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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制度:令和七年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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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制度:令和七年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制度:令和七年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

2026/09/03

很多人是在收到违反审查通知、或者被告知已经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之后,才开始查这个问题的。所以第一句话就先说清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和最终必须离开日本,并不是同一件事。

两者之间还隔着一道制度,叫作在留特别许可。过去它只是法务大臣在裁决中依职权作出的判断,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程序入口;而现行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已经把申请权写进条文,并且规定不予许可时必须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程序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下面按照条文顺序,说明谁可以申请、什么时候申请、审查会看什么,以及刑事案件的结果会怎样反过来影响在留资格。文中数字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七年统计。

在留特别许可是即使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仍然准许在留的处分

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对于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法务大臣综合考虑个别情况后,例外地准许其继续在日本在留的处分,依据是入管法第50条。

程序的顺序是:入国警备官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违反审查、特别审理官口头审理,最后由法务大臣裁决,在留特别许可在最后一个阶段被判断。程序早期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材料,会一直保留到最后,成为判断的基础。

可以申请的人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和取得监理措施决定者

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以及取得监理措施(日语原文为监理措置)决定的人,享有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也就是说,从人身处遇确定的阶段起,当事人不必被动等待,可以主动请求许可。

另一方面,同条第3款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裁决作出、令书发付,申请这道门就关上了。因此,如果打算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材料必须在违反审查、口头审理阶段之前准备好。等到程序推进之后才开始收集,往往来不及。

审查所考虑的事项,法律已经明文列举

衡量的标准写在条文里。第50条第5款列举了应予考虑的事项: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平素品行、来到并在日本在留的经过、在留期间,以及其他情况。

把这些标准具体化的,是二〇二四年六月修订的在留特别许可指针,这也是目前适用的运用基准。指针把各种情况分为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之间存在有实质内容的家族关系、需要抚养监护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在留时间长且生活基础在日本,属于积极方向;而重大犯罪前科、曾被退去强制、假装结婚等,则属于消极方向。

刑事处分会直接反映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上

刑事案件的结论,同时影响两件事: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以及第50条第5款中对平素品行的评价。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ri目规定,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部分缓刑的情形只要实刑部分在一年以下也同样排除。所以,认为一旦判缓刑就会立刻被退去强制,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与此相对,同条第4项chi目列举的是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人。这一项即使是罚金、缓刑,甚至免除刑罚,也照样符合,而且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另外,第50条第1款但书所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含第4项chi目,因此并不会仅因为是毒品案件就被课以加重要件;但在品行评价上,它的分量很重。

令和七年:申请2,424件,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

从数字上看,这项制度虽属例外,却并没有关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七年统计显示,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为2,424件,其中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终止119件。

许可与不许可大致相当,说明确实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即使申请也不会通过,同时也说明材料如何组织仍留有影响结论的空间。

不予许可时会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

依入管法第50条第10款,不予在留特别许可时,须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本人。这在实务上很重要。只要能从文字中读出哪一项情况被作了消极评价,之后的应对,例如行政诉讼,或者情况变化后再次提出请求,才有可能具体设计。

收到后请保存原件并尽早交给律师查看,实际案件中也存在所载理由建立在事实误认之上的情况。

本人与家属现在可以做的事

能做的事,归结起来就是主动积累判断材料。

  • 收集能证明家族关系实质内容的材料:同居时间、家庭收支状况、子女学校相关文件、照片、往来记录等
  • 整理在留期间的生活状况、纳税与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 刑事案件同时进行时,与辩护人一起核对供述笔录的内容,入管程序会以同样的内容为前提
  • 正在被收容的,考虑转为监理措施;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同样享有申请权
  • 不许可通知书等各类文书,保存原件

三个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判了缓刑,入管方面的问题就结束了。毒品案件即使缓刑也符合第24条第4项chi目;其他犯罪也会留在品行评价里。

第二,以为在留特别许可完全由入管单方面决定,当事人无从着力。现在申请权已经明文化,考虑要素也写进了条文,主张和举证是有空间的。

第三,以为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再申请也来得及。依第50条第3款,令书发付后不能申请,错过时机就没有第二次。

本所的做法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进行会见与面谈。外国人案件方面,本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其他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认为缓刑判决仍然不够,始终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中制作的供述笔录,会直接成为违反审查笔录、口头审理笔录的前提资料。因此我们从一开始就把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整体设计,并在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这一点上,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辩。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围绕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是一连串有期限的工作,时间本身就是资源。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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