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滞留?|处罚、退去强制程序、出国命令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分岔
2026/09/04
非法滞留是指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的状态。日语称为不法残留,即通常所说的超期滞留,既构成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0条之罪,也属于同法第24条第4号中非法滞留一项的退去强制事由。它以合法入境为前提而逾期停留,与自始未获许可入境的非法入境不同。
本文要点
- 自在留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即为非法滞留,不利情节随时间不断累积。
- 入管法第70条规定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 属于第24条第4号中非法滞留一项的退去强制事由,将从违反调查开始推进程序。
- 自行到案并符合条件的,可适用不予收容即可出境的出国命令制度。
- 视家庭关系等情节,也可能被给予在留特别许可。
什么是非法滞留?
非法滞留是指原本合法在留的人,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后仍留在日本的状态。忘记提出更新申请的情形,以及申请被驳回后超过出国准备期间的情形,都属于非法滞留。
只要在届满日之前提出了更新或变更申请,审查期间可依特例继续在留。但完全没有提出申请而过了届满日的,自次日起即为非法滞留。哪怕只迟延数日,状态并无不同,因此准确把握当前状况是第一步。
非法滞留有什么处罚?
结论是,依入管法第70条,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不过,仅有非法滞留的案件,刑事上多以不起诉处理,转由入管的退去强制程序接手。相对地,非法滞留期间还从事工作的,会另有资格外活动的问题;伴随其他犯罪的,则可能与该罪一并被提起公诉。对雇用一方,也会产生入管法第73条之2不法就劳助长罪的问题。
非法滞留被发现后是什么程序?
结论是经过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等阶段,最终决定是签发退去强制令书还是给予在留特别许可。
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后,由入国审查官审查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对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口头审理,仍不服的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即使异议被裁决为无理由,若认定存在应特别准许在留的情节,仍会给予在留特别许可。
程序期间是否被收容因案而异。2023年修正的入管法设立了不予收容而准许在社会中生活的监理措施制度。
出国命令制度是什么?
结论是,对符合条件的人不予收容,命其自行出境的简易程序。
| 条件 | 内容 |
|---|---|
| 到案 | 抱有尽快出境的意愿而自行前往入管申报 |
| 无其他事由 | 不符合非法滞留以外的退去强制事由 |
| 前科 | 未曾因盗窃等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
| 过往退去经历 | 过去未曾因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而出境 |
| 出境确实性 | 可望确实尽快出境 |
被给予出国命令的人不会被收容,须在指定期限前自行出境。依据规定于入管法第24条之3及第55条之2以下。被查获的情形无法适用,因此是否自行到案就是分岔点。
什么情况下会被给予在留特别许可?
结论是,被认定存在家庭关系或在留经过等使得要求其离境并不相当的情节时。
入管法第50条对在留特别许可作了规定,2023年修正把申请程序法定化,并在法律上明示了应考虑的事项,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考虑的必要性等。
与日本人或永住者之间育有子女、有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长期平稳生活等,都可作为有利情节主张。被给予的在留资格多为定住者。
上陆拒否期间有多长?
结论是,被退去强制出境与依出国命令出境,差别巨大。
| 出境形式 | 上陆拒否期间 |
|---|---|
| 被退去强制而出境 | 5年 |
| 曾被退去强制的人再次被退去强制 | 10年 |
| 依出国命令出境 | 1年 |
依据规定于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若将来仍希望来日本,这一差距具有决定性意义。应尽早理解到案时机会改变结论这一点。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非法滞留在什么场合成为问题?
结论是,因其他案件被逮捕,结果暴露出非法滞留状态的场合。
因盘查或其他案件的侦查而查明在留状况,刑事程序结束后径行移交入管的情形很多。此时在刑事程序中作了怎样的供述、留下了怎样的材料,都会影响其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与家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与社区有联系,既是刑事量刑情节,也是入管程序中的考虑事项。必须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体来准备。
常见问题
问1 我处于超期滞留状态,应该自行去入管吗?
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出国命令,不被收容即可出境,上陆拒否期间也较短。但若希望继续留在日本,则须在到案之前先确立前景。请先向律师咨询。
问2 与日本人结婚就能继续在留吗?
婚姻关系是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事项之一,但不会仅凭这一点决定结论。还须以材料呈现婚姻的实质、同居状况、生计与品行。
问3 依出国命令回国后,何时可以再次入境?
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与被退去强制时的5年相差很大,因此程序的选择应慎重研究。
问4 非法滞留期间一直在工作,会怎样?
会另行构成资格外活动的问题,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也属不利情节。对雇用一方也会产生不法就劳助长罪的问题。
问5 程序期间一定会被收容吗?
并非一定。存在不予收容而准许在社会中生活的监理措施制度,也可能获准临时放免。家庭状况与有无住所都是判断材料。
结语
非法滞留自逾期的第一天起就已开始,其后的选择余地随时间不断收窄。是自行到案,还是争取继续在留,所需准备的材料完全不同。发现自身处于该状态时,切勿在未定方针的情况下任由时间流逝。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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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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