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实刑之后|控诉期限14日、控诉趣意书、判决后的保释,以及刑罚确定与退去强制之间的时间关系
2026/09/13
“本来以为会判缓刑。”在法庭上听到实刑判决、随即被押回看守所的当事人,其家属往往在当天傍晚就打来电话。一审判决并不是终点,但能够采取下一步行动的时间短得惊人;而且对于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刑事程序的时钟与入管程序的时钟会同时开始走动。控诉的期限到何时为止,控诉趣意书应当写什么,判决之后还能否申请保释,刑罚确定之后退去强制手续又如何推进。本文面向刚刚被判实刑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逐一说明。
核心要点
- 控诉的提起期间为判决宣告次日起算14日(刑事诉讼法373条、55条1项),逾期未提出,一审判决即告确定。
- 控诉趣意书须在控诉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刑事诉讼法376条1项),以量刑不当(同法381条)、事实误认(同法382条)等理由,援引案卷记录中的事实进行主张。
- 拘禁刑判决宣告之后,权利保释(刑事诉讼法89条)不再适用,裁量保释(同法90条)也仅限于羁押带来的不利益程度显著较高等情形(同法344条)。
- 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一旦确定,即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原则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执行退去强制令书(同法63条2项)。
- 控诉审可以调查一审判决之后的量刑情节(刑事诉讼法393条2项),如和解、赔偿、监督体制等,因此控诉审的准备同时也是在留特别许可主张的准备。
控诉的期限到何时为止。自判决之日起14日
控诉的提起期间为14日(刑事诉讼法373条)。上诉期间自裁判告知之日起进行(同法358条),以日计算的期间不算入首日(同法55条1项),因此以判决宣告的次日为第1日,第14日结束时即为期限。控诉申请书不是提交给控诉法院,而是提交给作出判决的第一审法院(同法374条)。
期限哪怕只超过1日,原则上就无法再提起控诉,一审判决随之确定。当事人虽可从羁押的拘置设施提交控诉申请书,但实刑判决之后往往伴随移送、会见限制等情况,仅靠本人推进手续并不容易。原审的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提起上诉(同法355条),只要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即为有效(同法356条)。在判决当日就与辩护人确认是否控诉,是最要紧的一件事。
另外,控诉申请本身只需简短的书面,无须详细写明理由,理由留待后述的控诉趣意书陈述。与其在犹豫之间错过期限,不如先行提出,日后再视情况撤回,这也是一种选择。
控诉趣意书写什么。期限由法院指定
提起控诉之后,控诉法院会通知控诉趣意书的提交期限。控诉趣意书必须在法院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提交给控诉法院(刑事诉讼法376条1项),未能遵守期限,控诉有被驳回的危险。实务上,法院会根据案卷的分量指定数周至1个月左右的期限,辩护人须在此期间重新通读一审全部记录并构筑主张。
实务中最常见的控诉理由,是量刑不当(同法381条)与足以影响判决的事实误认(同法382条)。两者都要求援引诉讼记录以及一审已调查证据中呈现的事实。因此,控诉趣意书不是感想文,而是要标明页码,具体指出一审证据的哪一处存在何种评价上的错误。有些案件还会涉及诉讼程序违反法令(同法379条)或适用法令错误(同法380条)。
仅被告人一方提起控诉的案件,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同法402条)。这一规定意味着不必担心因为控诉而被加重,是考虑是否控诉时的一颗定心丸。控诉有理由的,控诉法院撤销原判决(同法397条1项);能够依据记录和证据直接作出判决的,由控诉法院自行判决(同法400条但书)。以量刑不当为理由的案件,多数以控诉法院自行改判、减轻刑期或附加缓刑的形式了结。
实刑判决之后还能申请保释吗。不再是权利保释,而是裁量保释
有余地,但比一审审理中要严格得多。宣告拘禁刑以上刑罚的判决之后,“除非存在特定除外事由否则必须准许保释”的权利保释规定(刑事诉讼法89条)不再适用(同法344条1项)。判决后的保释,只能以法院裁量的保释(同法90条)为依据。
而且,判决宣告后准许裁量保释,须以继续羁押给被告人在健康、经济、社会生活或辩护准备等方面造成的不利益程度显著较高为条件;但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人逃亡的可能性不高的,不在此限(同法344条2项)。换言之,判决后的保释申请,必须以具体材料说明为何继续羁押会造成显著不利益,或者为何逃亡的可能性不高。
对于外国籍当事人,法院往往更看重回国逃亡的可能性。对此,需要以书面逐项呈现:护照由辩护人保管,配偶与子女在日本、生活根基在日本,有身元引受人负责监督,工作单位同意复职,为准备控诉审本人与辩护人必须反复商议,等等。一审判决前已被保释的当事人,在实刑判决宣告的同时保释即失去效力并被当庭收押,因此判决后的保释必须重新申请。
控诉审中为量刑与在留能够做的事
控诉审以一审记录为前提审查判决当否,但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第一审判决之后影响量刑的情节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393条2项)。正因有此规定,一审判决之后达成的和解、完成的被害赔偿、进行的赎罪捐赠,以及家属或雇主承担监督的体制,都可以在控诉审中作为新的主张提出并加以证明。
依据刑法25条1项,被判处3年以下拘禁刑者,可根据情节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要把一审的实刑在控诉审改为缓刑,就必须让法院信服:与一审之时相比,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一审判决之后整理的所有情节,都应围绕这一点来构筑。
此时,从在留的角度看,最重要的是入管法24条4号リ的结构。该号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排除了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受刑罚部分缓期执行宣告且未缓期部分不超过1年者。也就是说,控诉审要争取的结果,视案情而定,并不只有缓刑一种。把刑期缩短到1年以内,或者通过刑罚部分缓期执行(刑法27条之2)使实际服刑部分不超过1年,在脱离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上具有同样的意义。控诉趣意书中的量刑主张,必须意识到这条线来书写。
此外,控诉审中收集的材料,在之后的入管手续中可以直接发挥作用。退去强制手续中,法务大臣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应考虑家庭关系、素行、在留期间、人道上的配虑必要性等事项(入管法50条5项)。和解书、家属的陈述书、雇主的上申书、就诊与治疗记录,既是量刑材料,也是在留特别许可的材料。把控诉审的准备只当作刑事案件的事情来推进,未免可惜。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一审判决之前与之后
先回顾一下刑事程序:逮捕后48小时内警方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勾留。勾留原则为10日,延长后最多再加10日;一经起诉即进入公判。自白案件通常1至2次庭期即可辩论终结,约1个月后宣告判决。
判决之后,依次是14日内提起控诉、提交控诉趣意书、控诉审第1次公判。控诉审第1次公判多在控诉趣意书提交后1至2个月左右指定;如需就判决后的情节进行事实调查,可能再增加1次左右的庭期。对控诉审判决虽可上告,但上告理由限于违反宪法、违反判例等(刑事诉讼法405条),并不是仅以量刑轻重即可争执的程序。
若不提起控诉,一审判决在宣告次日起经过14日时确定。若提起控诉而在控诉审被驳回,则随着对控诉审判决的上告期间经过而确定。确定的裁判即予执行(同法471条),实刑的情形,在刑事设施的服刑随之开始。
刑罚确定与退去强制手续之间是怎样的时间关系
入管手续并不等待刑事程序结束。入管法63条1项规定,对于该当退去强制对象者的外国人,即使刑事诉讼或刑罚执行的程序正在进行,也可以推进退去强制手续。实务中,在刑事设施收容期间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同法27条)、由入国审查官进行审查(同法45条)的情况并不少见。
入国审查官认定当事人该当退去强制对象者时,会将此通知本人(同法47条3项),并告知本人可以请求口头审理以及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条4项)。若服从认定,3日内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即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同条5项2号)。而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法50条3项)。之所以说在服刑期间收到的文件若不理解其含义就签名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原因正在于此。
即使退去强制令书已经发付,原则上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不予执行;但在刑罚执行期间,经检事总长或检事长许可,也可以执行(同法63条2项)。实务上可见在刑期中途假释并同时遣返的做法,释放时间有时会以遣返为前提进行调整。从刑罚确定到遣返之间会发生什么,必须自判决之后立即预见。
还需说明,经令和5年修法,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仅在“不许可其在留将有欠人道上配虑”这一特别情事存在时,才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同法50条1项但书)。这是一个严格的框架,但从公开的许可事例来看,存在抚养日本籍子女等情事而获得许可的例子。在有同类情事获得许可的事例存在的情况下仍不予许可,从平等原则(宪法14条1项)的角度有争执的余地。本所会分析入管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事例集,援引与本案相近的事例来构筑主张。
本来应当以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本文讨论的是一审判决之后的事,但有一点仍须说明。一审被判实刑的案件,多数在被起诉的那一刻,就已处于“仅靠缓刑无法保住在留”的结构之中。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除外规定仅限于缓刑的情形;若能在此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该号的问题根本不会发生。刑事案件的咨询越早、选择越多,这一点恰恰最需要告诉被判实刑者的家属。
当然,即使在判决之后,办法仍然存在。控诉审中的刑期缩短或缓刑、判决后的保释、在留特别许可的准备,把这些作为一个整体来推进,就是此刻能够采取的最佳方针。
判决之后当事人与家属应把握的3点
第一,沉默权。宪法38条1项保障任何人不受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要求讯问前予以告知。判决之后,仍可能在余罪讯问或入管的违反调查中被要求供述,而所述内容会影响控诉审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说什么、不说什么,应当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
第二,辩护人的选任。一审国选辩护人的职务随一审判决而终了,控诉审需要重新选任。14日的控诉期限,作为寻找新辩护人的时间实在太短,控诉趣意书的期限也会随即到来。若打算自控诉审起委托私选辩护人,必须在判决之后立即行动。
第三,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或法院安排的通译,是为程序服务的通译,并不站在本人利益的立场上。要让本人准确理解控诉趣意书的内容,用自己的语言把判决后的情况传达给辩护人,就需要站在本人一侧的通译。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
本事务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均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负责。即使是自控诉审起受托的案件,也由律师本人通读一审记录、起草控诉趣意书、出席控诉审公判,并一贯负责判决后的入管手续。本所常驻中文专属通译,会见时一同前往。
本所曾为因营利目的持有兴奋剂而被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的层层推进,取得无罪判决。逐一解读证据、在法庭上揭示供述矛盾的工作,在控诉审争执一审事实认定的场合同样处于核心地位。
本所也曾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促成婚姻与认领手续,并分析入管过往的许可事例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同时着眼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来准备材料的方针,在实刑判决之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场合同样适用。
此外,本所积累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处理经验,并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结语
一审被判实刑的那一天,对本人与家属而言都是最艰难的日子之一。但从那一天起,14日的期限已经开始走动,而控诉审也准备了能够吸收判决后情节、改变结论的机制。把刑期改为缓刑、缩短到1年以内、取得判决后的保释、整理在留特别许可的材料,每一项都会因判决之后的及早行动而改变结果。请冷静而迅速地,向能够制定方针的专业人士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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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版(日本語):一審で実刑判決を受けたとき|控訴の期限14日・控訴趣意書・判決後の保釈と、刑の確定から退去強制まで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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