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被判缓刑后回国,会不会在国内再受处罚
2026/09/03
拿到缓刑判决、人虽被释放,却因失去在留资格而不得不离开日本。这样的当事人常常问一个问题:回国之后,会不会再被本国追究一次。
这份担心里其实装着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本国法律如何看待在外国作出的判决;另一个是在日本这一侧,缓刑究竟意味着什么,又会如何影响居留和日后的入境。前者属于所在国的法律问题,后者属于日本法的问题。
以下主要依据日本法条文梳理后一个问题。关于本国的处理方式,请向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确认。另需说明,日本法条中的小项按日文假名顺序标示,本文一律以罗马字转写称呼,例如ri目、chi目、ni目。
日本的缓刑是一种什么样的处分
缓刑是指在判处拘禁刑之后,将其执行推迟一定期间的制度。
它分为对刑罚全部宣告缓期执行与对其中一部分宣告缓期执行两种。无论哪一种,判决属于有罪判决这一点都不会改变,与无罪或者不起诉在法律定位上完全不同。
依令和4年(2022年)修订的刑法,自令和7年(2025年)6月1日起,自由刑统一为拘禁刑。除引用此前的判决外,现行法之下一律表述为拘禁刑。
回国之后会不会在本国受处罚
本国如何对待在外国受到的判决,是由该国法律规定的问题,无法从日本法中得出答案。
就一般情形而言,许多国家都对本国国民在境外实施的某些行为规定了本国刑法的适用,并在国内法中就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外国法院的判断作出安排。因此,结论取决于该国的法制。日本律师无法为这一结论提供保证。
与此相关,外国籍人士被采取羁押措施时,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可以通报其本国领事机关,并保障与领事官员的会见。是否希望通报,宜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
日本的记录与刑罚的消灭
日本刑法第34条之2就刑罚的消灭作出了规定。
经过一定期间之后,判决的宣告失去效力。不过这只是日本法律上的效果。其他国家如何处理记录,以及是否构成入管法上的禁止入境事由,都需要作为各自独立的问题分别审视。
缓刑仍可能反映到在留资格上
是否附有缓刑,在判断强制遣返事由时,有时具有决定性意义,有时则毫无意义。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i目列举的是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该目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不在此列;部分缓刑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不在此列。在这一场合,缓刑具有很大的意义。
与之相对,入管法第24条第4号chi目针对的是因违反关于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法令而被判处有罪的人,罚金也好、缓刑也好、免除刑罚也好,均属该目。由于ri目的引导语写作除ni目至chi目所列之人以外,毒品案件本就不在ri目的射程之内。换言之,在这一场合,附不附缓刑并不改变结论。此外,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的是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居留的人,因抢劫、非合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依机动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等特定重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另外,即便没有受到刑事处分,如果超过3个月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继续居留,除有正当理由外,依入管法第22条之4,在留资格可能被撤销。羁押期间一旦拖长,这一点也会成为问题。
从统计看缓刑的位置
缓刑并非罕见的结局,其比例因罪名而差异很大。
据令和6年(2024年)版犯罪白皮书,起诉犹豫率为:大麻35.5%,兴奋剂8.5%,麻药15.9%,麻药特例法52.5%;全部缓刑率则为大麻84.2%,兴奋剂36.0%。这些数字说明的是:在毒品案件中,缓刑本身并不稀奇,但只要作出有罪判决,就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chi目这一结构并不会改变。正因如此,把目标放在不起诉而不是量刑上,才具有实际意义。
还能不能再来日本
能否重新入境,取决于落入入管法第5条第1款的哪一项禁止入境事由。
同款第4号针对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政治犯罪除外。对于曾被强制遣返的人,同款第9号分为三目,分别规定1年、5年、10年,其中10年的一目指的是过去已被强制遣返的人再度被强制遣返。依出国命令离境的人,适用同款第9号之2,为1年。
涉及毒品的同款第5号则没有任何年限,罚金也好、违反外国法令也好,均可构成。这种情形下,重新入境只能通过入管法第12条第1款的特别登陆许可。
常见的误解
- 认为缓刑不算有罪。它仍然是一份有罪判决。
- 认为有缓刑就不影响在留资格。在ri目之下确实被排除,但在chi目之下并不被排除。
- 认为已在日本受罚,本国就不会有任何动作。本国如何处理取决于该国法制。
当事人与家属可以采取的行动
出发点是在被羁押的阶段就选任辩护人,通过会见确认事实关系,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
侦讯中,同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应告知沉默权,同条第4款规定笔录应当向本人宣读,并可请求增删或者变更。刑事程序中制作的供述笔录,日后会成为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如果觉得经翻译写下的内容与自己所说不同,请当场要求更正。关于口译与笔译,见同法第175条、第178条;特定案件的侦讯录音录像,见同法第301条之2。
本所的应对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中文方面,本所常驻有专门办理外国人案件的专职翻译。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认为仅取得缓刑判决仍然不够,而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原因在于,毒品案件中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分水岭不在刑罚轻重,而在是否有罪。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也会从争辩故意与过失的角度加以审视。首次咨询免费。
结语
缓刑在日本刑事程序中是一个分量很重的结论,但它的分量因场合而变。在在留资格的场合、在入境的场合、在本国制度的场合,各自适用着不同的标准。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 / 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 / 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在被视为困难的案件中取得特别在留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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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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