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伪造等前科还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常见问题与解答
2026/09/18
我们结合本所于2026年9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将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中与在留特别许可有关的内容,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了整理。以下均为一般性的解答,具体案件请向律师咨询。
核心要点
- 即使是附缓刑的判决,持有就劳资格或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伪造文书等罪被判刑的,也会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入管法24条4号の2)。
- 即使有前科,也存在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情况,会结合配偶和子女的在留地位、前科的内容、是否出头等因素进行判断。
- 本所于2026年9月为一位因伪造有印私文书・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被判处附缓刑判决的当事人,以日本人的配偶者身份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 存在刑事案件的,准备工作从判决之前就已开始。
Q1 只要判了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这取决于在留资格和罪名。入管法24条4号リ(超过1年的拘禁刑)将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但24条4号の2规定,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经营・管理、特定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等)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伪造文书等罪被处以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犯罪则不论在留资格如何,即使判处缓刑也属于对象(24条4号チ)。永住者或日本人的配偶者等不适用4号の2。
Q2 有伪造文书前科的人,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先例吗?
就本所对入管厅公布的案例集(平成26年至令和7年)的确认范围而言,未发现因伪造文书或行使伪造在留卡等伪造类罪名被判有罪者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例子。另一方面,本所于2026年9月为一位因伪造有印私文书・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被判处惩役1年6个月(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缓刑3年的越南国籍当事人,以日本人的配偶者身份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经本人同意后介绍)。即使是公开案例中没有的类型,根据各种情况的组合,也存在获得许可的余地。但这并不保证能取得同样的结果。
Q3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中,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什么?
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从公开案例来看,配偶和子女的在留地位影响很大。配偶为日本人的,即使存在附缓刑的判决,也有获得许可的例子。与此相对,配偶持有就劳资格或留学等在留资格的,本人受过刑事处分的案例,已确认的8件全部未获许可。此外,还会考虑是出头申告还是被查获、在日时间和合法在留的时间、婚姻和同居的实际情况、有无退去强制记录等。
Q4 配偶正在申请归化。会有什么影响吗?
可能会有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以判断时点的家庭关系为基础进行。在本所的案例中,判决确定约6周后配偶完成了归化,审查按照“配偶为日本人的情形”这一类型进行。配偶的归化或永住许可申请正在进行中的,请务必将预计完成的时间告知刑事辩护人和负责入管手续的律师。
Q5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在退去强制手续中申请。根据令和5年修正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设立了申请程序(入管法50条2项),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则不能申请(同条3项)。超过在留期限的人,在被查获之前主动出头,在指导方针上会被作为积极情节加以考虑。
Q6 到出结果需要多长时间?
因案件和地方局的不同差异很大,一般认为需要半年左右到1年以上。在本所的案例中,从申请到询问约4个半月,从询问到许可35天,合计约5个半月。
Q7 在询问中作出了与之前不同的陈述。会对我不利吗?
陈述发生变化这一点本身有时会被审查官指出。重要的是坦率地说明为何更正了陈述。在本所的案例中,当事人上午的陈述与判决的认定存在出入,因此在下午进行了更正,被问及理由时回答“经过重新思考”,最终获得了许可。重要的是,陈述要与判决内容相一致,并能传达出不再实施同样行为的态度。
Q8 是否应当请求口头审理?
这取决于案件。争议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本身的,应当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主张。对于超过在留期限或有罪判决已经确定没有争议的,服从认定、进入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有时可以缩短得出结论所需的时间。请求的期限为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入管法48条1项)。
Q9 如果未获许可,就什么都做不了了吗?
未获许可的,会以记载理由的书面形式通知。对于不许可处分或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处分,可以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14条1项),也会研究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理由书是在诉讼中进行争议时的重要线索。
Q10 应该什么时候咨询律师?
存在刑事案件的,应在被起诉之前。被起诉的罪数、罚金还是拘禁刑、缓刑还是实刑、判决何时确定,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入管法上的处理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在本所的案例中,在起诉前阻止了盗窃罪的追加起诉,这促成了附缓刑的判决和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从刑事案件初期应对到入管手续的全部流程。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职中文翻译,其他语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作办理。
在入管手续方面,还有如下案例:一位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的女性,本所主张退去强制事由也需要故意・过失,一直争议到上诉审,其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没有必要因为有前科就一开始便认定无法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而放弃。另一方面,什么都不做也不会获得许可。确认自己的案件接近公开案例中的哪一类型,同时着眼于刑事和入管两方面进行准备,至关重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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