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去强制手续中之「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在特别审理官面前、在法务大臣裁决之前,应当主张什么
2026/09/10
一旦进入退去强制手续,程序将依入国警备官之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之审查、特别审理官之口头审理、法务大臣之裁决此一顺序推进。在这条流程之中,于哪一阶段主张哪些内容,将大幅改变其后可采取之争讼方式。然而实务上,被告知认定当场即在文书上签名,从而亲手放弃请求口头审理机会者,并不在少数。本文聚焦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这两个关键节点,梳理当事人应在其中留下何种主张与资料。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手续采取三阶段审查结构:入国审查官之认定、特别审理官之口头审理、法务大臣之裁决。
- 不服认定者可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48条);不服判定者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同法49条)。
- 法务大臣纵使裁决异议无理由,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同法50条)。
- 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将在留特别许可之申请程序法定化,并于同法50条5项明示应予考量之事项。书面宜逐款对应加以构筑。
- 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之资料,原则应于口头审理阶段提出。若待裁决之后才着手准备,往往缓不济急。
退去强制手续采取何种结构
系三阶段之审查结构。
首先,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认有嫌疑者,即依收容令书收容其人身,并移交入国审查官(入管法45条以下)。入国审查官审查其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该当者,即将该意旨告知本人。
其次,不服该认定者,本人可请求口头审理,由特别审理官实施口头审理(同法48条)。特别审理官就入国审查官之认定有无错误作出判定。
再次,对特别审理官之判定仍不服者,本人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同法49条)。法务大臣就异议有无理由作出裁决;纵使裁决为无理由,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同法50条)。在留特别许可即为置于此最终阶段之制度。
被告知认定之当场,有哪些事绝不可为
在未充分理解内容之情形下,于放弃口头审理请求权之文书,或承诺退去之文书上签名。
告知认定之际,当事人会被询问是否请求口头审理。若在此签署不请求之文书,程序即在未经特别审理官口头审理、亦未经其后异议申出之情况下,朝退去之方向推进。实务上亦有当事人因听闻早点出境比较轻松、争也无用等说法而签名之例。
纵使经由口译说明,文书之法律意义亦未必能准确传达。被要求签名之文书究竟意味什么、签名之后将失去什么,宜在签名之前先向辩护人或行政书士确认。
口头审理中应当主张什么
分为两个层次思考,较易厘清。
第一层,系正面争执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事实认定错误、身分事项有误、在留资格该当性之评价、有无资格外活动及其程度等,均须于此阶段具体指摘。
第二层,纵不争执该当性,亦应自此阶段起,将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所需之情事留存于记录。特别审理官口头审理之笔录,将成为其后法务大臣裁决之判断资料。婚姻关系与子女养育之实态、在留期间、工作状况、纳税与社会保险之缴纳情形、本国已无生活基础之情事等,原则上应于口头审理阶段连同资料一并提出。若认为日后再提亦可而予以保留,恐将在这些资料未列入判断依据之状态下即遭裁决。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令和5年修法改变了什么
申请程序获得法律明定,应予考量之事项亦经法律明示。
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将在留特别许可之申请程序法定化,并于入管法50条5项列举判断时应予考量之事项,包括希望在留之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退去强制之事由,以及人道上之考量。
制作书面时,宜逐款对应各号构筑主张。修法之前,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框架下,应主张什么、如何主张,往往难以看清。既然考量事项已明定于条文,即可依条文项目将事实与资料一一对应,循判断框架递送主张。
入管厅公布之案例应如何运用
将其视为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宜予许可」之先例,与当事人情事相互对照。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按年度公布在留特别许可之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此系入管当局自身认定值得许可之案件集积,故具体抽取与当事人情事相近之许可案例加以对照,具有重大意义。
存在同类情事却仅就本案作不同处理者,属欠缺合理理由之差别待遇,从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之观点而言,即有可争之处。
惟公布案例基于个人资料保护之考量,记载趋于抽象。因此不宜追求情事完全一致,而应就违反态样、在日期间、家庭结构、发觉经过、素行等要素,以本质上之类似性为基准加以对照,方符实务。
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不需要故意或过失
入管实务长期采取不以其为要件之运作,但此仍属现今尚有争议之论点。
入管实务在判断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时,长期不以当事人之故意或过失为要件。然而如此一来,遭他人欺骗而由他人代为备妥文件者,或信赖雇主说明而工作者,纵无自身可归责之处,亦可能成为退去强制之对象。
松村大介弁护士主张责任主义之射程亦应及于行政处分,因而提起诉讼正面追问此一实务,并争至上诉审(案例D-2)。此一论点尚未形成确立之结论。惟实务上更为重要者在于:自刑事阶段即争执故意与过失并留下记录,将成为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阶段主张之基础。倘若在刑事案件中留下承认认识之供述,日后在入管手续中陈称并无认识,将难以取信。
裁决之后还能做什么
纵使退去强制令书已发付,争讼手段仍然存在。
经裁决而发付退去强制令书之后,仍可提起请求撤销该令书之诉讼。又,若于诉讼结论作出之前即遭遣返,救济即失其意义,故为阻止遣返,可考虑依行政事件诉讼法25条声请停止执行。
惟自令书发付至实际遣返,时间上余裕甚少,往往发生资料搜集来不及之情况。与其等待裁决之后才开始准备,不如自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阶段起,即着眼于诉讼预先整备资料,方属务实。
人身将如何处置
除收容之外,令和5年修法另设有监理措置制度。
过去之基本框架,系依收容令书或退去强制令书收容人身,欲解除收容则须声请假放免许可。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新设监理措置制度,在监理人之监理下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收容已非唯一选项。
实务上宜将监理措置之申请与假放免许可之申请一并检讨,并备妥足以显示住居与生计支持者存在、可担任监理人者之适格性、无逃亡之虞等资料。人身能否获得解除,直接关系到资料搜集与生活之维持。
自刑事程序进入入管手续之流程
以刑事案件为契机之案件中,刑事程序之初期应对将左右入管手续之结论。
遭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则于24小时内判断是否声请羁押,即持续拘束人身之程序。能否在这72小时内由辩护人前往会见,将大幅左右其后供述之构筑。刑事程序结束后,涉嫌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者将移交入国警备官,进入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之流程。刑事程序中所制作之供述笔录与判决,在入管手续中亦会被当作资料使用,故刑事阶段之供述采取方式,往往直接决定入管手续中能否提出某项主张。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退去强制事由之各款结构)
入管法24条各款结构互异,故确定本案涉及哪一款,乃一切之起点。
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获全部缓刑宣告者不在此列。相对地,关于毒品犯罪之4号チ,不问刑之轻重,仅凭受有罪判决此一事实即告该当。此外,4号ロ针对非法残留,4号ハ针对资格外活动,4号ニ针对旅券法违反,4号ヌ针对助长非法就劳等。被认定该当哪一款,口头审理中应争执之事实亦随之不同:有时争执刑度即足,有时纵然争得刑度减轻,仍无法脱免该当性。
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
根本不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才是最为确实之防御。
既然存在「受有罪判决即告该当」之款项,避免遭到起诉本身即具重大意义。此外,纵未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变更(同法20条)之审查仍要求素行善良,前科将被正面纳入评价。唯一能够避免留下前科之途径,即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若未准确掌握入管法24条各款之结构而仅推进刑事辩护,结果可能导致在留资格丧失。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 行使缄默权。刑事阶段所留下之供述,在其后之入管手续中亦会被当作资料使用。不应在记忆模糊之状态下于笔录签名,宜先与辩护人确认方针后再行陈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逮捕后最初之72小时,家属会见受到限制,能否在此期间有辩护人前往会见即为关键。着眼于入管手续之资料保全,亦自此阶段展开。
- 确认口译品质。口头审理同样经由口译进行。除侦查机关或当局安排之口译外,另行确保一位立场上为当事人行动之口译人员,至关重要。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自初次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弁护士亲自处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之中文口译人员,除侦查机关指定之口译外,当事人可于刑事程序全过程使用立场上为其行动之口译。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因冤罪而遭追究不法就労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之女性案件中,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
另有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者与日本籍女性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而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自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在国籍国几乎不存在公文书之状况下搜集有利证据,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
刑事案件方面,就因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当事人,本所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
结语
退去强制手续在认定、口头审理、裁决各个节点,均设有递送主张与资料之场合。反过来说,若在这些节点上什么都不提出而只是不断签名,日后便无争讼素材可用。既然口头审理之笔录将成为裁决之判断资料,真正之关键点,其实比一般想象来得更早。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于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获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日文版(日本語):退去強制手続の「口頭審理」と「異議の申出」|特別審理官の前で、法務大臣の裁決の前に、何を主張しておくべき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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