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家属・羁押期间会停滞的行政手续|住民税、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的缴纳,在留卡的住址申报,个人编号卡,在留期间更新期限到来时怎么办
2026/09/14
“本人被逮捕之后,寄到家里的信件该怎么处理,完全不知道。”家属的咨询,不仅涉及案情,也涉及生活上的手续。住民税的缴款单、国民健康保险证的更新、年金缴纳通知,还有在留卡的有效期限。本人在留置设施或拘置所期间,这些期限不会停下。放着不管,滞纳金会不断累积;在留卡过期则构成非法滞留,成为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另一项退去强制事由。另一方面,家属能够代办的事情在制度上有限,出于善意的举动反而可能在在留审查中产生不利影响。本文按照期限的先后,为中国籍当事人被羁押期间的家属整理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核心要点
-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约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此后若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81条),会见和信件也会受限,因此生活手续的信息需要通过辩护人传达。
- 住民税有征收缓期制度(地方税法15条),国民健康保险费有减免与征收缓期制度(国民健康保险法77条),国民年金保险费有申请免除制度(国民年金法90条),家属可以先到窗口咨询。
- 在留卡的住址申报(入管法19条之9)原则上须在迁入新住址之日起14日内办理,不申报者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90日内不申报则构成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同法22条之4第1项9号);但留置设施和拘置所不属于住址,无需办理迁出。
- 在留期间的届满日落在羁押期间时,更新申请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未申请而超过届满日即构成非法滞留(入管法24条4号ロ),须尽快通过辩护人向入管说明情况、协调申请方式。
- 与刑事结果无关,在留资格可能通过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4号之2)、在留资格取消(22条之4)、更新不许可(21条3项)三个入口丧失,因此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是守住在留的途径。
首先要知道:本人无法行动,家属能做的也有限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此期间家属无法会见,能见到本人的只有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9条1项)。勾留决定后原则上可以会见,但若法院作出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同法81条),与辩护人以外的人会见和通信都被禁止。有共犯的案件、担心与被害人接触的案件中,附加这一决定并不少见。
因此,生活手续方面的信息,多数情况下要通过辩护人转告本人,再通过辩护人确认本人的意思。收到了哪些信件、账户余额如何、在留卡期限是哪天,由家属整理后交给辩护人,是第一步。
另一方面,家属能够代办的事情有限。代签需要本人签名的文件、使用本人印章办理手续、擅自从本人名义的账户汇款,事后都可能产生问题。基本分工应当是:窗口咨询和信息收集由家属推进,需要意思表示的手续则通过辩护人取得本人的指示。
住民税、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的缴纳会怎样
缴纳义务不会停止。但三者都有推迟或减少缴纳的制度。
关于住民税,地方税法15条规定了征收缓期制度:纳税人患病、停业或歇业等特定事实存在、被认定无法一次性缴纳时,经申请可在1年以内的期间缓期征收。人身羁押本身并未被明文列为缓期事由,但因羁押而收入中断、事业停止的情况,可以成为咨询这一制度的入口。家属可以到市区町村窗口说明情况、确认所需材料。
关于国民健康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法77条规定,市町村可依条例对有特别理由者减免保险费或缓期征收。减免标准因市区町村条例而异,请到所在自治体窗口确认。另外,保险证的更新时期与羁押重叠时,新保险证通常邮寄到住址,由家属代为接收并保管。
关于国民年金保险费,国民年金法90条规定了申请免除制度:前一年所得在一定金额以下等情形,经申请可以无需缴纳保险费。被免除的期间计入领取年金的资格期间。视所得情况,有时在收入中断的次年才首次满足条件,免除的申请时点请向年金事务所确认。
上述手续有时会要求本人签名或委任状。这种情况下,可以由辩护人在会见时取得签名,或由辩护人作为代理人办理。唯一必须避免的,是把缴款单放置不管、任凭滞纳金膨胀。滞纳的事实,日后可能在在留审查中作为纳税义务履行状况被核查。
在留卡的住址申报该怎么办
先说结论:被收容于留置设施或拘置所期间,无需办理住址变更申报。入管法19条之9第1项要求中长期在留者变更住址时,自迁入新住址之日起14日内,经由新住址所在市区町村长申报。不申报者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71条之5第2号);自离开已申报住址之日起90日内不申报新住址的,构成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同法22条之4第1项9号)。但留置设施和拘置所不是本人选择的生活据点,不属于在留卡应记载的住址。
需要注意的是,家属出于善意办理住民票迁出的情况。为减轻房租负担而退租、注销住民票,就意味着已离开申报的住址,超过90日即可能该当取消事由;而且释放后无处可归,在勾留判断上也会不利。确有无法维持住房的情况时,务必先与辩护人商量,确定释放后的住处和住址申报的安排之后再行动。
此外,依入管法23条2项,在留卡须随身携带,未携带者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75条之3)。逮捕时在留卡可能被扣押,或留在家中,但羁押期间通常不会因此被追究。辩护人会确认释放时在留卡回到本人手中。
个人编号卡到期时
个人编号卡(My Number Card)有卡片本身的有效期限和电子证书的有效期限,临近到期时会有通知寄到家中。卡片更新和电子证书更新原则上由本人到窗口办理,但许多市区町村在本人因不得已事由无法到场时,允许代理人备齐所需文件代为领取或办理更新。能否办理及所需文件因自治体而异,请家属向通知上记载的窗口说明情况后确认。
即使过期,个人编号本身不会丧失,日后可以重新申请。与在留卡和年金手续相比,紧迫性不高。优先顺序上,应先推进在留期间更新和住民税、保险费的手续。
在留期间的届满日落在羁押期间时
这是羁押期间发生的行政手续问题中最为重大的一项。依入管法21条2项,在留期间更新须由本人申请;依同条3项,仅在存在足以认定更新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未申请而超过在留期间届满日,即依同法24条4号ロ作为非法滞留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并构成同法70条1项5号之罪。即使刑事案件获得不起诉,只要在留期间已过,释放的同时被入管收容的情况,在现实中确实会发生。
因此,请确认在留卡的有效期限,若届满日可能落在羁押期间,请立即告知辩护人。辩护人会向入管说明羁押中的情况,协调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方式。申请所需材料(在职证明、课税证明、配偶的户籍等)可由家属收集。申请一经受理,即使届满日前未作出处分,在处分作出之时或届满日起2个月届满之时(以较早者为准)之前,仍可以原在留资格继续在留(同法21条4项准用的20条6项)。
但是,更新是否许可是另一个问题。被逮捕、勾留的事实,是否退学或被解雇,纳税状况,都是审查对象。更新申请与刑事辩护最好由同一位辩护人一体推进,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诉,直接关系到更新能否许可。
向学校、工作单位的申报与在留资格取消
留学生若被大学或专门学校开除,就处于未从事留学活动的状态,涉及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5号或6号的在留资格取消事由。持就劳资格者与工作单位的合同终止时,依同法19条之16须在14日内向入管申报。技能实习生脱离实习单位的情形亦同。
请家属务必做到的是,不要未经本人同意就向学校或工作单位表达退学、辞职的意思。学校或单位来联系时,请告知将由辩护人说明,把应对交给辩护人。学校和工作单位是在留的基础,尽可能保住在那里的地位,是无论刑事结果如何都能守住在留的前提。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从家属的角度整理。接到逮捕通知后48小时内警方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勾留获准的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其间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一旦起诉,除非获准保释,羁押将持续到公判。
在这一流程中,家属能做的,是在最初的72小时内选任辩护人,并把生活与在留方面的信息集中到辩护人手中。请把在留卡期限、缴款单、学校或单位的联系、账户状况列成清单交给辩护人。本人在留置设施期间,能够管理外部期限的只有家属和辩护人。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从三个入口考虑
刑事结果与在留结果必须分开考虑。入管法24条按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另一方面,对持留学、就劳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4号之2规定,因刑法中盗窃、诈骗、伤害、文书伪造等特定章节的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不问有无缓刑均属退去强制事由。此外,本文提到的非法滞留(4号ロ),与刑事案件无关,仅因在留期间管理不当即会发生。
除此之外,还有在留资格取消(22条之4第1项5号、6号、9号)和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21条3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知悉疑似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时负有通报义务(同法62条2项),应当以刑事程序的信息会传到入管为前提来考虑。
为何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在外国籍人士的刑事案件中,本所不以缓刑判决为目标,而是把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罪名不同即使缓刑也可能依4号之2丧失在留;即使是别表第二的资格,有罪判决的存在也会在更新和取消审查中产生不利。而且如本文所述,羁押越久,缴纳迟延、与学校或单位的关系、在留期间管理等周边问题越是累积,都会影响在留审查。早日获释和不起诉处分,既是刑事结论,也是守住在留的手段。
家属首先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沉默权告诉本人。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告知可以拒绝供述。家属无法会见的最初72小时内本人说什么,只能通过辩护人传达方针。“老实全说了就能早点出来”这样的劝告,多数情况下会带来相反的结果。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能够把刑事辩护、在留手续、生活手续的协调作为一个整体承担的,只有持续负责案件的辩护人。逮捕后的当番弁护士原则上只会见一次,不参与其后的程序。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并不站在本人利益的立场。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会见到公判,当事人都可以使用为本人服务的通译。与身在中国的家属之间,也通过通译直接联络。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羁押期间的生活与在留手续与刑事辩护密不可分,因此不分工代办,由一位律师担任与家属联络的窗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家属即使不熟悉日语也可以直接咨询。
本所曾为一位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促成婚姻和认领手续的完成,并分析入管公布的过往许可案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在留期间已经届满,道路也并未完全关闭。
本所还曾为一位被视为特殊诈骗收款人(受け子)、多次被再逮捕的当事人,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并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在羁押长期化的案件中,与家属保持联系、同步推进生活与在留手续的经验,构成了本文内容的基础。
本所亦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及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的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结语
本人被羁押期间,外面世界的期限不会停止。但住民税、保险费、年金都有缓期和减免制度,在留卡的住址无需变动,在留期间的更新也可以通过辩护人妥善处理。需要的不是家属慌乱地各自行动,而是把收到的文件和期限整理好、集中交给辩护人,并明确分工。在等待案件结论的同时,生活与在留的根基是可以守住的。请尽早迈出这第一步。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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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版(日本語):ご家族向け・身柄拘束中に止まってしまう行政手続|住民税・国民健康保険・国民年金の納付、在留カードの住居地届出、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在留期間更新の期限が来ると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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