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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支援机构的责任边界:特定技能外国人涉案时应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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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支援机构的责任边界:特定技能外国人涉案时应当怎么做

登记支援机构的责任边界:特定技能外国人涉案时应当怎么做

2026/09/03

接受支援的特定技能外国人被警察逮捕了。接到受入机构的通知后,登记支援机构的负责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同一个问题:我们究竟要负多大的责任。按照支援计划提供了生活咨询,但并没有管理过对方的私人生活,这也会影响登记吗,需不需要申报。

根据日本警察厅令和7年的统计,按在留资格划分的检举人数中,特定技能为626人,比前一年增加36.7%。随着制度运用规模扩大,支援对象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情形确实在增加。

本文先从条文与制度目的出发,界定登记支援机构的责任范围,然后依次说明案件发生时应当采取的步骤、刑事处分对支援对象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登记支援机构自身可能承担的风险。

法定义务是实施支援,而不是监督私生活

先说结论:登记支援机构在法律上承担的,是妥善实施受入机构委托的第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义务,而不是监督支援对象的私生活、防止其犯罪的义务。

支援计划的内容包括入国前的生活指导、住所的确保、陪同办理生活所需的各类合同、提供日语学习机会、受理咨询与投诉、促进与日本人的交流、转职支援以及定期面谈等。这些条目指向的都是提供支援,而不是行为管控。

因此,仅凭支援对象在工作时间之外涉及犯罪这一事实,并不会直接导致登记支援机构的登记被撤销。真正会成为问题的,是案件背后被认定存在支援未履行的情形,或者案件发生后的应对存在缺陷。

得知案件后首先要确认的三件事

接到通知的阶段,需要确认的事项可以归纳为三点。

  • 掌握事实。逮捕的日期时间、罪名、是否被羁押、羁押场所。罪名是判断在留资格影响的起点
  • 检查支援履行情况。定期面谈记录、咨询应对记录、有无投诉。如果案发前本人曾就生活问题提出过咨询,相应的应对记录尤其重要
  • 与受入机构确认分工。由谁负责申报、雇用合同如何处理、如何应对外部询问

这里必须避免的是事后补做支援记录。追记或者重做记录本身就会削弱可信度,在后续的行政应对中往往是最不利的因素。有什么就提交什么,这种态度最终反而是安全的。

申报以入管法第19条之17为轴心来考虑

结论是:案件发生时的申报,要分成关于支援实施状况的定期申报和随时申报两条线来把握。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17规定,外国人所属的机构一方也负有与接收有关的申报义务,同法第19条之16则规定外国人本人的申报义务。申报期限原则上为14日以内。当雇用合同终止、或者支援委托合同终止等变动发生时,请以事由发生之日为起算点管理期限。

另外,支援计划的实施状况需要定期申报。如果因为羁押而在事实上出现无法实施支援的期间,不应把这段期间当作已实施来申报。准确写明未能实施的事实与原因,才能保持此后各项说明之间的一致性。

刑事处分如何反作用于特定技能的在留资格

从支援对象本人的角度看,影响的大小取决于罪名与刑罚的轻重。

首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有一项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予以排除;部分缓期执行的,只要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也予以排除。所谓只要判了缓刑就一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其次,毒品犯罪的处理完全不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另有一项规定,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到有罪判决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无论是罚金、缓期执行还是免除刑罚,都同样符合。该项与前述关于拘禁刑的规定属于并列关系,因此毒品案件不受前述1年与缓刑但书的限制。此外,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对毒品相关的拒绝入境没有设定年限,再次入境只能依靠同法第12条第1项的特别入境许可。还要注意,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以除逾期居留以外不属于第24条第4号所列其他退去强制事由为要件之一,因此涉毒者无法使用出国命令。

另外,如果羁押长期化,导致不从事相应活动的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就可能触及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但是否属于正当理由由入管逐案判断。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沿两条独立的路径推进,刑事阶段制作的供述笔录会被用作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

机构自身的风险与两个常见误解

登记支援机构自身直接承担风险,主要出现在两种场合。一种是申报或者支援的适当性本身存在问题,例如实际未实施支援却申报为已实施。另一种是参与了让没有就劳资格的人工作的行为。就后者而言,入管法第73条之2的促进非法就劳罪规定了5年以下的拘禁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并科;同条第2项采取的结构是,要以不知情为由免责,须由行为人一方说明其不知情并无过失。如果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职员本身是外国人,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只要存在促进非法就劳的行为本身,就可能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

常见误解有两个。其一,认为只要本人没有被起诉就什么都不会发生。即使是不起诉处分中的起诉犹豫,入管的违反审查仍会独立推进,在留资格的取消或者更新不许可另行判断。其二,认为终止支援、解除合同就切断了责任。合同终止本身就是申报事由,而终止之前的支援履行情况仍然需要说明。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本所配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口译人员常驻,可以用中文直接沟通。

为支援对象本人辩护时,本所不认为取得缓期执行的判决就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从争议故意与过失的角度确定方针。对于登记支援机构和受入机构的咨询,本所协助梳理申报内容并制定行政应对方针。首次咨询免费。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登记支援机构的责任,指向的不是没能阻止案件发生,而是是否按计划实施了支援、案件之后是否如实申报。日常的面谈记录本身就是最好的防御材料,这一点值得记住。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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