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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不起诉的记录,入境审查时会被看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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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不起诉的记录,入境审查时会被看到吗

在日本被不起诉的记录,入境审查时会被看到吗

2026/09/03

既然已经不起诉了,应该什么都不会留下吧。刚这样安下心来,紧接着又开始担心:那入境的时候会不会被问到什么。这种情绪的大幅摆动,是拿到不起诉处分的人共同的状态。

本文把两个问题分开回答。第一,以不起诉结案的案件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上陆拒否事由;第二,入管实际上核对的是哪些信息。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混在一起想就容易判断失误。

不起诉不是有罪判决:从条文结构看

上陆拒否事由中的多数以存在有罪判决为前提,不起诉处分并不落入其中。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把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列为上陆拒否事由。既然要件是被判处刑罚,那么检察官没有提起公诉的案件就不满足这个要件。

毒品方面的结构也一样。同项第5号列举的是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曾被判处有罪的人。这一号没有年限,罚金可以、违反外国法令也可以,覆盖面非常广;但是曾被判处有罪这一要件依然存在。被逮捕过但最终不起诉的案件,落在这条文字的框外。

也有不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类型

不过,入管法第5条第1项所列举的事由当中,也包含不以存在有罪判决为前提的类型。因此,说不起诉就与一切上陆拒否事由无关,并不准确。自己的案件有没有可能触及其他类型,需要逐案确认。

另外,如果有过退去强制的经历,同项第9号规定的上陆拒否期间会成为另一个问题:分别为1年、5年和10年,其中10年适用于此前已被退去强制过、如今再次被退去强制的人。至于依出国命令离境的人,同项第9号之2规定为1年。这与有没有刑事处分是两条不同的轴,两边都要确认。

入管在入境审查时核对哪些信息

申请入境时,原则上要求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这类个人识别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过去的出入境记录、在留经历、退去强制经历会与本人对应起来。换一本新护照也好,改变姓名的拼写也好,都不存在能够回避这项核对的机制。

入境审查官处于判断是否符合入境条件的地位,因此提问有时也会涉及过去的在留状况以及申报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在这里作出互相矛盾的说明,反而会带来不利。

不起诉的记录究竟能不能被看到

入管处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和上陆拒否事由的地位,因此拥有掌握刑事相关信息的机制。所以,不能断言入管对以不起诉结案的案件完全一无所知。

但是,是否掌握与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是两回事。是否构成上陆拒否事由由条文的要件决定,对于以不起诉结案的案件,不会被认定为符合那些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条款。请把心里的不安按这两条线分开整理。

在申报环节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有什么风险

有些人因为过度不安,为了隐瞒曾被逮捕的事实,在经历或者居留史上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这是应当避免的。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了在留资格的取消,其事由中就包含以虚假申请取得上陆许可或在留资格。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2025年)统计,在留资格取消为1,446件。

以不起诉结案的案件并不构成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上陆拒否事由。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为本来无需隐瞒的事实作虚假说明,从而招来更重的问题。

刑事处分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上

不起诉与有罪判决之间的差别,在居留这一环节上是决定性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的ri目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但该目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部分缓刑而实际需要服刑的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与此相对,同条第4号中的chi目列举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被判处有罪的人,罚金、缓刑、免除刑罚一律符合,也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

而这个差别会不会出现,取决于侦查阶段的应对。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2024年)来日外国人嫌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高于整体的40.38%。并不存在外国人不容易被起诉这回事,从数字上看反而起诉率更高。正因如此,才需要从早期阶段就把辩护活动搭建起来。

在国内如何看待,由中国的法律决定

在日本被不起诉这一事实在中国具有何种法律意义,由中国的法律制度决定。日本律师能够回答的范围,仅限于日本一侧制作了哪些文书、对日本的程序有何影响。至于对国内就业或者出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需要向中国的律师确认。

常见的误解

  • 误以为只要被逮捕过就无法入境。多数上陆拒否事由以有罪判决为前提。
  • 误以为不起诉的话入管什么都不知道。是否掌握与是否符合要件是两个问题。
  • 误以为重新办一本护照就不会被核对。个人识别信息的核对照样进行。
  • 因为不安而想把经历隐去。虚假申请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事由。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进行会见和面谈。中文方面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翻译常驻本所,其他语种则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人员。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认为仅有缓刑判决仍然不够,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既然多数上陆拒否事由以有罪判决为前提,那么避免判决本身,就是将来入境审查时最有力的防御。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因为刑事程序中制作的供述笔录之后会成为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对于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我们也坚持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进行争辩。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不起诉这一结论,含义不止于没有受到处罚。它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日后入境审查和在留审查所参照的那个框架之外。正因如此,侦查阶段的应对才会长久地起作用。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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