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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著作权法违反、商标法违反被立案 销售与复制的后果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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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著作权法违反、商标法违反被立案 销售与复制的后果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在日本因著作权法违反、商标法违反被立案 销售与复制的后果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02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卖东西,某天突然接到警察的电话。做了一个汇总影视或图片的网站,因为权利人举报而被立案侦查。著作权法违反和商标法违反的咨询,多半是从这样的场面开始的。

这一领域的特点是,当事人往往在没有犯罪意识的情况下持续做了很久。以为进货的是正品、听说大家都这么做,常常就是叙述的起点。

下面依次说明:哪些行为会成为问题、是否需要权利人告诉会带来什么差别、为什么销售目的这么关键,以及对外国籍当事人的在留资格会产生什么影响。

哪些行为会构成问题

商标法违反主要指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俗称的仿冒品,以及以销售为目的而持有这类商品。即使一件都还没卖出去,只要是为销售而囤货,就已经进入问题范围。

著作权法违反则主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作品,或者把作品放到可以向公众传输的状态。上传影视和漫画、擅自复制商用软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都是典型情形。此外,如果仿冒品是从境外进货的,进口环节还可能同时产生关税法上的问题。

需不需要权利人告诉,会改变侦查的走向

商标法违反不是亲告罪,即使权利人没有提出告诉,侦查和起诉也可以进行。因此,认为和权利人私下谈妥就没事了,这个前提并不成立。

著作权法违反原则上属于需要权利人告诉的亲告罪,但对于符合一定要件的类型,法律另设有即使没有告诉也可以提起公诉的规定。简单说,靠有没有告诉来安心的空间,比过去小了不少。

有没有销售目的,会大幅改变处理结果

只为自己使用而买了一件,和反复进货、定价、持续销售,评价完全不同。侦查机关会从进货记录、上架记录、发货记录、货款流向、是否使用多个账号等外部形迹来判断营利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材料在当事人手里同样存在。如果能把交易的整体情况整理清楚并加以说明,就能避免参与程度被过高地估计。

与权利人的和解与损害填补

在这一类案件中,对权利人的应对会直接影响处分结论。销毁侵权商品、交出库存、停止上架、如实披露销售数量与销售额、赔偿损失,都是具体可用的材料。权利人一方经常同时提起民事请求,因此刑事与民事的对接口需要统一交涉,避免说法不一致。

但必须说明,和解成立并不等于一定能获得不起诉。根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数据),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总体起诉率为44.28%,高于整体的40.38%。统计上的来日外国人不包括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以及在留资格不明者。

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入管法24条4号中有关刑罚的一项,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为遣返事由,但该项但书排除了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24条之2列举的重大犯罪是抢劫、不同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等,商标法违反与著作权法违反并不在其中。因此,这类案件通常不会直接导致遣返。

不过并非没有影响。入管法50条5款把素行明确列为特别在留许可的考虑要素,《国籍法》5条1款3项也规定了归化的素行要件。一旦被认定具有营利性,这个评价会长期留在记录里。

把转卖当副业与在留资格的关系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是与就劳资格之间的关系。持留学或家族滞在资格的人,如果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反复持续地销售商品,那么在刑事案件之外,还会产生在留资格本身的问题。

入管法22条之4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3个月以上不从事与其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等情形,可以撤销在留资格;19条之16与19条之17则要求在14日内就所属机关等进行申报。根据警察厅令和7年的统计,按在留资格划分的检举人数中,留学为1,521人,技术与人文知识及国际业务为1,069人。也就是说,有时刑事处分尚未落定,在留的根基已经先动摇了。

被立案后可以做的事

  • 停止上架,弄清库存所在。销毁之前先记录数量与状态
  • 保存与进货方的往来、结算记录、上架历史,这些都是界定营利范围的材料
  • 《刑事诉讼法》198条2款要求告知沉默权,同条4款允许在宣读笔录后申请增删更正
  • 要求翻译。依据是《刑事诉讼法》175条、178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条3款(a)(f)
  • 被逮捕时,依《刑事诉讼法》39条1款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律师会见

常见的误解

说自己以为是正品所以没有故意,作为出发点没错,但进货价格与供货渠道的性质常被用来推认认知,因此需要佐证。以为金额小就不成问题,也不准确,因为评价的核心是持续性与营利性。以为权利人没有告诉侦查就不会推进,在商标法违反上并不成立。至于以为罚金结案就不影响在留,同样不够全面:不构成遣返事由,与不留下素行记录,是两件事。

本所的做法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会见与面谈。外国人案件方面,本所有专职的中文翻译常驻。这类案件的结果取决于能否同时推进对权利人的应对与交易实态的梳理,因此我们不把缓刑判决当作目标,而是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同时,包括资格外活动与在留资格撤销的风险在内,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从一开始就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特点,是证据会长期留在网络上。反过来说,这也是当事人有条件自己把交易全貌整理出来的案件。尽早把记录固定下来,往往能改变处分的走向。另外,本文只是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特别在留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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