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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案件被告知将适用“裁判员裁判”|程序差异、所需时间、翻译与旁听,家属应当知晓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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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案件被告知将适用“裁判员裁判”|程序差异、所需时间、翻译与旁听,家属应当知晓之事

家人之案件被告知将适用“裁判员裁判”|程序差异、所需时间、翻译与旁听,家属应当知晓之事

2026/09/10

家人在日本遭逮捕后,辩护人告知“本案将适用裁判员裁判”,许多家属正因此而查阅到本文。无论您是匆匆赶赴日本之亲属,抑或身在中国、于家中上网查询之家人,最想知道之事想必相同:此语究竟意味着什么?何时能够结束?自己又能做些什么?裁判员裁判确系针对重大案件之程序。然而,一旦了解其运作机制,家属可以着手之准备便会具体浮现。本文将依次说明其与通常审判之差异、所需时间、翻译与旁听等事项。

核心要点

  • 裁判员裁判系由自国民中选出之裁判员与法官共同参与事实认定及量刑判断之程序。
  • 其对象限于相当于死刑或无期拘禁刑之罪等案件,正因案情重大方成为对象。
  • 此类案件必经公判前整理程序,自起诉至第一次开庭往往需时数月,而该期间恰为最重要之准备期。
  • 被告人不通晓日语时将指定翻译人,因翻译之准确性直接影响判断,故由辩护人一方确保翻译具有重要意义。
  • 家属可以旁听,但法庭用语为日语,法庭并不为旁听人提供翻译。

何谓裁判员裁判

此系由自国民中选出之裁判员与法官共同列席法庭,在听取与查看证据之后,一同判断有罪或无罪、若有罪则应处何种刑罚之程序。《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之法律》第2条第1项规定了对象案件,即相当于死刑或无期拘禁刑之罪之案件,以及属法定合议案件且因故意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之罪之案件。

具体而言,杀人、抢劫致伤与抢劫致死、伤害致死、放火烧毁现住建筑物、以营利为目的输入毒品等类型均包括在内。对家属来说,自然会形成“正因案情重大才适用裁判员裁判”之印象,忧虑加深亦属人之常情。另一方面,除法律专业人士外尚有普通市民参与审理,这也开启了一种可能:那些无法仅凭专业常识加以处理之情由,或许能够获得倾听。

与通常审判之差异何在

最大差异在于必经公判前整理程序。该程序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316条之2以下,即在开庭之前,由法院、检察官、辩护人三方共同锁定争点与拟调查之证据。

因此,自起诉至第一次开庭常需数月之久。在家属看来,即便前往会见,案件似乎毫无进展,令人焦虑之时期持续不断。但实际上,正是在此期间,辩护方接受证据开示,确定争执之处与传唤之证人,推进左右判决之各项准备。

另一方面,一旦开庭,审理便连日集中进行,至宣判为期甚短。故主张与证据须在公判前整理程序阶段基本全部提出。家属之协助亦须于此早期阶段到位。具体而言,包括下列资料。

  • 可反映当事人生活状况、家庭构成、工作状况之资料
  • 表明愿意担任身元引受人之书面,及引受人生活基础之相关资料
  • 亲属与工作单位人员出具之请愿书
  • 向中国家人汇款之记录、工作单位之在职证明、户口簿等

翻译如何安排

被告人不通晓日语时,法院将指定翻译人(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在裁判员裁判中,法庭上之问答均须逐句译出,翻译之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裁判员心证之形成。

另有一点同样重要:侦查阶段之供述笔录,究竟经由何人翻译而制成。若讯问中所述内容未获准确翻译,该笔录便会以“当事人陈述了其并未陈述之内容”之形态留存。在庭审中,须就此种出入逐一具体指摘。

故除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外,由辩护人一方确保可信赖之翻译,意义重大。自会见时之商议、资料之翻译,直至对法庭译出内容之核验,若由同一名翻译连贯参与,便可减少细微措辞上之错位。

关于旁听,家属应当知晓之事

审判原则上于公开法庭进行(宪法第82条第1项)。家属可以旁听。不过,有若干事项希望您事先知晓。

  • 法庭所用语言为日语。法院会为被告人安排翻译,但并不为旁听席上之家属提供翻译。
  • 当日何法庭审理何案件,可在法院入口附近张贴之开庭表上确认。
  • 法庭内须关闭手机电源。禁止拍照与录音。
  • 允许记笔记,但不得在旁听席出声,亦不得向被告人示意。
  • 预定出庭作证之人,在本人作证结束前,其留在法庭内之资格可能受到限制。

若家属将作为情状证人出庭作证,请事先与辩护人充分商议。无须讲得漂亮。以自己之语言具体讲述您与当事人之关系、此前如何给予支持、今后又打算如何支持,最能打动人心。

可以预见之刑事程序流程

自逮捕起之流程亦应先行掌握。警察须于逮捕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继续羁押(勾留)。合计72小时内,当事人除辩护人外无法与任何人会见,此期间之应对对案件走向影响甚巨。

其后,经原则10日、最长延长至20日之羁押,检察官作出是否起诉之判断。在适用裁判员裁判之案件中,起诉后随即开始公判前整理程序,至第一次开庭常需数月,连同宣判在内耗时半年至一年亦属常见。对家属而言时日漫长,但那段时间同时也是用于准备之时间。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

刑事审判之结果,与在留资格问题直接相连。入管法24条按各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各号结构互不相同。

  • 4号リ之对象为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受全部缓刑宣告者除外。裁判员裁判之对象案件量刑偏重,此号往往正面成为问题。
  • 涉及毒品犯罪时之4号チ,不问刑之轻重,只要受有罪判决即告该当。以营利为目的输入毒品亦属裁判员裁判之对象,故须自始留意与此号之关系。
  • 4号ロ关涉非法滞留,4号ハ关涉资格外活动;若羁押案件旷日持久而在留期限届至,此二号亦会一并成为问题。

判处实刑者,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即启动入管手续。纵获缓刑,视罪名而定,入管手续亦有可能启动,此点希望您事先知晓。届时便须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厅按年度公布许可与不许可之案例,此系行政机关自身认定为宜予许可之先例;故可抽取具有同类情事之许可实绩,自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之角度提出主张。

取得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

读至此处,您或许已有所察觉:正因案件属裁判员裁判之对象,是否被起诉这一阶段才更具决定意义。就多数罪名而言,纵取得缓刑判决,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之对象。在刑事审判中获得缓刑,与保住在留资格并非同一回事。

故刑事辩护须自起诉前阶段起,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加以构建。若所选任之辩护人未能准确把握入管法24条各号之结构,纵在刑事程序中取得一定结果,其后仍可能丧失在留资格。即便业已被起诉,亦须自入管手续倒推,设计量刑之争执方式。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当事人有不予陈述之权利。在重大案件中,侦查初期制成之笔录会一直留存至庭审,成为裁判员之判断材料。家属在会见或书信中催促“快点承认、快点道歉”,反而可能置当事人于不利之境地。请先向辩护人咨询。
  • 尽早选任辩护人。羁押决定前之72小时内之应对,对其后之人身自由与处分影响甚巨。在适用裁判员裁判之案件中,更须自初期起着眼于公判前整理程序展开准备。
  • 确认翻译之质量。讯问所用之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案情越重大,供述之细节越易成为争点,漏译与意译便可能造成难以挽回之后果。确保一名立场上为当事人服务之翻译,意义不容小觑。

宣判之日,家属能够做些什么

宣判时家属可以到庭。若对判决不服,须自宣判次日起14日内提出上诉(控诉)之申请(刑事诉讼法第373条)。期间甚短,故判决之内容与后续方针,请事先与辩护人商议妥当。

此外,判处实刑与获得缓刑,其后入管手续之推进方式大不相同。自宣判之后即与辩护人确认下一步将进入何种程序,亦有助于减轻家属之不安。

家属首先应当着手之事

  • 确保与辩护人之联络渠道。若自中国联络,宜在最初即商定联络方式与时差安排,可减少错失。
  • 就如何向工作单位或学校说明,与辩护人商议。若未确认当事人之意愿即先行说明,日后可能与辩护方针相互抵触。
  • 尽早着手准备中国亲属方面之资料。户口簿、在职证明、请愿书等之取得与翻译均需时日。此类资料在公判前整理程序阶段即需使用,及早行动方为有效。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直接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专职于外国人案件之中文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外,当事人于刑事程序全程均可使用立场上为其本人服务之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亦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对应。

本所具有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国际报道之案件之经验,并已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

在一起因违反覚醒剤取締法(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之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报道之重大案件,本所亦有大量承办经验。

在一起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中,因婚姻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而一度不被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纵使国籍国出具之公文书几近于无,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之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听闻“裁判员裁判”一语,您或许只觉手足无措。然而,公判前整理程序这段漫长之准备期,同时也是家属能够发挥作用之时间。备齐资料、为出庭作证做好准备、安排好当事人日后之生活承接。可以着手之准备,是具体存在的。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获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家族の裁判が「裁判員裁判」になると言われました|手続の違い、期間、通訳、傍聴について、ご家族が知っておきたいこ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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