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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配偶者以家庭暴力报警而遭逮捕时|伤害罪与暴行罪、DV防止法的保护命令、「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与离婚后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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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配偶者以家庭暴力报警而遭逮捕时|伤害罪与暴行罪、DV防止法的保护命令、「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与离婚后的转换

被配偶者以家庭暴力报警而遭逮捕时|伤害罪与暴行罪、DV防止法的保护命令、「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与离婚后的转换

2026/09/14

夫妻争吵之际配偶拨打110报警,赶到的警察当场实施逮捕;第二天,配偶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住所,从此失去联系。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在日生活的中国籍人士,向本所提出此类咨询的情况正在增多。被作为配偶者暴力处理的案件,既是刑事责任问题,也意味着婚姻这一在留的根基本身发生动摇。伤害罪、暴行罪如何成立?保护命令是什么?分居和离婚会怎样影响在留?为了让当事人在被捕后的混乱中仍能把握前景,本文逐一说明。

核心要点

  • 对配偶实施暴力同样构成刑法204条的伤害罪(1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208条的暴行罪(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科料),夫妻关系不是免责事由。
  • 违反DV防止法的接近禁止命令(10条,为期1年)或退去等命令(10条之2,原则2个月),依同法29条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资格者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者的活动,依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7号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但有正当理由者除外。
  • 离婚或配偶死亡时须在14日内向入管申报(入管法19条之16第3号),离婚后应当考虑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 伤害罪属于刑法第27章的犯罪,持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获缓刑,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就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之2,因此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是守住在留的核心目标。

夫妻之间也会因伤害、暴行被逮捕吗

会。刑法204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者处1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208条规定,实施暴行但未致伤害者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科料。两条均未把被害人是配偶的情形排除在外,也不是没有告诉就不能起诉的亲告罪。即使配偶事后表示“不希望处罚”,案件也不会仅因此结束。

DV防止法,全称为配偶者暴力防止及被害者保护等相关法律,其1条1项将配偶者暴力定义为对身体的暴力,即对身体的不法攻击且危及生命或身体,或者与之相当、对身心产生有害影响的言行。依同条3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配偶也包括在内。这部法律本身没有直接处罚暴力的条款,但规定了警察和配偶者暴力咨询支援中心介入的框架,接到报警的警方会优先保护申告受害的一方。

实务中的争点,往往不在于是否存在暴力,而在于谁先动手、推开对方的行为是否应评价为正当防卫或相互暴行、伤情的程度与成因是否与申告一致。夫妻间的事发生在密室、没有目击者,因此报警时119或110的录音、诊断书、房间状况、双方手机记录变得极为重要。被捕后仅说一句“是我不对”就被制成笔录,日后即使这些证据显示出不同的经过,更正也并不容易。

保护命令是什么,违反会怎样

保护命令是与刑事案件相互独立、由被害人申请、法院发出的命令。DV防止法10条1项的接近禁止命令,是指遭受配偶身体暴力或危及生命等的胁迫的被害人,因进一步的暴力等而生命或身心受到重大危害的可能性很大时,法院命令配偶自命令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被害人住所等场所纠缠,不得在其住所、工作单位附近徘徊。依同条2项,要求见面、连续打电话或发送信息、深夜来电、告知损害名誉的事项、未经同意获取位置信息等也一并被禁止;依3项、4项,还可能禁止接近与被害人同住的子女及其亲属等。

同法10条之2的退去等命令,是对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命令其自命令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住所的所有人或承租人仅为被害人、且被害人提出申请时为6个月)从该住所退出并不得在附近徘徊。即使是以本人名义承租的住所,也可能被命令退出。

违反保护命令者,依同法29条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需要注意的是,多数违反行为源于“想谈一谈”“想见孩子”这样的动机:去对方工作单位、通过共同朋友联系、在孩子学校门口等候。这些行为都会构成新的犯罪,并对伤害、暴行案件的处分产生沉重影响。保护命令发出之后,一切联系都必须通过辩护人进行。

被捕后能回家吗,能联系配偶吗

原则上,一段时间内既不能回家,也不能联系。因伤害、暴行案件被勾留后,由于与被害人同住、存在接触机会,勾留较容易获得批准,法院还可能作出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81条)。即使获释,只要配偶仍住在家中,回家就会被视为妨碍和解协商的行为;若已有保护命令,则直接构成犯罪。

因此,辩护人在被捕后首先要安排的,是本人的临时住处。确保朋友家、亲属家或短期租房等远离配偶的居所,并向法院和检察官说明将在该处生活,有助于避免勾留或争取早日获释。与此同时,向配偶道歉、提出和解、协调与孩子的见面,不应由本人直接进行,而应由辩护人通过对方、对方律师或支援中心推进。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本人直接联系只会使局面恶化。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会怎样

并不是一被捕或一分居,在留资格就立即丧失。但随着时间推移,在留会从两个入口成为问题。

第一,在留资格的取消。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7号规定,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限于具有日本人配偶身份者)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限于具有永住者等配偶身份者)在留资格者,连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者的活动而在留的,属于取消事由;但不从事该活动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分居开始后的6个月,是一个重要节点。

不过,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并非仅凭分居事实决定。配偶单方面离家并隐匿去向、离婚协商或调解仍在进行、围绕子女监护正在协调等情形下,本人虽有维持婚姻的意愿却被迫分居,这些情况关系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以及是否应评价为未从事活动。取消之前,会由入国审查官听取意见(同条2项),本人或代理人可以到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同条4项)。在这一程序中,依据资料具体说明分居经过和本人对婚姻的意愿,十分重要。

第二,在留期间的更新。依入管法21条3项,只有存在足以认定更新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婚姻实体正在消失的状态下迎来更新时点,加上难以获得配偶配合,许可会变得困难。有罪判决的事实也会影响素行评价。

离婚之后,能否转换在留资格

离婚成立后,以配偶身份为前提的在留资格便失去基础。入管法19条之16第3号要求,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以及作为配偶的「家族滞在」资格者,在与配偶离婚或配偶死亡时,须于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怠于申报可能被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

离婚后要继续在日本生活,须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与日本人育有子女并在日本监护养育该子女,或者婚姻持续了相当期间、在日生活基础已经确立的,可以考虑变更为定住者。具备可以就业的学历和职历的,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资格也是选项之一。以哪种资格为目标,取决于离婚经过、子女的亲权与监护状况、收入与居住的稳定性。

涉及刑事案件时,离婚协商与和解协商互为表里。以同意离婚换取撤回报案、把慰谢料支付与刑事上的宽恕一并约定、就与子女的会面交流达成安排,这些调整必须由能够同时把握刑事案件和离婚案件的辩护人来承担。对方同时强烈要求离婚和处罚的案件中,和解会很艰难,但正是在这类案件中,依据证据细致地主张暴力的样态、伤情的程度和经过的相互性,才能同时有利于减轻处分和维持在留。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被当场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和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勾留获准的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配偶者暴力案件中,因与被害人同住而较易被勾留;但如果伤情轻微、本人能够确保另外的住处、辩护人能具体说明不会接触配偶,检察官不请求勾留或勾留请求被驳回、数日内获释的例子也不少见。

从逮捕到勾留判断的72小时,在这一类型中尤为关键。能否在此期间安排住处、联系工作单位、安排子女照看、作出不接触对方的承诺,决定是否被勾留;而是否被勾留,又直接关系到在留期间和与工作单位的关系。

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

入管法24条按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属于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基本框架是同条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该当,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伤害案件只要不被判处实刑,就不该当4号リ。

但若并非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在留资格,而是持家族滞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情况就不同了。同条4号之2规定,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第2编第27章等的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不问刑期长短、不问有无缓刑,均属退去强制事由。伤害罪和暴行罪都位于第27章,因此即使是宣告缓刑的拘禁刑判决也可能该当。夫妻双方均为中国籍、一方持就劳资格、另一方持家族滞在的组合十分常见,这种情况下必须正视即使缓刑也会丧失在留的风险。

而且,即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前述的在留资格取消(22条之4第1项7号)和更新不许可(21条3项)这两个入口依然存在。刑事前景与在留前景,必须分别评估。

为何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在针对配偶的伤害、暴行案件中,本所不以缓刑判决为目标,而是把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即使缓刑,拘禁刑判决也可能成为退去强制事由;对持别表第二资格者而言,有罪判决的存在也会在取消程序和更新场合产生不利影响。

伤害罪和暴行罪侵害的是配偶个人身体这一个人法益。因此,赔偿与道歉、对方的宽恕、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持续分居、接受心理辅导、限制饮酒等),会直接影响处分。同时,暴力的样态是否与申告一致、是否属于相互暴行、有无正当防卫的余地,都要依据报警录音、诊断书、房间状况等客观证据加以主张。情绪对立越激烈的案件,回到证据的态度越能左右结论。

被捕时,首先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告知可以拒绝供述。夫妻案件中,出于“是我不对”的心情而连与记忆不符的内容都一并承认的例子非常多。承认什么、不承认什么,原则上应在与辩护人商量之后再决定。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确保住处、切断与对方的接触、和解与离婚协商、应对入管,这些只有持续负责案件的辩护人才能作为一个整体推进。等勾留决定作出再行动,最初的72小时已经错过。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并不站在本人利益的立场。“推了”“甩开了”“抓住了”这些词的译法稍有不同,暴行样态的认定就会改变。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会见到公判,当事人都可以使用为本人服务的通译。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与配偶相关的案件中,刑事程序、离婚与子女监护、在留资格三者同时推进,由一位律师通盘把握而不分工代办,是不可或缺的。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与中国的家人也可直接联络。

本所曾为一位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促成婚姻和认领手续的完成,并分析入管公布的过往许可案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把婚姻和亲子关系重新确立为在留基础的工作,与因配偶案件而在留动摇的当事人所面临的课题是共通的。

本所还曾为一位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出し子)、多次被再逮捕的当事人,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并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一边守住讯问的正当性,一边以证据为基础累积不起诉结果,这种态度在情绪对立激烈的夫妻案件中同样不变。

结语

因配偶报警而被捕的人,多数同时怀有“家里的事为什么会成为犯罪”的困惑和“是不是不能再留在日本”的不安。作为刑事案件的伤害、暴行,保护命令,在留资格的取消与更新,离婚后的转换,这些原本是各自独立的制度,却会因最初的应对而相互牵连,朝好的方向或坏的方向一同移动。克制住直接联系配偶的冲动、确保住处、依据证据梳理经过,重建就从这里开始。无论婚姻走向如何,继续在日本生活的道路依然存在。请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配偶者からDVで通報されて逮捕されたとき|傷害・暴行、DV防止法の保護命令、「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の在留と離婚後の切替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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