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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家属・本人怀孕、刚生产或有慢性病时如何争取释放|勾留执行停止(刑诉法95条)、留置设施与拘置所的医疗、家属应准备的诊断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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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家属・本人怀孕、刚生产或有慢性病时如何争取释放|勾留执行停止(刑诉法95条)、留置设施与拘置所的医疗、家属应准备的诊断书等资料

写给家属・本人怀孕、刚生产或有慢性病时如何争取释放|勾留执行停止(刑诉法95条)、留置设施与拘置所的医疗、家属应准备的诊断书等资料

2026/09/13

「我妻子怀孕7个月,每周都要去医院产检。被警察抓走之后,药和产检怎么办,我们完全不知道。」接到逮捕通知的家属,常常这样向本所咨询。本人正在怀孕、刚刚生产不久、患有糖尿病、心脏病或精神疾病而离不开药物。有这些情况时,继续羁押是否真的被允许,在设施内能得到什么样的医疗,能否去外面的医院就诊,这是家属最想知道的。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维持勾留的同时暂时释放本人的勾留执行停止制度,留置设施和拘置所也负有法律上的医疗义务。但这些制度不会自动运转,只有家属备齐资料、辩护人提出申请,它们才会发挥作用。本文整理制度的框架,以及家属从今天起就能着手准备的事项。

核心要点

  • 法院可以将被勾留者委托给亲属等人,或者限制其住所,暂时停止勾留的执行(刑事诉讼法95条1项);依同法207条1项,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起诉前的被疑人。
  • 生产、手术、需要住院的治疗,是准予勾留执行停止的典型场合,法院会指定期间以及应到场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同法95条2项、3项)。
  • 留置设施和拘置所负有依社会一般医疗水平采取医疗措施的义务,另设有本人指名外部医师、自费接受诊疗的申请制度。
  • 勾留的理由或必要性消失时,可请求取消勾留(同法87条);起诉后则可申请保释(同法88条),这些手段与执行停止并行考虑。
  • 家属应准备的资料是主治医师的诊断书、母子健康手册复印件、处方药信息、接收方的上申书和身元保证书,由辩护人附于申请书提交。

什么是勾留执行停止。怀孕或生病时能获准吗

勾留执行停止,是指在维持勾留裁判本身的前提下,仅暂时停止其执行、释放本人的制度。刑事诉讼法95条1项规定,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通过决定,将被勾留的被告人委托给亲属、保护团体或其他人,或者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停止勾留的执行。条文虽然写的是被告人,但依同法207条1项,法官对被请求勾留的被疑人拥有同一权限,因此起诉前阶段也可以提出申请。

准予执行停止的典型场合,是生产、手术、需要住院的治疗、近亲属病危或葬礼等在羁押状态下无法应对的情形。怀孕的当事人,若预产期临近,或者有先兆早产等并发症而需要静养和持续诊疗,即可能符合条件。刚生产的当事人,产后身体恢复、哺乳和照料新生儿的需要会被考虑。有慢性病的当事人,设施内难以实施的治疗、专科医师的持续管理、透析或定期检查的需要,都可以作为依据。

执行停止可以指定期间(同法95条2项),指定时须以日期时间确定终期,并指定届时应到场的地点(同条3项)。必要时可以延长期间(同条4项)。因此,一般会以「为生产停止2周」「为手术及术后观察停止1个月」的形式提出申请,并以期满时本人自行到场、重新接受勾留为前提。

法官在审查申请时最看重两点:第一,医疗上的必要性是否有客观资料支撑;第二,释放期间逃亡或毁灭证据的风险能否通过接收方和监督人加以控制。备齐能够满足这两点的资料,就是家属的任务。

在留置设施和拘置所能得到什么样的医疗

被逮捕、勾留的人,多数在起诉前收容于警察署的留置设施,起诉后收容于拘置所。对这两类设施,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处遇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医疗方面的义务。

就留置设施而言,为保持被留置者的健康,须依社会一般的保健卫生及医疗水平采取适当措施(同法199条);留置开始时须听取健康状况,并大约每月2次由委托的医师进行健康检查(同法200条);被留置者负伤或患病,或有此嫌疑时,须迅速由医师进行诊疗(同法201条)。就拘置所等刑事设施而言,同样规定了依社会一般医疗水平采取措施(同法56条)以及负伤、患病时迅速诊疗(同法62条)的义务。

关于孕产妇,刑事设施方面有特别规定。同法65条1项规定,对于老人、孕产妇、身体虚弱者及其他需要养护的被收容者,应根据其情况采取与伤病者相应的措施;同条2项规定,被收容者生产时,除不得已的情形外,应使其住入设施外的医院、诊所或助产所。也就是说,在设施内生产原则上不在预定之列,住入外部医院是法律上的原则。

不过,这些规定确立的是设施一方的义务,由哪位医师诊治、开哪种药,由设施方判断。慢性病的药物,此前服用的药未必原样开出,设施的医师也可能换成同类的其他药物。当本人反映「换了药身体不舒服」时,需要通过辩护人把主治医师的诊断书和处方内容转达给设施,要求应对。

能否到外面的医院或找原来的主治医师看病

制度上可以。就留置设施而言,负伤或患病的被留置者申请由留置业务管理者委托的医师以外的医师诊疗时,若根据伤病的种类和程度、留置前曾接受该医师诊疗等情况认为在医疗上适当,可以允许其在留置设施内或认为适当的医院、诊所,自费接受该医师的诊疗(同法202条1项)。刑事设施也有同旨规定,可以允许在设施内自费接受指名医师的诊疗(同法63条1项)。

使用这一制度,需要设施方认定「医疗上适当」。怀孕期间一直在同一位产科医师处就诊、慢性病由专科医师持续管理,这类情况会朝着有利于认定的方向发挥作用。如果家属能事先向主治医师确认,是否愿意到设施出诊或与设施医师共享信息,申请会更容易推进。

另外,设施方也可能自行决定安排到外部医院就诊或住院。紧急情况会以这种方式处理,但日常产检和持续治疗并不当然获准外出就诊。如果在外部医院持续治疗确实不可或缺,与其寄望于设施内医疗,不如以勾留执行停止或勾留取消来争取释放,更为稳妥。

除勾留执行停止之外,还有哪些释放手段

有。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并行考虑几种手段。

第一,勾留取消。刑事诉讼法87条1项规定,勾留的理由或必要性消失时,法院应依检察官、被勾留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配偶、直系亲属等的请求,或依职权,以决定取消勾留。勾留除了要求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之外,还须具备住所不定、有毁灭证据之虞、有逃亡之虞三者之一(同法60条1项);对于怀孕或患有重病而行动受限的当事人,有主张逃亡可能性低的空间。执行停止是暂时释放,取消则是终结勾留本身,一旦获准,释放就是持续性的。

第二,保释。不过,保释是针对被勾留的被告人的制度(同法88条1项),不适用于起诉前的被疑人(同法207条1项但书)。起诉之后,可以缴纳保释保证金请求释放,健康方面的情况是保释审查中应予考虑的事项。

在起诉前阶段,促使检察官不请求延长勾留,乃至一开始就不请求勾留,也是辩护人的重要工作。对于怀孕或有慢性病的当事人,向检察官表明在家状态下也能继续接受侦查,有时是最快的释放途径。

家属应当准备的诊断书等资料

打动法官和检察官的,不是家属诉求本身的急切,而是支撑诉求的客观资料。请尽快收集以下材料。

  • 主治医师的诊断书。除病名、现行治疗内容、服药种类与剂量、今后治疗计划之外,重要的是请医师用自己的语言具体写明继续羁押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以及在外部医疗机构持续治疗的必要性。怀孕的,应包括孕周、预产期、有无并发症、静养和定期产检的必要性。
  • 母子健康手册复印件、就诊记录、检查结果、处方或用药手册复印件。显示此前治疗经过的资料,可以印证诊断书的内容。
  • 正在服用的药物本身。能否送入设施由设施判断,但只要有能说明药名和剂量的资料,就能成为设施医师判断处方时的依据。
  • 接收方的上申书。由作为接收方的配偶或亲属以书面说明,执行停止或取消之后本人在哪里生活、由谁监督、就诊时如何陪同。应写明住址、联系方式、与本人的关系、监督方法,以及届时必定陪同到场的承诺。
  • 身元保证书。由接收方作为身元保证人签名。需要以日文制作,一般由辩护人准备文本,再请家属确认内容。

这些资料由辩护人附于勾留执行停止申请书、勾留取消请求书或者致检察官的意见书提交。诊断书的开具可能需要若干天,建议在接到逮捕通知的当天就开始向主治医师提出请求。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请求勾留还是释放。勾留获准后,原则上羁押10日,延长时最多再加10日,期间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于怀孕或有慢性病的当事人,在最初的72小时内把健康情况传达给检察官和法官,是避免勾留本身的最佳机会。

勾留之后,一边提出执行停止或取消的申请,一边由辩护人就设施内医疗与设施交涉。起诉后多数会移送至拘置所,届时可以申请保释。从逮捕到起诉期间,家属可能无法会见本人,若附加禁止会见更是如此。能从外部掌握本人健康状况的,只有辩护人的会见。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本人为外国籍时,在留资格问题会与羁押问题同步推进。怀孕或疾病这些情况,在在留的判断上不会直接产生有利作用,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由罪名和刑罚决定。入管法24条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另一方面,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还涉及同条4号之2,因刑法特定章节之罪等被判处拘禁刑时,即便附缓刑也可能该当。毒品类案件涉及同条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均可能该当。究竟涉及哪一号,取决于被疑事实的罪名。

此外,勾留拖长、无法就劳或就学的期间持续时,对于别表第一资格,可能以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活动为由被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6号)。在留期间更新也仅在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同法21条3项),被逮捕的事实会影响素行评价。尽早释放,既是为了本人的健康,也关系到在留资格的维持。

另外,怀孕的本人与日本人或永住者有婚姻关系,或者即将出生的孩子将取得日本国籍的,与刑事程序同步推进身份关系手续,对之后的在留判断有重大影响。

为什么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本所在争取释放的同时,自起诉前阶段起就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来构筑辩护活动。原因在于,根据罪名,即便是附缓刑的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从而失去在留。健康方面的情况不仅是请求释放的依据,作为犯人的境遇和犯罪后的情况,也是起诉犹豫的判断(刑事诉讼法248条)中应予考虑的事项。诊断书和接收方的资料可以同时用于释放申请和不起诉意见书,家属收集的资料能够发挥双重作用。

接到逮捕通知时的初动三要点

第一,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在讯问前予以告知。身体不适时接受讯问,容易一心只想早点结束,而在顺着侦查人员说法写成的笔录上签字。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中断讯问或休息是正当权利,无须在当场勉强回答。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家属可以独立于本人选任辩护人(同法30条2项)。勾留执行停止和取消都要由辩护人提出申请才会启动,与设施就医疗问题的交涉也由辩护人进行。等勾留决定作出后才行动,就错过了避免勾留的最初机会。

第三,通译的质量。症状的说明和药名,通译的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健康。侦查机关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并非为了向设施转达本人身体状况而工作。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在会见时准确听取本人的身体状况,并反映到向设施和法院提出的申请之中。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听取本人健康状况、与家属联络到与设施交涉,一贯应对。本所并与合作行政书士同步推进维持在留资格的手续。

在年轻女性当事人的案件中,就一名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出し子)的20多岁女性,本所主张并举证其曾处于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性状况之下、不存在犯意,取得了不起诉处分。用具体资料呈现本人所处境遇,同时推动了释放和处分判断的案件。

在刑事程序与身份关系手续同步推进的案件中,就一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其完成婚姻和认知手续,分析入管过去的许可案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对于怀孕或即将生产的当事人,尽早理顺孩子的身份关系,会左右之后的在留判断。

本所还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结语

怀孕的人、刚生产的人、有慢性病的人被羁押时,法律准备了设施的医疗义务、外部医师诊疗、勾留执行停止、勾留取消、保释等多种手段。但每一种都要有申请和资料才会运转。家属能做的,不是担心地等待,而是请主治医师开具诊断书、收集就诊记录和处方信息、做好作为接收方出面的准备。辩护人收到这些资料之后,会同时朝着释放和不起诉两个方向行动。为了本人的健康和即将出生的孩子的生活,请从今天能做的事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ご家族向け・本人が妊娠中、出産直後、持病があるときの身柄解放|勾留の執行停止(刑訴法95条)、留置施設と拘置所の医療、ご家族が用意すべき診断書など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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