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家属|家属如何在和解中提供支持:与被害人的联络、谢罪书、和解金的筹备与从中国汇款
2026/09/11
“想向受害的一方道歉,却连该去哪里都不知道。”亲人刚被拘束人身自由之后,无论是住在日本的家属,还是身在中国大陆的家属,几乎都会说出同样的话。本人被关在留置场里无法自由行动,家属又拿不到对方的联络方式,只能眼看着日子一天天过去。这种无从下手的心情,我们完全能够体会。然而事实上,有不少准备工作只有家属才做得到。本文按顺序说明,在和解这一程序当中,站在家属的位置能够提供哪些支持。
核心要点
- 被害人的联络方式,原则上家属无法直接获知。通行做法是由辩护人经检察官、警察官确认被害人意愿,仅在被害人同意时,以“仅告知辩护人”为条件转达。
- 家属自行寻找并接触被害人,可能被怀疑有毁灭证据之虞,对羁押与禁止会见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
- 家属能做的,是以家属身份撰写的谢罪书、身元引受书、被害物品的返还与赔偿准备,以及包含回国后安排在内的生活环境整备。
- 从中国大陆汇款须办理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可能耗时并需备齐文件,及早启动往往决定成败。
- 和解成立并不等于必然获得不起诉处分;该罪所要保护的利益性质不同,和解所能发挥的作用也不同。
家属可以要求告知被害人的联络方式吗
原则上不可以。侦查机关保护被害人的姓名、住址与电话号码,不会向加害一方透露。这是为保障被害人安全与隐私而当然采取的做法。
实务上,开启和解交涉的通道只有一条。辩护人向检察官或警察官提出申请,请其向被害人确认是否愿意谈和解。侦查机关将此意转达被害人,只有在被害人表示“若是律师,可以谈”的情况下,联络方式才会仅告知辩护人。此时通常附加条件,即不得向本人及家属披露。反之,若被害人回复不愿接触,交涉便暂时中止。此种情形下,可考虑以赎罪捐款或提存等其他方式表达诚意。
换言之,家属之所以“要不到联络方式”,并非辩护人不够尽力,而是制度本就如此设计。请首先理解这一点。
家属自行联络对方为何十分危险
常有家属提出,想通过社交软件或共同熟人找到被害人,亲自登门致歉。这份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我们会坚决劝阻。
第一,对被害人来说,加害一方的家属突然出现,本身就可能构成新的恐惧。原本尚有可能接受和解的人,因此转为强硬态度的例子并不少见。第二,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加害一方接触被害人这一事实,会被当作认定毁灭证据之虞的情节,对是否继续羁押、是否附加禁止会见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人身拘束一旦拖长,工作、在留资格乃至家庭生计都会陷入更艰难的境地。
与被害人的联络窗口统一交由辩护人。这并非冷漠,而是促成和解最为稳妥的路径。
那么,家属究竟能做些什么
能做的事比想象中多,而且每一件都是辩护人无法代为完成的。
- 以家属身份撰写的谢罪书。这与本人所写的反省书不同,是由家属立场向被害人致歉、并承诺今后加以监督的书面。本人在留置场内所能写的内容终究受限;而身在外面的家属如何看待此事、今后打算怎么做,用自己的话写下来,对检察官、法官乃至被害人本人,都具有切实的分量。
- 身元引受书。写明家属将同住监督、确保就业去处、陪同就医等具体内容的书面。与其写抽象的决心,不如具体写明由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监督,这样在羁押与保释的判断中才真正具有作用力。
- 原状回复的准备。被害物品若尚在手中,应立即妥善保管并经辩护人返还;若已出售或消费,则须筹措相当金额以便赔偿。
- 生活环境的整备。包括住所的确保、与工作单位的联络、子女就学的安排,视案情还包括回国后接收方的确认。这些既是量刑与处分的判断材料,也是其后在留手续中会被追问的事项。
书面重在具体而不在篇幅。“绝不再犯”这样一句话,远不如“已约定每天早上一同出门上班,并请工作单位负责人每周与我联络一次”来得有力。
和解金的筹备,以及从中国大陆汇款所需的时间
和解的成败,取决于在取得被害人同意的那一刻,是否真的备妥了可以支付的资金。若等到有了达成合意的把握才着手筹款,很可能赶不上起诉与否的判断。
尤须留意的是从中国大陆汇款。中国对外汇的对外支付实行管理,向境外汇出较大金额时,可能被要求提交说明资金来源与汇款用途的文件,银行办理手续也需要相应的天数。家属以为“需要时马上就能汇过来”,日子一天天过去,真到关头却因手续耗时而错失和解时机。这样的情形,我们已经见过多次。
因此,即便案件走向尚未明朗,我们也建议同步推进资金准备。请及早向银行确认:在日本境内是否有可协助的亲属或友人账户、能否分次汇出、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另外,资金来源日后可能被要求说明,请尽量以留有记录的方式整理妥当。
和解书写些什么,以及和解是否必然带来不起诉
和解书并非金额谈妥即可。辩护人会在顾及被害人立场的前提下,斟酌下列条款的写法:清算条款,即确认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宽宥文句,即由被害人表明原谅加害人、不希望追究刑责的意思;以及不对外公开和解内容与当事人信息的条款。宽宥文句能请求到何种程度,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不应勉强。此处一句措辞不当便可能再度伤害被害人,故属于应当交由辩护人处理的范畴。
接下来要说的,是误解最多的一点:和解成立,并不等于必然获得不起诉处分。分野在于该罪所要保护的利益性质。侵害财产、身体、名誉等被害人个人利益(个人法益)的类型中,经由和解与赔偿,受侵害的利益可获个别性回复,反社会性评价具体缓和的空间较大。反之,侵害毒品管制秩序、公众卫生、出入国管理秩序、交易安全等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法益)的类型中,或者根本不存在可与之和解的个别被害人,或者纵然存在,仅凭和解也难以消解素行不良的评价。不看罪名的表层,而看究竟要保护何种利益。这正是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应把力气放在和解上的标准。
和解的成败为何不止影响量刑,还会影响在留
在外国籍人士的案件中,和解成败的影响会越出刑事处分的范围。若和解成立并获不起诉,有罪判决这一事实便不复存在;反之,若和解未能赶上而遭起诉并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将左右能否继续在日居留。
入管法24条按号列举退去强制事由。4号リ列举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将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排除在外。4号チ列举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等而受有罪判决者,毒品案件不论刑之轻重均可能该当。4号ニ列举因旅券法23条1项(除6号外)至3项之罪而受刑罚者;3号之4列举使其他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者,即入管法73条之2的不法就劳助长罪;4号ロ列举在留期间届满后的滞留;4号イ列举违反入管法19条1项、明显可认定专事在留资格外收入活动者。此外,对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4号の2另定一定范围的特定犯罪。
有一点,我们必定会向家属言明:“既然判了缓刑,就还能留在日本”,这种理解并不成立。4号リ将缓刑者排除在外确属事实,但那只意味着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并不等于在留资格得以保全。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须另行考量;在留期间更新则依入管法21条3项交由法务大臣裁量,更新与变更准则所列素行善良要件会被独立审查。
正因如此,本所并不以取得缓刑判决为最终目标,而是自起诉前阶段起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活动。若未准确把握入管法24条各号的结构,便解释为“缓刑就没事”,结果可能导致在留资格丧失。我们之所以请家属尽快推进和解准备,理由正在于此。
用中文写的书面可以直接提交吗
用中文书写并无不妥。以家属最能准确表达心意的语言写成的文字,内容上通常更为出色。不过向侦查机关或法院提交时,惯例是附上日文译文。翻译并非逐词替换即可,须在理解法律语境的基础上译出。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全程使用立场上为本人服务的翻译。与家属的商谈、对本人的会见、书面的翻译,皆由同一位翻译一以贯之地参与,家属无须一再从头说明来龙去脉。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亲人一旦被捕,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合计72小时,是决定人身拘束会否长期化的第一道关口。若辩护人能在此阶段提交意见书、并展示身元引受的体制,便有可能避免羁押而获释放。
羁押一经决定,原则上持续10日,经延长可再加10日。检察官须在此期间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因此和解交涉是一场与有限时间的赛跑。禁止会见期间家属无法探视,但辩护人随时可以会见,能够把本人的状况与心情转达给家属。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其一,行使沉默权。本人在讯问中往往一心想着早点回家,结果在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上签了名。仅仅由家属通过送物或辩护人转告一句“在与律师谈过之前不必签名”,局面就可能改变。
其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被捕者可免费请当番弁护士一次,但当番弁护士原则上只应对这一次。若需要包括和解交涉在内的持续活动,请考虑选任私选辩护人。和解是与时间赛跑,早一天选任就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其三,翻译的质量。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结审,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为避免因翻译理解不深而使供述含义走样,本所安排专属翻译一以贯之地参与。
本所介绍与办案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和解交涉,是本所长期倾注心力的领域之一。
在一起深夜偷拍受害案件中,本所以被害一方代理人的身份承办刑事告诉与和解交涉,促成对方支付300万日元慰谢金的和解。站在被害一方交涉的经验,在为加害一方辩护时同样大有助益。因为我们切身理解被害人想要什么、以何种方式表达才更容易被接受、哪些说法反而会适得其反。
经营批发业的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型诈骗一案中,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点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的7,500万日元和解金。把刑事程序与民事交涉组合设计的思路,在和解场合同样适用。
另有一位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行为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挥者欺瞒与胁迫的处境、欠缺犯意等主观情节,取得不起诉处分。除和解之外,把本人当时所处的境况细致地描摹出来,有时正是导向不起诉这一结论的关键。该案中,从家属处了解到的生活实情,也成为支撑主张的重要素材。
入管手续亦不与刑事割裂处理。曾有当事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准许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亦有女性因冤案被指不法就劳助长罪,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本所另备有合作行政书士的在留资格与签证支援体制,刑事程序结束后所需的申请亦可无缝衔接地咨询。
结语
认定“家属什么也做不了”的人实在太多。可实际上,写谢罪书、搭建身元引受的体制、启动汇款手续,都是只有家属才能做的事。而且,这些都必须赶在起诉与否作出判断之前的短暂期间内完成。从今天起就能着手的事情必定存在,请不要独自承受,尽早前来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第一东京律师协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于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等办案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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