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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诈骗立案:起诉率53.4%的罪名与汇款型、投资型的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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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诈骗立案:起诉率53.4%的罪名与汇款型、投资型的争点

在日本因诈骗立案:起诉率53.4%的罪名与汇款型、投资型的争点

2026/09/02

先从数字说起。据日本《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登载的令和6年统计,诈骗罪的起诉率在来日外国人嫌疑案件中为53.35%,整体为51.42%。同一份资料中,来日外国人嫌疑案件的总体起诉率为44.28%,因此诈骗属于高于平均线的罪名。与伤害的25.69%、侵入住居的27.36%相比,位置差异一目了然。

这个数字意味着:在诈骗案件中,必须尽早着手争取不起诉。此类案件容易叠加被害人多、被害金额大、存在共犯等情况,侦查周期也往往拉长。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来日外国人不包括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以及在留资格不明者。

本文以汇款型与投资型两种类型为线索,梳理争点在哪里、被害赔偿有什么意义,以及刑事处分如何反射到在留资格上。

诈骗罪的骨架是欺骗行为与处分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

日本刑法第246条第1款处罚欺骗他人并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第2款处罚以同样方法取得财产上不法利益等行为。通说认为,成立诈骗需要一条完整的链条:欺骗行为、由此产生的对方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处分行为,以及财产的转移。

把握这一结构,争点的位置就清楚了:哪句话或哪项表示被认定为欺骗行为,对方被认为误信了什么,以及自己究竟处在这条链条的哪个位置。参与位置不同,评价也随之改变——是共同正犯,还是仅构成帮助,抑或根本不具备故意。

汇款型与投资型所追问的事实并不相同

在所谓汇款型案件中,核心争点是资金流向及对其的认识。典型经过包括:接受身在海外者的指示开设账户;将汇入他人名义账户的款项取出并转汇他处。此时被追问的是,是否知道该笔款项来自犯罪,或者是否本可以知道。

在所谓投资型案件中,焦点则在于劝诱时的说明内容:是否存在真实的运营、分红的资金来源是什么、所说明的预期收益是否有合理依据。争议在于区分单纯的经营失败,与自始既无返还意思也无返还能力这两种评价。合同书、汇款记录、劝诱所用的资料、聊天软件的记录,都是关键证据。

仅仅把账户或银行卡交给他人,本身就会被追究

这里存在一个独立的问题。把自己名下的存折或银行卡交给他人,除了可能构成诈骗的共犯之外,还受《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8条的处罚规制。该条规定了受让、转让存折等以及劝诱、引诱他人为此类行为的情形。

因为要回国所以账户不用了、只是朋友拜托——即便有这些情况,转让这一事实本身仍可能成为处罚对象。而且,一旦该账户被用于诈骗,还会进一步发展为诈骗共犯的嫌疑。

争点的核心,多数情况下是故意

辩护工作的重心,是具体说明认识的内容。仅仅主张“我不知道”是不够的。需要基于材料说明:是谁、作了怎样的说明、有过怎样的报酬约定,以及相信该说明这件事本身有没有不自然之处。

讯问时,依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会告知沉默权。供述笔录依同法第198条第4款可要求宣读,与事实不符时可申请增删修改。经由通译时,同法第175条、第178条规定了通译与翻译的安排,签名前请务必要求逐句读回全文。特定案件依同法第301条之2须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被害赔偿比起金额,更看整体设计

在诈骗案件中,被害赔偿与和解是影响处分的重要情节。但被害人为多人时,仅与其中一部分达成和解,整体评价的改善是有限的。因此需要设计:向谁、按什么顺序、赔偿到什么程度。

另外,请避免嫌疑人本人或家属直接联系被害人。这会被怀疑毁灭证据或对被害人施加影响,成为羁押持续的理由。正确的做法是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取得联系方式,将道歉与赔偿整理成书面。即使一时难以返还资金,把还款计划具体化、把家属提供支援的内容说清楚,同样具有意义。

刑事处分反射到在留资格的三条路径

第一条是刑罚本身的路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ri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号但书规定,刑罚全部被宣告缓刑的除外;部分缓刑且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除外。诈骗案件可能因被害金额而被判实刑,这一标准在实务中会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条是前科的路径。即便是罚金或缓刑,前科仍会留下,并在在留期间更新、永住许可的素行评价以及国籍法第5条第1款第3项的归化素行要件中被考量。

第三条是时间的路径。羁押持续期间无法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一旦超过期限即产生同法第24条第4号ro的非法滞留问题(日本法条文以伊吕波假名编号,本文统一以罗马字标注)。同法第22条之4还将未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持续3个月以上列为取消事由之一。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时,仍可依同法第50条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该条第5款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等列为考量因素,2024年6月修订的指针为现行运用标准。

常见的四个误解

  • “把钱还上案件就结束了。”赔偿是重要情节,但诈骗属于非亲告罪,仅有赔偿并不当然导致不起诉。
  • “我只是听指示办事,责任轻。”评价取决于参与程度与认识内容。角色有限,但只要有认识,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正犯。
  • “只是把账户借出去,不算犯罪。”《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8条正是针对这种行为。
  • “判了缓刑,在留就安全了。”第24条第4号ri确有但书,但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届满、以及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都是另外独立的问题。

现在可以做的事

  • 保全合同书、汇款记录、聊天软件记录以及劝诱所用资料。已删除的记录并不容易恢复
  • 按时间顺序整理自己参与的经过。趁记忆清晰时写下来,会成为日后说明的支撑
  • 辩护人依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可在无第三人在场时会见。对羁押理由不服的,可依同法第82条以下请求羁押理由开示
  • 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本人希望时可要求通报本国领事馆并进行领事会见
  • 确认在留期限届满日,把握更新时机

本所的应对方式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会见与商谈。中文方面配有专职处理外国人案件的常驻翻译,其他语种则视案件情况另行安排通译人员。据日本警察厅令和7年确定值,来日外国人被检举总人数为12,777人,其中中国国籍为2,062人,占16.1%。

在诈骗案件中,我们以起诉率偏高为前提,从初期阶段就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展开工作,重点在于具体呈现参与程度与认识内容,并尽早确立被害赔偿的整体方案。同时,我们将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刑事供述笔录会成为日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对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也需要保留就故意与过失进行争辩的空间。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最后一句

诈骗案件的事实,往往以资金流动的形式留在记录里。记录既可能不利,也可能有利,但如果不主动提出自己的说明框架,最终留下的就只有侦查机关描绘的那张图。要说明什么、在什么时候、向谁说明——设计这三件事,正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实质内容。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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