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还停止效力的例外:难民申请次数与实刑判决的分量
2026/09/03
听说只要提出了难民认定申请就不会被送还。被收容者的家属,常常带着这句话来咨询。原则上确实如此,但现行制度里另外设有例外。
是否落入例外,取决于两件事:申请的次数,以及刑事处分的内容。换句话说,刑事案件的结论会一路影响到送还是否被暂停这个环节。
下面梳理送还被暂停的原则与例外,以及它与刑事程序之间的连接。制度细节因个案而异,本文只提供一个整体框架。
提出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原则上不进行送还
在难民认定申请审理期间,原则上不会执行送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送还停止效力。理由并不复杂:如果在主张受迫害风险的人的说法尚未被判断之前就把人送回去,保护制度本身就失去意义了。
这种暂停在退去强制令书已经发付之后的阶段同样起作用。不过要分清两件事:送还被暂停,与被允许在日本在留,不是一回事。暂停只是暂时阻止送还这一执行行为,并不因此授予在留资格。
停止效力设有例外
在现行制度下,符合一定情形时,送还停止效力不再适用。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两种场面。
- 属于第三次以及其后的难民认定申请。但提交了足以认定其应被认定为难民等的相当理由的材料者除外
- 因重大犯罪被判处实刑。属于恐怖活动相关人员等情形的,也作同样处理
这一设计的用意,是把真正需要保护的申请,与单纯为了拖延送还而反复提出的申请区分开来。因此,即便次数已经累积,能不能拿出有实质内容的材料,仍然是分水岭。
第三次以后,被追问的是材料的内容
并不是次数一到就自动落入例外。只要提交了足以认定应被认定为难民等的相当理由的材料,停止效力仍然维持。
关键在于材料本身。重复同样的主张没有意义,需要提交的是此前未能呈现、且能够被核实的事实:本国局势的变化、新近取得的文书、本人处境的改变等等。准备这些需要时间,所以申请次数越多的案件,越应当尽早着手研究。
刑事处分在这里发挥作用
是实刑还是缓刑,这一区别会一直延伸到送还是否被暂停的场面。所谓刑事辩护的目标设定会左右入管手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退去强制事由方面也是同理。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项ri目规定,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时只要实刑部分在一年以下也同样排除。与此相对,同条第4项chi目列举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人,即使只是罚金、缓刑甚至免除刑罚也照样符合,并且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
送还是在实际执行的
从统计看,送还并不是罕见的事件。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七年的统计,依退去强制令书执行的送还为7,563人,其中自费出国6,677人,由国家承担费用且无护送官随行的505人,有护送官随行的318人。有护送官随行的国费送还创下历年最高。
在停止效力不适用的场面,程序会实实在在地向前推进。仅仅知道制度的名称并不够,必须确认自己的案件究竟属于哪一种类型。
令书发付之后还能做什么
时间上的限制是明确的。依入管法第50条第3款,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2款所赋予申请权的对象,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和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
令书发付之后,争议转入另一个框架:请求撤销行政处分的诉讼,以及为阻止送还执行而提出的申请。仅仅提起诉讼并不会让执行停下来,因此这两者必须分开考虑。撤销诉讼有可以起诉的期间限制,起算点通常是收到书面的那一天。
可以采取的行动
- 整理申请的次数,以及每一次提交过哪些材料
- 逐项排查是否存在此前未能呈现的事实
- 刑事案件同时进行时,与辩护人共享关于实刑还是缓刑的判断预期
- 令书与各类通知保存原件,并记下收到的日期
- 尽早整理有关家族关系与治疗必要性的材料
三个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只要提出了申请就不会被送还。制度设有例外。
第二,以为送还一旦停止就等于取得在留资格。暂停只是阻止执行,与在留资格是两回事。
第三,以为刑事案件与难民手续互不相干。是否被判实刑这一刑事结论,直接影响送还的场面。
本所的做法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进行会见与面谈。外国人案件方面,本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其他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刑事案件上,我们认为缓刑判决仍然不够,始终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正因为避免实刑会一路影响到送还的场面,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并在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这一点上,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辩。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只记住制度的原则,一旦落入例外就会无从下手。及早确认自己的案件是在原则一侧还是在例外一侧,这一点很重要。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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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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