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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简易程序被处以罚金,当场同意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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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简易程序被处以罚金,当场同意可以吗

通过简易程序被处以罚金,当场同意可以吗

2026/09/03

讯问结束时,对方递过来一张纸,说只要在这里签个字,今天就可以回家。纸上写的是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意思。在日语读写能力并不充分的状态下,被要求当场作出判断。这就是简易程序入口处实际发生的情形。

先说结论:当场签字同意,是主动放弃在公开法庭上争辩的机会。有些情况下放弃是合理的,有些情况下则不是。本文依次说明简易程序的机制、同意的含义、事后请求正式审判的期限,以及罚金如何反作用于在留资格。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由简易法院仅凭书面审理科处罚金或者罚款的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简易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请求,不开庭而科处一定金额以下的罚金或者罚款。不开庭意味着不进行证人询问,也没有被告人陈述的环节。

程序耗时短,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看上去是好事。处于人身拘束状态的人,往往当天就能获释。但另一方面,有罪的记录与经过正式审判的案件一样会保留下来。处理速度快,与记录的分量重,是两回事。

当场被要求签署的同意意味着什么

简易程序以犯罪嫌疑人没有异议为前提。因此,请你签字的那份文书,表达的是在理解内容的基础上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意思。一旦在此同意,在公开法庭上就事实进行争辩的道路,原则上就在这一阶段没有被选择。

问题在于,作为同意前提的理解究竟被保障到什么程度。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讯问之前必须告知沉默权,同条第4款规定讯问笔录要宣读并可以申请增删变更。但这些都是关于笔录的规定,并不自动保障有人用你的母语把简易程序的含义充分解释清楚。看不懂就不要签字。说出自己看不懂,本身就是在行使权利。

签字之前应当确认的事项

当场能确认的事情有限,但以下几点请务必掌握。

  • 以什么罪名、以什么样的事实为前提进行处理
  • 自己承认的事实与文书上写明的事实之间有没有出入
  • 金额是多少,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何
  • 是否有同种前科或者前科以外的处理记录,有的话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会不同
  • 是否属于毒品相关案件。仅这一点,如后文所述,处理方式根本不同

处于人身拘束状态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可以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律师会见。在被要求签字的那一刻,说出希望先与律师商谈,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请求正式审判的期限

收到简易命令之后,仍然可以要求在公开法庭上审理。刑事诉讼法第465条规定,收到简易命令告知的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4日内请求正式审判。超过这一期间,简易命令即告确定。

14天很短,而且简易命令是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如果搬了家,或者看不懂书面内容,期间就可能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经过。等到后来才知道对在留资格有影响、想要提出请求时,往往已经来不及。收到书面文件后,请先确认日期,并立即咨询。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请务必把简易命令的正本或者复印件保存好。日后办理在留期间更新、变更在留资格,或者被问及过往处理记录时,能够准确说明罪名、金额和日期,与只能凭记忆含糊作答,给人的印象完全不同。搬家时也请把这份文件与在留卡、护照放在一起保管。

罚金如何反作用于在留资格

罚金本身并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中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项第9目。该目针对的是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罚金达不到这一水平。而且该目设有但书,全部刑罚被宣告缓刑的情形也被排除在外。

但是毒品案件完全是另一回事。入管法第24条第4项第8目规定,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被判处有罪的人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包括在内,并且不问持有何种在留资格。因此,在毒品案件中同意以简易程序缴纳罚金,可能意味着接受一个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结果。

不仅如此。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目规定了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否事由,而且没有设定年限。罚金即可构成,违反外国法令的情形也包括在内。想要再次入境,只能依靠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此外,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出国命令,其要件之一是不属于第4项第3目至第15目的任何情形,因此毒品案件当事人无法使用出国命令这条路。

另外需要注意,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法律修改把大麻取缔法改称为大麻草栽培规制法,大麻被纳入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上的麻药范围。该法第66条之2新设了使用罪,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单纯持有的法定刑也被提高。根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的不起诉裁量比率,大麻为35.5%,兴奋剂为8.5%。

常见的误解

  • 只是罚金就不算前科。罚金就是前科。
  • 不签字就回不了家。不同意的话,案件会按照通常程序处理。
  • 以后随时都可以要求开庭审理。请求正式审判的期限是收到告知之日起14日内。
  • 金额小就不影响在留资格。毒品案件与金额无关,仍然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项第8目。
  • 只要刑法第34条之2的刑罚消灭,一切问题就都解决。该条是关于法律上资格限制的规定。

本所的应对方式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进行会见和商谈。本所有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常驻。

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答案因案件而异。我们不认为拿到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来制定辩护方针。因为即便只是罚金,在毒品案件中也会直接影响在留资格。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因为刑事阶段的讯问笔录会成为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对于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我们也保持从故意与过失角度提出争议的视角。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结语

当天就能回家这句话是事实,但它只是判断材料的一部分。请在签字之前留出时间,弄清楚自己将要放弃的是什么。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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