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带防身刀被查 枪刀法与轻犯罪法的区别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02
因为担心夜路不安全,就把一把折叠刀放在车里的储物格;或者把工作用的刀具留在后备箱,周末出门时在检查中被发现。枪刀法案件里最常见的,正是这类并无恶意、却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的场面。
当事人往往觉得,只要说一句是防身用的、是工作用的就够了。但在法律上,这句话能否构成正当理由,本身就是争点。而对外国籍当事人来说,刑事处分的内容还会被带进在留资格的审查,所以事情不会在刑事程序结束时就结束。
本文梳理三件事:枪刀法违反与轻犯罪法违反的界限、起诉率数字的真实含义,以及在入管法上究竟会波及到哪一步。
防身这个理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日本的《枪炮刀剑类持有等取缔法》规定,除因业务或其他正当理由外,禁止携带超过一定长度的刀具。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指的是携带该物品的必要性在客观上能够被认定。仅仅出于笼统的不安而随身携带,在实务上很难被纳入这个范围。是否存在刚买完正在拿回家、因厨师工作需要送往现场这类具体且可核实的情节,才是分水岭。
枪刀法违反与轻犯罪法违反有何不同
两者在适用对象和刑的轻重上不同。枪刀法禁止携带超过一定长度的刀具,法定刑较重。《轻犯罪法》则针对没有正当理由而隐藏携带刀具等物品的行为,处以拘留或科料这类较轻的刑罚。因此,即使刀刃较短、不属于枪刀法的对象,只要是藏着携带,仍可能构成轻犯罪法的问题。刀具的种类与长度、收纳状态、携带的路线与时间段,都会影响最终按哪一条处理。
起诉率20.57%应该怎么读
根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数据),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中枪刀法违反的起诉率为20.57%,略高于整体的16.71%。而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总体起诉率是44.28%(整体为40.38%),可见枪刀法违反在其中属于相对不容易被起诉的类型。需要说明的是,统计上的来日外国人不包括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以及在留资格不明者。
但把这个数字读成八成都会不起诉,并不正确。是否有同类前科、刀具的性状、携带时的具体情形、笔录里的说法,都会导致结论不同。正因为属于有机会不起诉的类型,初期阶段如何组织说明,反而更能左右结果。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到什么程度
结论是:枪刀法违反不容易直接构成遣返事由,但也并非毫无关系。
- 入管法24条4号中有关刑罚的一项,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为遣返事由,但该项但书规定,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不在此列;即使是部分缓刑,只要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也同样排除
- 同条4号中有关毒品的一项,针对的是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而被判有罪的人,枪刀法违反不属于其中
- 24条之2针对的是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因抢劫、不同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特定重大犯罪而被判处拘禁刑的人,枪刀法违反并不在列举之中
另一方面,入管法50条5款把素行明确列为特别在留许可的考虑要素,《国籍法》5条1款3项也规定了归化的素行要件。即使只是罚金,前科依然存在;刑法34条之2规定,刑的宣告要经过一定期间才失去效力。如果将来还要更新在留期间或者考虑归化,那么把罚金理解成无关紧要,并不稳妥。
被职务盘查时需要注意什么
职务盘查和随身物品检查中当场的说法,很多时候会直接成为笔录的骨架。此外,入管法23条规定了在留卡的携带与出示义务,违反携带义务的,依75条之3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拒绝出示的,依75条之2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刀具问题与在留卡问题同时出现的情况,现实中确实会发生。
- 《刑事诉讼法》198条2款要求告知沉默权,说与不说可以自己选择
- 同条4款规定,笔录要向本人宣读,本人可以申请增删或更正。在日语笔录上签字之前,请通过翻译确认内容
- 《刑事诉讼法》39条1款规定,被逮捕后可以在没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律师会见
- 购买时的小票、能证明因工作而使用的材料、显示搬运路线的记录,都直接关系到正当理由的主张
常见的误解
以为只要说是防身用就没事,这与条文的构造并不一致。以为刀刃短就没问题,也不准确,因为轻犯罪法的适用仍然存在。以为罚金不影响在留,同样不够全面,因为即便不构成遣返事由,素行评价上仍会留下记录。至于觉得跟警察解释清楚就行、不需要律师,在说法会被固定成笔录的场合,风险不小。
本所的做法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会见和面谈。外国人案件方面,本所有专职的中文翻译常驻。枪刀法案件的分水岭在于能否收集到足以佐证携带目的与经过的客观材料,因此我们不认为拿到缓刑判决就算够了,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从一开始就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是否构成遣返事由本身,也会连同故意与过失一并检讨。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一把刀引发的案件容易被看轻,但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这是会留下前科与素行记录的时刻。尽早备齐能够把来龙去脉讲清楚的材料,既影响刑事结论,也影响将来的在留。另外,本文只是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特别在留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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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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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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