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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随警察自愿前往警署会不会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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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随警察自愿前往警署会不会对自己不利

拒绝随警察自愿前往警署会不会对自己不利

2026/09/03

清晨,家门口站着两名便衣警察,说想请你到警署谈一谈。他们没有出示逮捕证。可以拒绝吗,拒绝了会不会反而更被怀疑。所谓任意同行,就是要在门口的几分钟之内、身边没有翻译的情况下作出这个判断。

本文说明三件事:任意同行在法律上处于什么位置,拒绝是否真的会带来不利,以及同意前往之后转为逮捕的典型过程。此外还会整理讯问现场实际可以使用的权利,以及这一切最终如何反作用于你的在留资格。

任意同行不是强制措施

任意同行以本人同意为前提,属于自愿措施,法律上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刑事程序分为需要令状的强制措施和以对方同意为前提的自愿措施两类。逮捕属于强制措施,任意同行不属于。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但书规定,未被逮捕或者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到案,也可以在到案之后随时离开。也就是说,不同意前往,以及前往之后中途离开,都是条文明确承认的选择。这是整个问题的出发点。

拒绝会不会不利

拒绝这一事实本身不会成为认定有罪的证据,但侦查的推进方式会发生变化。这里坦率地说明实际上容易发生什么。如果无法通过自愿方式听取陈述,侦查机关就会考虑下一步手段,即申请逮捕证。因此,拒绝并不能让案件消失,它改变的是程序的形态。

关键在于不要把问题简化为拒绝或者服从的二选一。实际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包括:

  • 今天无法配合,改日我会与律师一同前往
  • 请给我时间联系律师
  • 在安排好翻译之前,我无法进行陈述

这些都不是单纯的拒绝,而是提出条件。比起情绪化的对抗,这种处理方式往往让局面更平稳地推进。

同行之后转为逮捕的典型过程

从任意同行转为逮捕的场景是有固定模式的,事先了解很有价值。最常见的是:前往警署后接受数小时讯问,制作完讯问笔录,当天就被出示逮捕证。原以为既然是自愿前来就可以自行回家的人,就这样直接被送进留置设施。

另一种模式是:在同行期间,对住所或者工作地点的搜查同时进行,根据搜查结果转为逮捕。比较接近实情的理解是,当侦查机关提出任意同行时,他们手里通常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材料。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任意同行当天,很多人会把手机交给警方查看,或者在同意书上签字。这些动作同样属于自愿措施,同意与否由本人决定。一旦签字同意,之后再主张当时并非出于自愿,举证上会相当困难。因此,如果对文件内容看不懂,请明确说明看不懂,并要求在有翻译在场的情况下再作决定。

讯问现场可以使用的权利

权利可以知道而不使用,但不知道就无法使用。以下按条文确认。

  • 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讯问之前必须告知。
  • 笔录的更正。同条第4款规定,笔录要向本人宣读,本人可以申请增加、删减或者变更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请在签名之前提出。
  • 与律师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即使处于人身拘束状态,也可以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律师商谈。
  • 羁押理由开示。刑事诉讼法第82条以下规定,可以请求在公开法庭上说明羁押的理由。
  • 讯问的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301条之2对一定范围的案件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的义务。
  • 翻译与笔译。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和第178条对此作出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1项和第6项也规定,被告知罪名时有权使用自己能够理解的语言,并有权获得免费翻译。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您也来担任法庭翻译》令和7年1月版所载令和5年的数据,需要翻译的案件中终局被告人为3851人,其中中文占16.1%。有翻译参与的程序并不是例外情况。

刑事处分如何反作用于在留资格

在任意同行阶段制作的讯问笔录,之后会被原样用作入管程序的材料。这正是外国人案件中不能轻视任意同行的最大理由。在刑事讯问中陈述的内容,会被带入退去强制程序的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

作为退去强制事由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项第9目,针对的是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该目设有但书,全部刑罚被宣告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部分缓刑的情形下,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同样排除。

但毒品案件完全不同。入管法第24条第4项第8目针对的是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被判处有罪的人,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属于该目范围。同样是任意同行,罪名不同,对在留资格的意义就完全不同。

另外,如果人身拘束时间拉长,导致离开工作单位或者学校,还会另行产生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的在留资格撤销问题。一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就要考虑入管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条第5款把希望继续在日本居住的理由、家庭关系、平时表现、来到日本居住的经过、居住期间等列为应当考虑的因素。

常见的误解

  • 既然是自愿的,说想回家随时都能回。条文上确实如此,但很多情况下正是在提出离开的时点转为逮捕。
  • 只要拒绝,案件就没有了。改变的只是程序形态。
  • 老实全部讲出来就能早点结束。所讲内容还会在入管程序中被使用,快慢与结果是两回事。
  • 等被逮捕之后再请律师也来得及。自愿阶段如何确定方针,往往直接左右最终结论。

本所的应对方式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进行会见和商谈。本所有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常驻。

如果能在自愿阶段就来咨询,我们可以事先整理出面对讯问的方针。我们不认为拿到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来制定辩护方针。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因为刑事阶段的讯问笔录会成为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对于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我们也保持从故意与过失角度提出争议的视角。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结语

门口几分钟的判断,有时决定此后几个月的走向。无论最终是同意还是拒绝,请记住一种思路:提出条件,为自己争取时间。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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