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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逃单、坐霸王车被警察传唤时|诈骗罪(刑法246条)成立与不成立的界线,以及对在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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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逃单、坐霸王车被警察传唤时|诈骗罪(刑法246条)成立与不成立的界线,以及对在留的影响

吃霸王餐、逃单、坐霸王车被警察传唤时|诈骗罪(刑法246条)成立与不成立的界线,以及对在留的影响

2026/09/14

「发现忘带钱包,一慌就跑出了店」「下出租车时才发现钱不够」。在居酒屋或拉面店吃霸王餐、不付出租车费,乍看只是琐碎小事。但在日本,这类行为可能作为诈骗罪立案,对外国人而言更会直接牵动在留资格。另一方面,同样看似逃单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有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划分界线的只有一点:点餐时、上车时,是否有付款的意思。本文依据条文与判例梳理诈骗罪成立与否的界线,并说明被警察传唤时的应对与对在留的影响。

核心要点

  • 点餐或上车时既无付款意思也无付款能力的,构成刑法246条1项(财物)或2项(服务等利益)的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的规定。
  • 点餐时本打算付款、吃完后只是悄悄逃走的,不能说欺骗店家而免除付款,属于所谓利益盗窃,因无处罚规定,不构成诈骗罪。
  • 即使在吃完之后,若以「去取钱包」等话术欺骗店员而走出店门,也可能构成2项诈骗。
  • 诈骗罪法定刑中没有罚金,一旦起诉便不会以简易程序的罚金了结;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之2。
  • 被害金额较小且已经赔偿的,以微罪处分或不起诉处分了结的可能性相当大,在初期阶段准确说明付款意思的存在具有决定性意义。

吃霸王餐属于哪一条哪一罪

属于诈骗罪。刑法246条1项规定,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同条2项规定,以同一方法取得财产上不法利益者,同样处罚。在餐馆点菜、点酒并接受提供,是接受菜肴这一财物的交付;若从一开始就没有付款的意思而点餐,点餐行为本身就是伪装成「会付款的顾客」的欺骗行为,店家因误信而提供了菜肴。这就是1项诈骗。

出租车与住宿略有不同。运送与住宿并非财物而是服务,上车或入住时没有付款意思却加以利用的,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这一财产上利益,涉及2项诈骗。两者法定刑均为10年以下拘禁刑,与盗窃罪(刑法235条)不同,没有罚金刑的规定,这一点正是后文所述对在留影响的分水岭。

另外,诈骗罪有处罚未遂的规定(刑法250条)。即使点餐后在菜肴端上来之前就被店员察觉,也有作为未遂立案的余地。

点餐时本来打算付款,还会构成犯罪吗

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必须存在于接受财物或利益的时点。若点餐时有付款的意思与能力,菜也正常吃完,那么店家并非受骗上菜,而是作为正常交易上菜。吃完后才发现忘带钱包,或者不想付钱了,趁店员不注意悄悄离店,这一时点既没有欺骗行为,也没有店员因误信而免除付款的处分行为。

这种未经对方处分行为而取得免除价款债务这一利益的行为,学理上称为「利益盗窃」。盗窃罪(刑法235条)仅处罚窃取「财物」的情形,并无处罚窃取利益的规定,因此利益盗窃不可罚。这是日本刑法区分财物与利益的必然结果。

显示这一界线的判例,是最高法院昭和30年7月7日决定(刑集9卷9号1856页)。就餐后未付款离店的案件,只要店方没有作出暂缓付款等处分行为,仅仅逃走并不构成2项诈骗,这一理解以该决定为基础得以确立。

不过,即使刑事上不可罚,民事上支付餐费的义务当然仍然存在。而且,点餐时是否有付款意思属于本人内心的问题,需要从所持现金数额、点餐的内容与数量、离店的方式、过去有无同类行为等客观情节推认。若身上几乎没钱却反复点高价菜品,「本来打算付款」的解释就难以成立。

说「我去取钱包」然后走出店门,会怎样

可能构成2项诈骗。吃完后对店员说「钱包忘在车里了,我去取」「去附近的ATM取钱」,店员信以为真而允许其走出店门的,这句话就是欺骗店员的行为,店员暂缓付款、允许离店即属于处分行为。由此取得免除价款这一财产上利益,适用刑法246条2项。

也就是说,同样是逃单,一声不响地跑掉不可罚,撒谎之后跑掉却构成诈骗罪,结论看似颠倒。这正是日本刑法将处罚对象严格限定于条文措辞的体现;在辩护中,离店时双方有过怎样的对话,就成为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最重要事实。

更进一步,被店员叫住时施以暴行或胁迫而逃走的,属于为免除价款债务而使用暴行、胁迫,涉及2项强盗(刑法236条2项)。强盗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远为严重,案件性质完全改变,因此即使被店员拦住也绝不要动手。

付不出出租车费或电车车费,会怎样

出租车取决于上车时是否有付款的意思与能力。上车时身无分文、也没有付款的着落却报出目的地乘车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接受运送这一服务,可能构成2项诈骗。反之,上车时以为付得起,下车时才发现钱不够的,缺乏诈骗的故意,只是留下车费债务的民事问题。此时向司机说明情况、表明身份并约定日后支付,是避免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最佳应对。若趁司机不备跑掉,即便作为利益盗窃不构成诈骗罪,警方仍会以涉嫌诈骗展开侦查,并朝着「是否从上车时起就没有付款意思」的方向调查。

电车的无票乘车,除诈骗罪外,铁道营业法另有处罚不正乘车的规定,实务上多数由铁路公司按其规定追收加价车费了结。但冒用他人的定期票或交通IC卡等情节恶劣的,或者反复实施的,可能作为诈骗罪或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刑法246条之2)立案。

被害金额很小的话,能不被逮捕吗

可能性很大,但应对失当就会被逮捕。吃霸王餐多数是店员以现行犯抓住并报警而被发现。现行犯任何人都可以无逮捕令逮捕(刑事诉讼法213条);对外国人,若被判断为住所不明、有逃亡之虞,就会被直接带往警察署办理逮捕手续。若能凭随身携带的在留卡确认住所与身份,并当场付款或约定付款,多数情况下不会被逮捕,仅以任意的事情听取了结。

被害金额较小、已经赔偿、被害人不希望处罚、没有前科前历的,有时会以微罪处分了结,即由警察层面终结程序(基于刑事诉讼法246条但书,对检察官指定的案件省略移送的做法)。微罪处分不构成前科,也不移送检察官,对外国人而言是把对在留的影响降到最低的了结方式。但是否作微罪处分由警方判断,诈骗罪的适用范围并不像盗窃罪那样宽泛。

即使已被移送,只要赔偿、道歉并取得店方宽恕,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248条作出起诉犹豫的可能性也相当大。为此,与店方的联系和赔偿必须迅速且以妥当的方式进行。不应由本人或家属直接闯到店里道歉,而应通过辩护人确认店方意愿后推进,这对于避免后文所述的毁灭证据嫌疑同样重要。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在吃霸王餐的案件中,被害金额小、住所可以确认的,往往不经请求勾留即予释放;但也有以外国人身份为由认定有逃亡之虞而请求勾留的例子。一旦勾留,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

勾留判断中的关键,是住所与身份的稳定、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存在、家属的监督。由辩护人迅速向法官提交在留卡、雇用合同、在学证明等,说明没有勾留的必要,可以期待早期释放。释放后作为在宅案件继续侦查,检察官根据赔偿与和解的情况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诈骗罪法定刑中没有罚金的规定。因此一旦起诉,不会以简易程序的罚金了结,而会被提起公判、判处拘禁刑。对外国人而言,最大的危险就在这里。

入管法24条4号之2规定,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技能、留学、家族滞在、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等)在留者,因刑法第二编第37章(诈骗及恐吓罪)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且没有因缓刑而排除的规定。因吃霸王餐被起诉、判处拘禁刑6个月缓期3年执行的留学生或技能实习生,即该当该号。

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4号之2,以同条4号リ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基准。单次吃霸王餐的案件通常难以想象会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附加全部缓刑的也从该号中排除。不过,即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21条3项仅限于有「相当理由」时方可许可,有罪判决会影响素行评价。此外,因勾留导致就学或就劳中断的,还会产生在留资格取消(同法22条之4第1项5号、6号)的问题。

为什么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如上所述,吃霸王餐从罪名看似乎很轻,但既然是诈骗罪,一旦起诉必然判处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缓刑也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决定在留去留的,不是有罪还是无罪、实刑还是缓刑,而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本所基于这一结构,自逮捕之初即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通向不起诉的手段有两条。第一,以客观情节证明点餐时存在付款意思,从根本上争议诈骗罪的成立。准确梳理所持现金状况、点餐经过、离店时的对话,能够主张属于不可罚的利益盗窃、或者不能认定故意的案件并不少见。第二,迅速赔偿并取得店方宽恕,请求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248条)。被害金额较小时,只要赔偿与悔悟得以展示,检察官选择提起公判的必要性就会降低。

被警察传唤后,首先应该做什么

第一,理解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受强迫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在讯问前予以告知。在吃霸王餐的案件中,面对「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钱」的提问,若在恐惧与混乱中回答「是」,这就会作为承认诈骗故意的笔录留存下来。点餐时的想法与离店时的想法是两回事。在能够准确说明这一区别之前,不要急于供述。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吃霸王餐是只要与店方的赔偿协商迅速推进就能早期了结的案件。但本人或家属直接联系店方,会被怀疑为对被害人施加影响、毁灭证据,反而使羁押延长。由辩护人确认店方意愿、作为赔偿与和解的窗口,才能以最短路径接近不起诉。

第三,通译的质量。「没打算付」与「付不出」,无论中文还是日语都只是微妙的差别,但在法律上却是决定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差别。侦查机关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通译,并不站在为本人利益仔细区分这一差别的立场。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从会见、和解到公判,全程为当事人服务。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即使是吃霸王餐这类看似轻微的案件,本所也充分认识到它对外国人而言足以左右在留去留,自逮捕之初即迅速推进事实关系的梳理与同店方的和解。

在一名20多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出し子)的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到指示者的欺骗与胁迫性处境、不存在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诈骗罪中,故意的有无决定成败;在吃霸王餐的案件里,正面争议点餐时付款意思这一故意问题,同样是防御的核心。

在一名因担任特殊诈骗取款人(受け子)而多次被再逮捕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反复主张、举证事实关系,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这是在讯问中避免形成不利笔录的初期应对左右结论的例子。

对一名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分析入管过去的许可事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即使刑事案件的结果波及在留,本所也准备了下一步的应对。

结语

吃霸王餐、不付出租车费,往往始于任何人都可能出现的一瞬间的判断失误。但这一瞬间是否被加上「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款」的评价,会把它划分为不可罚的民事问题与只有拘禁刑的诈骗罪,对外国人而言更与在留的有无相连。被警察传唤时、被店员叫住时,当场说什么、不说什么,决定着此后的一切。拿不定主意时,请先咨询辩护人。本所愿从这最初的判断起与您同行。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無銭飲食・食い逃げ・無賃乗車で警察に呼ばれたとき|詐欺罪(刑法246条)が成立する場合としない場合、在留へ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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