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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学校与大学如何得知留学生涉案,以及学校应当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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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学校与大学如何得知留学生涉案,以及学校应当如何应对

日语学校与大学如何得知留学生涉案,以及学校应当如何应对

2026/09/03

学校得知留学生涉案,由本人主动告知的情况反而是少数。多数时候,学校是在事后、并且以零碎信息的形式接触到事实。因此初期反应容易滞后,等到察觉时,申报期限往往已经临近。

据日本警察厅令和7年的统计,按在留资格划分的检举人数中,留学为1,521人。另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的统计,在留资格取消共1,446件,其中留学占343件。在学生身份与在留资格直接挂钩的留学资格上,学校的处理方式会直接影响学生能否继续留在日本。

本文先梳理学校得知案件的典型渠道,再依次说明得知后的应对、出勤管理与在留资格的关系,以及决定退学或者除籍时所需的手续。

学校得知案件的四条渠道

从实务看,渠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各自的信息精度与学校可采取的应对都不相同。

  • 本人或者家属联系。信息最快,但内容常常不准确。也有不少是母国的家属直接打国际长途到学校的情形
  • 朋友、同学的转述。时间同样较早,但罪名和羁押状况往往传错
  • 持续无故缺席。学校并不直接知道案件,而是通过长期联系不上察觉异常。这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条渠道
  • 辩护律师联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辩护人享有会见交流权,可以在本人意愿之下向学校说明情况。这条渠道的信息精度最高

侦查机关未必会通知学校。学校主动向警察询问时,也可能因侦查保密而得不到答复。因此,把无故缺席持续时的确认步骤事先写入校内规定,是很有效的做法。

得知后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结论是:最先要做的不是查明事实,而是留下确认过程的记录。

应当做的有三件。第一,记录何时、从谁那里、得到了什么内容的信息。第二,确保与本人或者辩护律师之间的联系渠道。第三,暂定学籍与出勤的处理方式,最终决定则保留到事实清楚之后。

应当避免的也有三件。其一,在尚未确认的阶段就向其他学生或者校外扩散信息。其二,事后修改出勤记录。改动记录本身就会损害学校的信誉。其三,立刻决定除籍。一旦此后作出不起诉处分,学校将很难回退。

出勤管理本身就是在留资格管理

留学的在留资格以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这一活动为前提。出勤状况恶化并不只是校内问题,而意味着在留资格的基础正在丧失。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4规定,不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在留达3个月以上的,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但是否属于正当理由由入管逐案判断。长期无故缺席持续下去,就会逐步接近这一要件。

此外,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有一项规定,明显被认定为专门从事在留资格以外活动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几乎不去上课,同时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打工,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就可能触及该项规定。学校的出勤簿在此后会成为判断这一点的客观材料。

决定退学或者除籍时的申报

学校决定退学或者除籍时,学校一方即产生申报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7规定,外国人所属的机构一方负有与接收有关的申报义务,同法第19条之16规定外国人本人的申报义务。期限原则上为14日以内,请以退学生效之日为起算点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并不是一道给学生施加不利后果的程序。若不申报,不仅学校的管理体制会被追问,学生一方也会出现实际情况与记录不一致的问题,反而使此后的在留手续更难说明。

与此同时,最好在办理退学时一并提醒学生本人:其自身也负有关于居住地和所属机构的申报义务。

刑事处分如何反作用于留学资格

刑事处分的影响,因罪名与刑罚轻重而差别很大。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有一项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予以排除,部分缓期执行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予以排除。与之并列的另一项则规定,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到有罪判决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无论罚金、缓期执行还是免除刑罚都同样符合。毒品案件的处理与前者根本不同。

另外,即使不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涉及刑事案件这一事实本身,也会在下一次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作为素行因素被考虑。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沿两条独立路径推进,而刑事阶段制作的供述笔录会被用作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学校掌握的出勤状况和生活状况,有时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也具有意义。

学校一方常见的误解

其一,认为一旦被逮捕,在留资格就自动丧失。逮捕只是确保人身,并不是在留资格的丧失事由。

其二,认为只要除籍,学校的责任就结束了。除籍本身就是申报事由,而在此之前的出勤管理状况依然需要说明。

其三,认为既然作出了不起诉处分就无需报告。不起诉与学籍状况的变动是两回事,只要发生退学或者长期缺席,是否需要申报要另行判断。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本所配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口译人员常驻,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用中文直接沟通。

接受留学生本人或者家属委托时,本所不认为取得缓期执行的判决就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因为不起诉对于保住学籍与保住在留资格来说都是最好的起点。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从争议故意与过失的角度确定方针。对于学校方面的咨询,本所协助同时梳理申报的必要性与学籍的处理方式。首次咨询免费。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对学校而言,最重要的准备并不是处理案件的能力,而是一套内部规定:当无故缺席持续时,由谁、用什么方式去确认。有没有这套步骤,决定了信息到达的快慢,也决定了申报能否赶上期限。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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