人以外的人”,即参考人。刑事诉讼法223条1项规定,侦查需要时可以要求嫌疑人以外的人出头并予以讯问,但依同条2项准用的同法198条1项但书,参考人可以拒绝出头,出头之后也可以随时离开。即使被警察署传唤,不去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去了之后说“今天就到这里”然后离开,也是可以的。
不过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参考人拒绝出头或供述时,检察官仅在该人明显被认为掌握侦查所不可缺少的知识的情况下,可以在第一次公判期日之前向法官请求证人询问(同法226条)。一旦进入作为证人在法官面前接受询问的阶段,出头与作证就成为义务。但是,依同法147条,证人对于可能使自己的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受到刑事追诉或有罪判决的证言,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可以拒绝作出对本人不利的证言。第二,拒绝本身在法律上不会被作为对本人的不利情节,但侦查机关方面产生“家属不配合”的印象,也难以否认。是否配合,宜与本人的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
日语不好,可以要求通译吗
可以要求。刑事诉讼法223条1项规定侦查机关可以委托通译,对于用日语难以进行听取的参考人,通常由警方安排通译。但那是为侦查机关工作的通译,并非维护你利益的立场。即使对译法有疑问,当场核实的手段也很有限。
条件允许的话,建议在听取之前先向本人的辩护人咨询,把可能被问到的事项与回答方式整理清楚。辩护人在法律上没有列席参考人听取的权利,但事前整理以及听取之后核对问了什么、答了什么,都是可以做的。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与家属的会谈也使用这位通译。
什么可以说,什么不该说
原则很简单。自己直接见闻的事实,准确地说;从本人处听来的话、从他人处转听的话、自己的推测或评价,要么加以区分再说,要么不说;不实的内容,即使是出于袒护本人的目的,也绝对不说。就是这三点。
关于第一点。事情听取中会被问到本人的生活状况、收入、交友关系、案发当天的行动、与家人联系的内容等。你确实知道的事实没有隐瞒的必要。本人平时如何工作、如何支撑家庭,日后也会成为辩护人主张情状的材料。
关于第二点。“本人在电话里说自己只是被骗了”这样的供述,并不是你亲眼所见的事实,而是从本人处听来的话。若断定地陈述,本人辩解的内容就通过家属之口被固定下来,日后本人作出不同说明时,会被当作供述反复而遭到不利对待。应止于“记得本人这么说过,但详情不清楚”的程度,不要用推测填补空白。特别是日期、金额、人数、地点等具体数字,记忆没有把握时应回答“不知道”。
关于第三点。为了袒护本人而谎称案发当天与其在一起、藏匿本人的物品、请本人的朋友删除微信记录等行为,可能构成刑法103条的窝藏犯人等罪或同法104条的毁灭证据等罪。同法105条规定,亲属为了本人的利益犯上述罪的,可以免除刑罚,但这是“可以免除”,并不意味着罪名不成立。更重要的是,家属的谎言一旦被揭穿,本人辩解的整体可信度都会受损。保护本人的最佳方法不是撒谎,而是在事实范围内陈述,不想说的不说。
必须在供述笔录上签字吗
可以拒绝签字。刑事诉讼法223条2项准用的同法198条3项至5项规定,参考人的供述可以记入笔录;笔录须让其阅览或向其宣读,询问有无错误,提出增减变更申请的须将该供述记入笔录;可以要求签名盖章,但拒绝的不在此限。
笔录并不是把你说的话原样记录下来,而是警察把问答整理成文章后的产物。通过通译进行的情形,通译会把日语笔录译成中文宣读,但细微的语感发生变化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要因为“大致差不多”就签字,觉得不对的部分要求更正,仍然无法认同的就拒绝签字。拒绝签字不会使你受到不利对待。
家属的供述在本人的审判中会被如何使用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你签字的供述笔录,可能在本人的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提出。刑事诉讼法321条1项规定,就记录被告人以外之人供述的书面材料,在检察官面前的供述笔录,限于供述人在公判中作出不同供述等情形,且存在应当相信公判前供述的特别情况时,方可作为证据(同项2号);在警察面前的供述笔录,限于供述人因死亡、身在国外等原因无法在公判中供述,且该供述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否所不可缺少,并且是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作出时,方可作为证据(同项3号)。
从这一结构可以看到外国人家属特有的风险。3号包含“因身在国外”而无法在公判中供述的情形。从中国临时来日的父母在警察处于笔录上签字后回国,其后的公判中便可能以其无法作为证人出庭为由,为在警察面前的笔录被采纳为证据打开通道。通常情况下,供述人若在公判中作证,警察面前的笔录不会成为证据;但一旦回国,笔录的内容就可能以与你本意不同的形式,作为对本人不利的证据留存下来。来日期间接受听取的,务必与辩护人确认这一点。
另外,被告人一方同意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即使不满足上述要件也可能成为证据(同法326条)。家属笔录中若有对本人不利的记载,辩护人通常不会同意,但为此辩护人需要事先掌握笔录的存在与内容。接受听取之后,请尽快告知辩护人被问了什么、答了什么、是否签了字。
被要求交出本人的手机或物品时
警察有时会登门,要求“保管”本人的手机、电脑、存折、行李等。这属于刑事诉讼法221条的任意提交,即警方对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交的物品予以领置的机制。既然是任意的,就可以拒绝。拒绝后,警方可以取得法官的令状实施扣押(同法218条1项),但为此必须满足令状的要件。
是否配合,应当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交出的物品多数要到侦查结束才会返还,若是本人工作与生活所需之物,影响不小。此外,手机里不仅有本人的,还有家人朋友之间的私人往来。另一方面,若手机中存有证明本人清白的记录,也可以由辩护人先确认内容、保全必要部分之后再提交。无论如何,在被现场气氛推着交出去之前,请先留出时间带回去向辩护人确认。
预想的刑事程序流程与家属可以行动的时机
本人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法官批准勾留的,原则为10日,延长后再加10日,最长23日的羁押期内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对家属的事情听取以及交出物品的要求,集中在这段勾留期间。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约72小时内,家属无法与本人会见,能够接触本人的只有辩护人。勾留决定之后,若附有禁止接见,家属会见也不被允许。刑事诉讼法30条2项规定,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因此即使本人在羁押中无法行动,家属也可以选任辩护人,通过辩护人了解本人的意思与案件状况。家属对事情听取的应对,也自然是与这位辩护人商量后决定。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关于本人的在留,依罪名与刑罚轻重不同,入管法24条的该当号也不同。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该当同条4号リ,但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另一方面,以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同条4号之2将因包含刑法上盗窃、诈骗、伤害等在内的特定罪名被处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且未排除缓刑。毒品类案件依同条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均可能该当。即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的许可依同法21条3项仅限于存在相当理由的情形,在留资格取消(同法22条之4)也是另一道关口。
容易被忽视的,是家属自身的在留。以家族滞在在留资格在留的配偶,若在事情听取中说出自己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或者超过许可的每周28小时工作,那就是关于家属自身违反入管法19条1项的供述。被明确认定专门从事获取报酬活动的,该当同法24条4号イ的退去强制事由;因同法73条的罪被处拘禁刑的,该当同条4号ヘ。此外,作为抚养者的本人被退去强制的,家族滞在的在留资格便失去基础。事情听取中不仅会问本人的事,也会问家属自身的生活,因此关于自己在留的事项,也需要事先与辩护人整理。
为何要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如上所述,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使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因此,本所不以缓刑判决为最终目标,而是自起诉前阶段起就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筑辩护活动。家属的事情听取与这一目标直接相关。家属的供述若与本人的辩解相矛盾,会朝起诉的方向发挥作用;家属的供述若能佐证本人生活稳定、监督体制健全,就会成为支撑起诉犹豫判断的材料。
希望家属做到的,是在配合听取之前与本人的辩护人共享方针。会被问什么、答到什么程度、如何表达身份担保与监督的意愿。整理清楚之后再去的听取,与一无所知就去的听取,结果大不相同。
接到逮捕通知的家属,首先应当做什么
第一,守护本人的沉默权。这是宪法38条1项保障、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在讯问前予以告知的权利,行使沉默权不会受到不利对待。家属想对本人说“全都老实交代”的心情是自然的,但在记忆模糊的状态下所述的内容一旦固定为笔录,事后更正并不容易。对家属自身而言,参考人的供述也是任意的,不想说的可以不说,这一点相同。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家属可以独立于本人选任辩护人。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约72小时内能够接触本人的只有辩护人,家属对事情听取的应对也要与这位辩护人商量后决定。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通译。“知道”与“听说过”,“在工作”与“帮过忙”的区别,往往因译法不同而改变。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本人的会见到公判,再到与家属的会谈,当事人可以全程使用为其服务的通译。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家属的咨询也由律师本人直接接待,从事情听取的应对、身份担保书的制作到会见的安排,一并承担。刑事程序之外,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在留资格方面的支援。
在一名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出し子)的20多岁女性的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骗、处于被胁迫的状态,且不存在犯意,取得了不起诉处分。向家属听取情况并佐证其生活状况,成为支撑本人辩解的基础。
在一名作为特殊诈骗取件人(受け子)被多次再逮捕的当事人的案件中,本所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穷尽主张与举证,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在长期羁押期间与家属保持联系、持续共享方针,是得出这一结论的关键。
在一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手续,分析入管公布的过往许可案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这是没有家属协助便无法实现的案件。
结语
警察说“也想听听家属的说法”时,不必在配合与拒绝的二选一中苦恼。参考人的听取是任意的;即使配合,也有权自己决定陈述的范围、确认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家属的话,既可以成为保护本人的力量,也可能成为把本人逼入绝境的材料。分出这一差别的,是在接受听取之前是否与辩护人共享了方针。家属最先应当做的,不是前往警察署,也不是交出本人的物品,而是联系辩护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警察から「ご家族からもお話を伺いたい」と言われたら|参考人としての事情聴取に応じる義務、話すべきこと・話してはいけないこと、家族の供述が本人の事件でどう使われ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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