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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友软件实施的“仙人跳”,参与者如何被追责|恐喝罪、诈骗罪的共同正犯,被视为引诱者的女性如何辩护,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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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友软件实施的“仙人跳”,参与者如何被追责|恐喝罪、诈骗罪的共同正犯,被视为引诱者的女性如何辩护,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通过交友软件实施的“仙人跳”,参与者如何被追责|恐喝罪、诈骗罪的共同正犯,被视为引诱者的女性如何辩护,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13

「她只是和交友软件上认识的人吃了顿饭,却被当作恐喝案的共犯带走了。」不时有家属在接到逮捕通知后向本所这样咨询。通过交友软件约男性见面,抵达酒店或包间后,自称「丈夫」或「男友」的男子突然出现,以慰谢料、和解金等名义索要钱财。这种手法在日本俗称美人局,也就是中文里所说的仙人跳。近期有报道称,关东地区多名外国籍男女因涉嫌恐喝被逮捕。在这类案件中,不只是收钱的男子,被认定为引诱者的女性同样可能作为共同正犯被追究;而根据当事人所持在留资格的不同,即便判处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另一方面,被视为引诱者的女性一方,往往隐藏着受指使者胁迫、因债务受人控制等足以左右责任轻重的情节。争点在哪里,防线应设在何处,以下逐一梳理。

核心要点

  • 以「你碰了我妻子」「拿慰谢料来」等说辞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刑法249条的恐喝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即使尚未拿到钱,也依同法250条以未遂处罚。
  • 把男性约出来的女性,只要知悉计划并分担角色,就可能依刑法60条被认定为共同正犯;但若是在指使者的胁迫或控制下参与,是否存在共谋、是否仅属帮助犯,将成为关键争点。
  • 被害人被要求在「和解书」上签字这一结构本身就是恐喝的手段,即便签了字,也不妨碍犯罪成立。
  • 恐喝罪与诈骗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依入管法24条4号之2,只要被判处拘禁刑,即便附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因此,应当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而非缓刑判决为最优先目标,自被逮捕之初正确行使沉默权和选任辩护人的权利,这是保住在留的关键。

仙人跳构成什么罪。只威胁而未拿到钱时怎样处理

核心罪名是恐喝罪。刑法249条1项规定,恐喝他人使其交付财物者,处10年以下拘禁刑;同条2项规定,以同样方法取得财产上不法利益者,同样处罚。「你碰了我妻子,付慰谢料来」「你明知她未成年还约见面,不想让警察知道就拿钱来」,这类说辞属于告知将损害对方名誉或社会地位的胁迫,对方因此心生畏惧而交付钱财,恐喝罪即告既遂。

在拿到钱之前对方逃走了,或者报了警,也不能因此安心。刑法250条规定,诈骗及恐喝之罪的未遂亦予处罚,因此自开始胁迫之时起即已构成未遂。此外,即便未收取现金,而是强迫对方写下「日后转账」的承诺书或以信用卡结算,也依第2项作为财产上的利益同样处理。

诈骗罪(刑法246条)有时会被一并考虑,因为案件中往往包含欺骗成分,例如女性并未结婚却有人自称「丈夫」出现,或者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慰谢料行情」。不过,只要案件的主体结构是通过胁迫使对方畏惧而取财,实务上通常以恐喝罪立案;究竟按诈骗还是恐喝构成,取决于侦查机关的事实认定。无论如何,两罪法定刑同为10年以下拘禁刑,后文所述对在留影响的框架也是共通的。

只是负责约人的女性也会成为共犯吗

有可能。刑法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者,皆为正犯。实务上,即使没有直接参与胁迫的场面,只要知悉计划,并把约出男性、带入房间作为自己的分工来完成,就可能作为共谋共同正犯承担恐喝罪的责任。软件上的聊天记录、约定见面地点、预订房间、与指使者的联络记录等客观材料,都会被当作证明「分工」的证据。

但是,共同正犯的成立以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为前提,这正是辩护的出发点。如果当初只是被告知去陪人吃饭、以交往为目的见面,并未被告知索要钱财的计划,或者是在男子闯入房间之后才知道,那么关于恐喝的共谋本身就有被否定的余地。刑法38条1项规定,无犯罪意思的行为不予处罚;故意是否存在、何时产生,是极大程度上取决于讯问时最初如何陈述的争点。

即便对计划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只要所起作用属于边缘性的,也有主张仅构成帮助犯(刑法62条1项)而非正犯的空间。从犯的刑罚依正犯之刑减轻(同法63条),这不仅影响量刑,也会在起诉与否的判断以及对在留的影响上产生差别。

如果是受指使者胁迫而参与,责任如何认定

这类案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被视为引诱者的女性本人也处于他人控制之下这一情节。以来日费用、生活费名义背负所谓债务,被告知「不听话就通知你家人」「你的在留卡在我手里」;被自称交往对象的男子长期施暴;自己的照片或视频被对方掌握。这样的咨询并不少见。

这些情节具有几层法律意义。第一,关于共谋的任意性。如果角色是在胁迫之下被强加的,就难以评价为在对等立场上共享犯罪计划,可以据此争取否定共同正犯的成立。第二,关于责任的程度。本人自身也是胁迫或强要的被害人这一事实,属于判断是否起诉时应当考虑的「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情状」(刑事诉讼法248条),可能导向起诉犹豫的结论。第三,如果与指使者的关系接近人口贩运的结构,还可以主张将本人定位为保护对象而非加害者。

不过,如果本人在讯问初期就说出「是我主动约的」「我拿了分成」,之后再提出这些情节也难以取信。指使者实施胁迫的内容、时间、证据(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伤痕照片、所谓借据),需要由辩护人尽早整理,并主动向侦查机关展示。

被害人被要求「和解」的结构及其意义

仙人跳的特点在于,被害人被置于难以报案的境地。已婚男性通过软件与女性见面、被告知对方可能未成年,出于这些顾虑,被害人往往认为「与其让警察知道,不如付钱了事」,并当场被要求在「和解书」「协议书」上签字。加害者一方试图把这份书面材料当作「双方合意支付的慰谢料」的证据。

然而,在受胁迫而畏惧的状态下签署的书面材料,不具有妨碍犯罪成立的效力。恐喝罪处罚的正是使对方畏惧而交付财产这一行为本身,形式上的合意不改变评价。相反,事先准备好书面模板的事实,会被当作证明计划性的证据。从被疑人一方看,「有合意」「对方是自愿付的」这类辩解难以成立,不应把防线设在这里。辩护的重点,如前所述,应放在本人参与的范围以及共谋的有无与时间点上。

另需说明,对于遭遇此类侵害的一方,本所会告知即便已经付款,仍有考虑报案或告诉的余地,并且可以请求返还钱款。

刑事程序大致如何推进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和人身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203条1项),检察官须在接收后24小时内、自逮捕起合计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同法205条)。法官批准勾留的,原则为10日,有不得已事由时最多再延长10日(同法208条),在此期间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仙人跳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不止一人,可能按案逐件再逮捕。而且因为共犯多人,为防止串供,通常会附加禁止与辩护人以外之人会见的决定(同法81条)。此时家属既不能会见也不能通信,本人与外界之间的唯一桥梁是辩护人。围绕谁是主导者,共犯之间的供述常常相互矛盾,必须在其他共犯先行固定供述之前,把本人的立场整理清楚。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恐喝罪与诈骗罪位于刑法第2编第37章「诈骗及恐喝之罪」。这一点对在留的影响具有决定性意义。入管法24条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刑法第2编第37章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4号リ不同,该号不问刑期长短,也不问是否附缓刑。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留学、家族滞在、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等资格在留者,均属该号对象。换言之,即便是附缓刑的拘禁刑判决,一旦确定,就可能进入退去强制程序。

相比之下,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在留者,不适用4号之2,而是涉及4号リ。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除外,因此附缓刑时不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过,在留期间更新仅在法务大臣认为有足以认定更新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入管法21条3项),受有罪判决的事实会在素行评价上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勾留长期化,持续处于无法就劳或就学的状态,对于别表第一资格而言,还可能以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本来活动为由被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6号)。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但与刑事程序的走向无关,维持在留资格的应对必须同步推进。

为什么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

在这类案件中,本所不把取得缓刑判决当作最终目标。如前所述,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附缓刑,也可能依入管法24条4号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事程序中被视为「有利结果」的缓刑判决,从在留的角度看却可能直接导致在留资格丧失。若不准确把握这一结构就以「缓刑就没事」作解释,结果可能让本人失去在日本的生活基础。

争取不起诉处分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主张不存在共谋或参与属于边缘性质,请求以嫌疑不足为由不起诉;二是承认参与,但展示处于指使者控制之下的情节、对被害人的赔偿与道歉、防止再犯的环境,请求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248条)。选择哪条路径,取决于证据状况和本人供述的一贯性,因此最初讯问时的应对,决定了之后可选择的余地。

接到逮捕通知时的初动三要点

第一,沉默权。沉默权由宪法38条1项保障,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在讯问前告知无须违背自己意思作出供述,行使沉默权不得被作不利评价。在仙人跳类案件中,本人常常为了让侦查人员理解「自己也是被胁迫的」,把经过从头到尾全部说出,结果只有「拿了分成」「知道那个男的会来」这些片段留在笔录里。说什么、不说什么,应当在与辩护人商量之后再决定。

第二,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勾留状签发后可以请求国选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7条之2),但那已经是逮捕后最多72小时之后。在共犯多人的案件中,其他关系人的供述正是在这72小时内逐渐固定。家属可以独立于本人选任辩护人(同法30条2项)。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通译是为侦查服务的通译,并非站在本人立场工作。「引诱」「叫来」「约好见面」这些词语之间的细微差别,直接关系到共谋有无的认定。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自会见之初起就能准确传达本人的话。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中文专属通译,当事人可以在会见至公判的全过程中,使用独立于侦查机关通译、站在本人立场工作的通译。刑事程序之外,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推进维持在留资格的应对。

在为受指使者控制而参与的女性辩护方面,本所有相应实绩。就一名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出し子)的20多岁女性,本所主张并举证其曾处于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性状况之下、不存在犯意,取得了不起诉处分。被视为仙人跳引诱者的女性案件,在如何把与指使者的关系证据化这一点上,具有相同的结构。

此外,就一名作为特殊诈骗收款人(受け子)被多次再逮捕的当事人,本所对不当讯问持续提出抗议并充分主张举证,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被害人多人、再逮捕反复发生的类型中,一贯地处理讯问应对并逐件梳理证据关系的经验,可以直接运用于本类案件。

本所还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结语

在所谓仙人跳的案件中,不只是收钱的男子,被视为引诱者的女性同样可能承担重责;而这名女性本人正处于他人控制之下这一情节,却常常被忽视。共谋的有无与时间点、参与的范围、与指使者的关系,这些争点的形态往往在最初的讯问中就已定型。而对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而言,这是一种即便获判缓刑也可能失去在留的案件类型,希望各位一开始就了解这一点。接到逮捕通知的家属最先应做的,不是凭推测拼凑经过,而是尽早向能够制定方针的辩护人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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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版(日本語):マッチングアプリを使った「美人局」に関わったとき|恐喝罪・詐欺罪の共同正犯と誘い役とされた女性の弁護、在留資格へ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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