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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家属:本人被羁押期间的金钱问题。房租、手机、账户、子女学费如何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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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家属:本人被羁押期间的金钱问题。房租、手机、账户、子女学费如何不中断

致家属:本人被羁押期间的金钱问题。房租、手机、账户、子女学费如何不中断

2026/09/11

家人被警方带走,会面也无法安排,几天就这样过去。此时家属首先面对的,往往不是复杂的法律争点,而是下个月的房租怎么付、手机会不会停机、孩子的学费扣款还来不来得及这一类生活本身的难题。刑事程序的走向由辩护人承担;但是生活方面的各项基础支出,不会有人自动替家属守住。本文面向在日本的家属,也面向身在中国大陆的亲属,梳理本人被羁押期间与金钱、生活有关的实务思路。

核心要点

  • 逮捕、勾留本身并不当然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但视案件内容,金融机构可能自行限制交易,或依据振込诈骗救济法采取停止交易等措施。
  • 仅凭家属身份,无法自由从本人名义账户取款;是否可以委任代办,需要结合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逐一确认,可通过辩护人向本人确认意思。
  • 比起房租、手机费,税款与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更容易在今后的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形成不利评价。
  • 子女就学可以与监护人的在留资格状况分开处理,请尽早向学校、教育委员会、福祉窗口咨询。
  • 被扣押的在留卡、护照、手机的返还,送入物品,以及律师费用的汇款,都需要手续与时间,应在逮捕后立即并行推进。

家属被逮捕后,银行账户会被冻结吗

逮捕或者勾留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存款账户被冻结。也不存在侦查机关一律指示金融机构停止账户的普遍制度。

不过,视案件内容,金融机构可能基于自身判断限制交易。尤其当账户被认为用于接收他人汇款并涉及案件时,金融机构可能依据犯罪利用存款账户等资金被害回复分配金支付相关法律,即通称的振込诈骗救济法,采取停止交易等措施。该措施并非对刑事结论的预先判断,而是金融机构在被害申报或者侦查机关提供信息之后,就嫌疑有无自行作出的判断。因此,即便日后取得不起诉处分,账户也未必自动恢复,往往仍需向金融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交材料。

另外,账户能否使用与资金能否实际动用,是两个问题。若银行卡、存折、手机已被扣押,即使账户未被冻结,事实上也无法取款或者转账。建议家属先把每月的扣款项目、日期、对应账户列成一张清单。这是最有效的第一步。

想用本人账户支付房租,家属可以代办吗

仅凭家属身份,无法自由从本人名义账户取款。金融机构的本人确认十分严格,代理取款通常需要基于本人意思的委任书以及身份证明文件。

在本人被羁押的状态下,准备这些文件本身就相当费力。实务上,可以考虑由辩护人在会见时确认本人意思,并协助制作必要文书。但是否接受代理取款,各家金融机构做法不一,也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不宜把希望全部寄托于此,应同时准备下述替代方案。

第一,设法不让支付中断。房租方面,可向出租人或者管理公司说明情况,商谈延期付款。最伤害关系的,是毫无联络而持续拖欠。第二,改变付款主体。可先由家属名义账户垫付,日后与本人结算。第三,重新审视合同本身。未使用的付费合同、羁押期间用不到的服务,可趁此机会解约。

另一方面,请避免随意使用本人的银行卡。即便本人同意,在其被羁押的状态下也难以事后证明同意的存在,亲属之间同样可能因此产生纠纷。请记录金额与用途,并保留收据。

拖欠房租、手机费、保险费,会影响今后的在留手续吗

房租与手机费本身并不直接左右在留资格。但是税款与社会保险费的欠缴,可能在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形成不利评价。

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的指南,将素行良好、适当履行公共义务列为考量因素。国民健康保险费、住民税一旦累积欠缴,日后申请更新时可能被要求说明理由。本人被羁押期间缴纳容易中断,等到察觉时金额往往已经不小。

市区町村窗口受理收入中断情形下的分期缴纳与减免咨询。与其放任欠缴,不如说明情况并留下咨询记录,这在日后的手续中具有意义。能够说明缴纳困难原因的状态,与毫无联络持续欠缴的状态,评价可能并不相同。

关于手机,一旦解约,原号码即告丧失,本人确认、各类联络以及金融机构的验证都会受阻。即便暂停使用,也请向运营商确认是否有保留号码的方案。本人获释后重建生活时,号码是否还在,差别远比想象中大。

孩子的学业怎么办,可以向哪里咨询

监护人被羁押期间,孩子仍然可以继续就学。监护人的在留资格状况,与孩子能否上学,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

公立中小学对外国籍儿童,也依监护人的申请保障就学机会。对于已经在校的学生,并不存在因监护人涉案而由学校单方面终止就学的做法。

建议尽早联系三个窗口。其一是学校。向班主任或者校方说明情况,周围更容易察觉孩子状态的变化。其二是市区町村教育委员会。关于餐费、教材费、修学旅行费等,多数自治体设有就学援助制度。其三是福祉窗口。监护人不在期间的生活安排,可向儿童家庭支援、儿童相谈的窗口咨询。

向孩子说明到何种程度,是很难的问题。既要看到告知学校的好处,也要考虑表达方式可能给孩子校园生活带来的影响,建议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

送入物品,以及被扣押的在留卡、护照、手机如何处理

送入物品的可否与方式,因羁押设施不同而有差异。现金、衣物、书籍、信件等可以送入,但在数量与内容上有限制;警察署留置设施与拘置所,受理时间以及可携入物品也不相同。请事先电话确认,或者委托辩护人查明。

送入的现金作为领置金管理,是本人购买内衣、日用品、书籍的资金来源。中国大陆的亲属直接送入在事实上较为困难,建议经由在日亲属或者辩护人办理。

被扣押的在留卡、护照、手机,在与案件的关联性消失之后,有可能获得返还。可通过辩护人请求返还,或者请求交付复印件。在留卡负有随身携带义务,护照在各类手续中都不可或缺。长期不在手中,获释后重建生活的进度就会被拖慢。

此外,被羁押期间在留期间的届满日仍在逼近。羁押中能否申请、何时之前应当做什么,因案件而异,若届满日临近,请尽早告知辩护人。

律师费用,以及是否告知工作单位

辩护人分为由本人或者家属自行选任的私选辩护人,以及资力低于一定标准时由法院指定的国选辩护人。被勾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国选辩护制度,需要提交资力申报书。私选情形下多由家属负担费用,而从中国大陆汇款受汇出上限与到账天数的限制,所需时间常常超出预期。逮捕之后时间紧迫,请将选任辩护人与安排汇款并行推进。

是否告知工作单位,需要审慎判断。不告知而持续无故缺勤,结果可能被解雇;告知之后,也可能被要求离职。何者更为有利无法一概而论,请结合案件内容与复职可能性,与辩护人共同商量。

此处有两点需要留意。其一,持有就业类在留资格的人一旦离职,若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第7号)。被认定存在正当理由时可以除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不管。其二,所属机关发生变更时,须在14日以内申报(入管法19条之16)。该期限有时正好落在本人被羁押期间,可考虑通过辩护人处理。

生活本身没有中断,这一事实在后续程序中具有意义。住所得以保留、家庭生活得以维系、孩子仍在上学,这些都可以作为身元引受体制、量刑情状,以及应当准许继续在留的情由,在各个场合加以陈述。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以内将案件送交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这合计72小时以内,原则上只有辩护人可以会见。家属了解本人状况的途径,通常也只有辩护人的会见。

一旦决定勾留,原则为10日,经延长最长20日,在羁押状态下继续侦查。期间届满之际,检察官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判断。起诉则进入公判并作出判决;不起诉则当即恢复人身自由。

生活方面的处置,也宜从这72小时开始启动。等到勾留决定之后才匆忙商谈房租,往往已经错过付款日。辩护人一经选任,即可在确认本人意思之后,与家属分工推进。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

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刑事结论会直接影响能否继续在留。这一点与日本人的案件存在根本差异。

入管法24条按号列举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リ为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之人除外。第4号チ为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鸦片法、覚醒剤取締法等规定而受有罪判决之人,毒品案件不论刑罚轻重均可能该当。第4号ニ为因旅券法23条第1项(第6号除外)至第3项之罪而受刑罚之人,旅券法违反即使仅处罚金也可能该当。第3号之4为使其他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等之人,即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73条之2)。第4号ロ为在留期间届满后的非法残留;第4号イ为资格外活动,即违反入管法19条第1项、被明显认定专门从事在留资格以外收入活动之人。第4号之2则限于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之人,列举特定犯罪。

在此之上,还并存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与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入管法21条第3项,以及更新、变更指南中的素行良好要件)的风险。认为只要获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这一理解并不准确。各号要件互不相同,须结合自身的在留资格与罪名逐一检视。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不起诉目标主义)

本所并不把取得缓刑判决当作最终目标,而是从起诉之前的阶段起,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若未准确把握入管法24条各号的结构,仅以缓刑即可无虞相告,结果可能导致在留资格丧失。自刑事程序阶段起,就把退去强制程序一并纳入视野,提前布置必要的证据与主张。这一姿态,直接关系到本人与家属的生活能否守住。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讯问中是否陈述、陈述何种内容,应当在与辩护人确认方针之后再作决定。在语言存在障碍的状态下制作的供述笔录,会在后续程序中长期发生影响。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逮捕之后可以利用当番弁护士制度,随后再选任私选或者国选辩护人。72小时如何使用,左右此后的走向。

第三,翻译质量。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还可在会见至公判的整个刑事程序中,使用立场上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细微语义的偏差改变供述含义,在实务中并不罕见。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公判辩论终结,全部工序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与家属的联络、生活层面的整理、如何向工作单位与学校说明,也都作为刑事辩护的一部分接受咨询。

涉及在留资格的场合,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同,一并支持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资格外活动许可等手续。与其等刑事结论出来再考虑入管手续,不如同时设计两者。本所在入管手续方面亦有实绩,案例D-1与案例D-2即为其例。

案例D-1中,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其后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由于婚姻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反复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在国籍国几乎无从取得公文书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分析入管当局既往的许可案例,最终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该案的关键,在于以书面与证据细致呈现家庭生活确实存在这一事实。

案例B-2中,当事人被指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并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贯彻讯问应对,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并持续积累主张与举证,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再度逮捕反复发生的案件,家属的生活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羁押越久,维持生活与刑事辩护越是不可分割。

案例H-1中,当事人被以虚假的股东大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本所主张该决议不存在,于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高等裁判所均获胜诉。除刑事案件外,涉及当事人地位与财产基础的纠纷,本所同样承办,并从守住生活基础的角度,横向提出必要的手续方案。

结语

家人被羁押之后的最初几天,信息匮乏,判断依据不足,各种期限却接踵而至:房租的付款日、手机的账单日、保险费的缴纳期限、学校要求提交的材料。每一项看似细小,放任不管却会层层累积,等到本人回来时,连可以回去的地方都已不复存在。厘清刑事程序的走向,同时不让生活中断,这两件事能否并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此后的局面。建议先与辩护人取得联系,从梳理由谁在何时之前做什么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第一东京律师协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于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等办案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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