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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翻译罪:翻译人员的责任与发现译错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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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翻译罪:翻译人员的责任与发现译错时的应对

虚假翻译罪:翻译人员的责任与发现译错时的应对

2026/09/03

翻译是不是故意译错了。家属有时会向我们表达这样强烈的怀疑。在旁听席上听着,本人明明说了很长一段,翻译却只用一句话带过,产生这种感觉并不奇怪。

日本刑法中确实设有处罚翻译人员作虚假翻译的规定。但是,搬出这一条文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场合其实很有限。因为实务中真正频繁出现的,并不是故意造假,而是漏译和术语替换上的偏差。

本文说明虚假翻译罪这一条文究竟针对什么、发现译错时可以采取哪些现实可行的手段,以及这种偏差为何会一直影响到在留资格的判断。

虚假翻译罪这一条文

日本刑法第171条规定了宣誓后的翻译人员作虚假翻译时构成的犯罪。

这里的关键是宣誓后的翻译人员这一要件。条文典型设想的场景,是在法庭上宣誓之后从事翻译的情形。作为前提,日本法院法第74条规定法院使用日语,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让不通晓国语的人陈述时,必须由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另一个要件是作了虚假翻译。也就是说,需要具备明知与事实不符仍然如此翻译的因素。仅仅是翻译水平不高、不了解专业术语,与这一条文所设想的情形并不相同。

实务中的问题并非故意造假

现场发生的翻译问题,绝大多数是漏译,以及法律术语的不准确替换。

例如,本人是附加了条件加以说明的,但条件被漏掉,译成了断定式的表述;本人作为传闻转述的内容,被译成了亲身经历;日期和次数的细节被省略。这类现象即使没有恶意也会发生。相反,在长时间的讯问或者连日开庭的场合,因疲劳而更容易出现。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宣传资料《法庭翻译,您了解吗》(令和7年1月版),令和5年审结的需要翻译的案件被告人共3851人,其中中文占16.1%。需要翻译的案件是日常性的实务,翻译人员的负担也相当沉重。

发现译错时可以做什么

现实的应对不是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在程序内部纠正错误。

  • 当场指出。无论是在讯问中还是在法庭上,感觉不对时保持沉默,就不会留下任何记录。
  • 关于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宣读环节,明确指出哪一部分、如何与事实不符,并提出增删更正的申请。
  • 记住一点:被要求签名捺印时,并没有必须应允的义务。
  • 告知辩护律师。律师会在会见时确认内容,并研究在法庭上的应对方式。
  • 在法庭上,可以考虑请求更换翻译人员,或者请求就翻译的准确性加以确认。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之2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事后核查的余地更大。请向律师确认本案是否属于此类。

翻译人员是中立的,不是顾问

翻译人员一方面负有保密义务,另一方面并不处于为你的利益而行动的立场。

这一点在侦查阶段尤其容易被误解。参与讯问的翻译人员是侦查机关安排的人,向其询问案件前景不会得到回答。相对地,辩护律师带去会见的翻译人员是律师的辅助人员,处于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所保障的秘密交流范围之内。即便语种相同,角色也完全不同。

译错会一直影响到在留资格的判断

如果翻译的错误改变了事实认定,其结果就会超出刑事处分,波及入管手续。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中有一项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时若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也同样被排除。由于实刑是否超过1年这一点直接改变结论,关于参与程度和悔过态度的供述是否被准确翻译,就会产生直接影响。

另一方面,同一号中另有专门针对毒品犯罪的一项,规定因毒品犯罪受到有罪判决者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即使只是罚金、即使适用缓刑、即使免除刑罚也同样适用,且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此外,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出国命令,以不属于该号中指定的一系列项目为要件之一,因此在毒品案件中无法使用出国命令。

刑事案件中制作的笔录,会被用作强制遣返程序中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如果译错未被纠正而笔录就此固定下来,其内容就会原封不动地被带入入管手续。

常见的误解

  • 只要有译错就能处罚翻译人员。这并不准确,条文针对的是宣誓后的翻译人员作虚假翻译。
  • 起诉翻译人员就能改变判决。这也不对,正途是在程序内部纠正错误。
  • 可以向翻译人员咨询。这同样是误解,翻译人员不处于提供建议的立场。
  • 只要是缓刑就不影响在留资格。并非如此,毒品案件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的相关规定仍然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进行会见和商谈,将委托人的记忆与笔录记载逐一对照,找出可能存在译语偏差的部分。在中文方面,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专职翻译常驻,因此更容易核对细微措辞上的差异。其他语种则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人员。

在辩护方针上,本所认为缓刑判决仍然不够充分,将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也会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研究争辩的空间。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结语

应对译错,重点不在于处罚谁,而在于把记录保持在正确的状态。感觉不对的那一刻,正是最容易采取行动的时刻。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特别在留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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