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怀疑出口免税、消费税退税申报不实时|消费税法64条、与诈骗罪的关系、免税店的违规,以及对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13
“本以为只是税务署的调查,某天国税局的查察官却直接进了办公室。”经营对华出口或面向访日游客免税销售的中国籍经营者,向本所提出这类咨询的情况正在增加。出口不征消费税、进货中所含消费税可以退还的机制,若正确使用,是贸易业者理所当然的权利;但一旦被认定以虚构出口或进货骗取退税,就会以违反消费税法被告发,甚至遭到逮捕。而且,对于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经营公司的人来说,刑事责任之外,公司的存续与在留资格本身也会同时受到追问。从税务调查到查察、告发,再到对在留的影响,本文依次说明。
核心要点
- 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取得消费税退税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消费税法64条1项2号);提交退税申报书之时即以未遂处罚(同条2项)。
- 骗取退税具有对国家实施诈骗的性质,但实务上通常以税法固有的罚则即消费税法64条立案。
- 免税店的免税销售以免税购买对象者将物品带出境外为前提(消费税法8条),在国内转卖或借用他人名义均不满足免税要件。
- 依据国税通则法进行的犯则调查(同法131条以下)不同于任意的税务调查,伴随持令状的搜查与扣押,一经认为存在犯则即向检察官告发(同法155条)。
- 超过1年的实刑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还会面临因公司实体丧失而被取消(同法22条之4第1项5号、6号)或更新不许可(同法21条3项)的现实问题。
出口免税与消费税退税是怎样的机制
消费税是对国内消费课征的税,因此作为自日本出口而进行的资产转让免征消费税(消费税法7条1项1号)。另一方面,在国内采购出口商品时已经支付了消费税,这部分进项消费税额属于抵扣对象(同法30条1项);销项消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经确定申报予以退还(同法45条1项、52条1项)。出口业者之所以会产生消费税退税,正是基于这一结构。
要适用出口免税,必须能够依财务省令的规定证明该交易确系作为出口而进行(同法7条2项)。若未保存出口许可书等文件,就不能适用免税。因此,围绕退税的争议,大多集中于出口事实本身、进货事实本身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单证是否与实际相符。
骗取退税罪。消费税法64条的结构
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取得消费税退税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消费税法64条1项2号)。退税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可根据情节将罚金上限提高至退税相当额(同条3项)。此外,提交用于取得退税的申报书之时,即作为未遂处罚(同条2项)。也就是说,即使退税款尚未实际到账,仅提交不实的退税申报书就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一般理解为实施使税款的征收或退还不能或显著困难的欺骗手段或其他工作,典型如以进货账簿和出口单证伪装虚构的出口交易、就实际不存在的进货制作发票、虚增实际进货额等。仅仅计算错误或疏于保存出口证明文件,虽会成为更正或加算税的对象,却不构成此罪。
争点在于,单证与实际之间的出入,究竟是有意的工作,还是交易管理粗放所致。与中国一侧交易对象之间货物流向与资金流向不一致、或者经由多家公司周转等情节,本身并非违规的证据,却容易被侦查机关视为伪装的征表。从中国一侧也调取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资料并加以整理,是辩护的核心。
与诈骗罪的关系
骗取退税的行为,是欺骗国家使其交付退税款,性质上可能该当刑法246条1项的诈骗罪。但实务上,由于税法设有消费税法64条这一固有罚则,通常以该条立案。法定刑方面,诈骗罪为10年以下拘禁刑,消费税法64条1项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税法在预定并科罚金这一点上更重。
另外,法人的代表人或从业人员就法人业务实施骗取退税的,除处罚行为人外,对法人亦科处罚金刑(消费税法67条1项)。这会产生双重后果:不仅代表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司也被科处罚金,而这一事实又会影响公司的信用与在留资格的审查。
围绕免税店(出口物品销售场)的违规
面向访日游客的免税销售,被怀疑违规的情形也在增加。经营出口物品销售场的事业者,以一定方式向免税购买对象者销售物品的,免征消费税(消费税法8条1项)。免税购买对象者原则上指非居住者中以短期滞在等特定在留资格入境者。
这一制度以购买者将物品带出境外为前提。以免税方式购买的物品在出境前未出口的,由出港地的海关长征收消费税(同条3项);在国内转让被禁止(同条4项),未经批准转让的,向转让人征收消费税(同条5项)。借用他人护照伪装免税购买、把免税购买的物品在国内转卖、店方明知而反复销售等行为,均因欠缺免税要件,也会使店方陷入骗取退税的嫌疑。免税店若未保存证明系免税购买对象者购买的文件或电子记录,免税的适用本身即被否定(同条2项)。
另需说明,免税销售制度预定自2026年11月起,由购买时免税的方式改为出境时经海关确认后退税的方式。制度交替之际,旧制度下的交易有时会被回溯调查,建议趁现在核实单证的保存状况。
从税务调查到查察、告发的流程
有关消费税的调查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类型。一种是税务署职员依质问检查权进行的调查(国税通则法74条之2),这是为了正确课税的任意调查,导向修正申报、更正与加算税。若认定存在伪装或隐瞒,则课以重加算税(同法68条)。
另一种是国税局查察部门进行的犯则事件调查。有关职员可以询问犯则嫌疑人、检查物件、留置任意提交的物件(同法131条1项),并可依法官事先签发的许可状进行临检、搜查、扣押(同法132条1项)。应扣押的物件为计算机时,与之连接的记录介质中的电子记录亦属对象(同条2项)。查察官持令状进入办公室或住宅,正是这一阶段。
经犯则事件调查认为存在犯则时,有关职员必须向检察官告发(同法155条)。接受告发的检察官进行侦查,并判断是经逮捕、勾留后起诉,还是不羁押直接起诉。自查察着手至告发,通常需要数月至1年左右;能否在此期间整理出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资料、构筑向查察官的说明,左右着是否告发以及告发后的量刑。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告发后被逮捕的,警方或检察须在48小时内推进程序,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勾留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查察案件在告发时证据大部分已经收集完毕,因此一旦逮捕,勾留延续的理由往往不是毁灭证据,而是与共犯串通或逃亡的可能。对外国籍经营者,出境的可能容易被强调,勾留并附加禁止会见的情况并不少见。
另一方面,查察案件不羁押直接起诉的例子也很多,是否逮捕取决于案件规模、是否否认以及证据状况。自查察阶段起即有辩护人介入,反复提交资料并作出说明,对于避免羁押同样具有意义。
对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影响
入管法24条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骗取退税案件中,退税额越大,实刑的可能性越高,因此首先成为问题的是此号。消费税法违反不在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为对象的同条4号之2所列举的罪名之内,但若以诈骗罪(刑法第2编第37章)受处罚,则该当该号,不论有无缓刑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特有的问题在于公司的实体。若在查察或刑事程序过程中公司业务停止、客户流失、员工离职,就可能因未从事本应从事的活动而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5号、6号)。此外,在留期间的更新仅在有相当理由认定更新适当时才予许可(同法21条3项),更新审查除事业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之外,还要求素行良好、履行纳税义务。因逃税或骗取退税被判有罪的事实,对这些方面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即使刑事结果止于缓刑,更新被拒、失去在留的危险依然真实存在。必须在刑事程序之外,同步维持公司经营、完成修正申报与纳税、建立防止再发的体制,并准备在更新申请阶段予以展示。
为何要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本所在此类案件中,不把缓刑判决当作最终目标,而是以避免告发、被告发时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组织工作。如上所述,有罪判决即使附缓刑也会直接影响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对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而言,存在同时失去公司存续与在留的风险。
争取不起诉的主张支柱,是交易的真实存在与不存在违规的意图。以装船单证、结算记录、中国一侧的收货记录证明出口交易确实发生、进货确实进行,并说明单证的不备是管理上的疏漏而非有意的工作。此外,尽早完成修正申报与纳税,是判断是否告发、是否起诉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接到查察通知或逮捕通知后应把握的3点
第一,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受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予以告知。查察官的询问属于任意性质,但所述内容会在之后的刑事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凭记忆陈述的交易经过与单证制作过程,日后可能被当作佐证违规意图的材料。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查察案件中,只靠税理士应对、在缺乏刑事程序视角的情况下反复作出说明的例子并不少见。查察是刑事案件的入口,自告发前的阶段起就必须以刑事辩护的视角应对。
第三,通译的质量。查察官或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是为程序服务的通译,并不站在本人利益的立场上。能否准确传达贸易交易的专业术语与中国一侧的商业惯例,会使同一番说明既可能成为违规的自白,也可能成为正当交易的说明。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中文专属通译,与中国一侧交易对象的往来及合同的解读,由律师与通译协同完成。本所并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更新方面的支援。
本所也处理围绕公司控制权的纠纷。在被以虚假股东大会决议解任代表取缔役的案件中,东京地方法院与东京高等法院均判当事人胜诉;在外资企业控制权纠纷中亦取得胜诉。查明公司决策究竟由谁作出的工作,在区分法人刑事责任与代表人个人责任的场合同样有用。
经营批发业的当事人遭遇骗购诈骗的案件中,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契机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的7,500万日元解决金。以资料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工作,与面对骗取退税嫌疑时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场合是相通的。
此外,本所积累了国际刑事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处理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结语
出口免税与消费税退税对于经营贸易者是正当的制度,但单证与实际之间的出入一旦被评价为“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就会直接连接到以10年以下拘禁刑为法定刑的重罪。而对于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经营公司的人,无论刑事结论如何,公司的实体与纳税的履行都会直接影响在留审查。在接到查察通知的那一刻,能否把税务应对、刑事应对与在留应对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决定了之后的走向。请尽早向能够制定方针的专业人士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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