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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怀疑假结婚时: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与在留资格的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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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怀疑假结婚时: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与在留资格的双重风险

被怀疑假结婚时: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与在留资格的双重风险

2026/09/02

提交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后,入管寄来了质问书,要求详细填写认识的经过、交往的开始、同居状况以及生活费如何分担。或者某天早上警察上门,说想就提交婚姻届一事了解情况。所谓假结婚的嫌疑,多数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浮出水面的。

困难之处在于,对当事人来说是真实的婚姻,但在书面材料上却常常说明不足。语言不同,聊天记录本就不易保存;文化背景不同,交往推进的方式也不一样。婚姻是否有实体,与能否证明其有实体,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本文说明四件事:假结婚的嫌疑会以什么罪名立案、调查通常从哪里开始、如何证明婚姻的实体,以及在刑事与入管两条线上分别会产生什么后果。

日本法律中并不存在名为假结婚的罪名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并没有一个直接处罚假结婚本身的罪名。实际立案的构成是:本无结婚意思却提交婚姻届,使户籍上产生不实记载,即日本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户籍被理解为该条所称公正证书的原本。

在此之外,如果被认定在在留资格的取得、变更或更新申请中作了虚假申报,则会另外产生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上的问题。即使刑事上只有一个罪名,也应当预设刑事与入管两套程序并行推进。

调查往往从申请环节开始

入管调查的起点,多数是日常的申请手续。在变更为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在留期间更新、永住许可申请等场合,夫妻双方会被要求分别提交质问书,随后审查记载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涉及的项目包括相识时间、交往经过、有无婚礼、是否介绍给家人、住所的房型布局等。

一旦回答之间出现矛盾,程序可能推进到实地调查或询问。有时会进行邻里走访、住民票与实际居住状况的核对、通话记录的确认。此外,也存在从被认为介绍婚姻的中介人案件中牵连出嫌疑的情况。

无论哪种情形,最先提交的书面材料都会成为日后判断的起点。匆忙填完的质问书,在数年后被作为矛盾的证据援引,并不少见。

婚姻的实体要用记录而不是记忆来呈现

证明婚姻实体的核心工作,是收集日常生活留下的痕迹。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 证明同居事实的材料(租赁合同、水电燃气账单、寄到住所的邮件)
  • 证明共同维持生计的材料(汇款记录、共同账户、家庭开支的分担方式)
  • 交往的记录(照片、聊天软件记录、通话记录、旅行记录)
  • 周围人的认知(双方家属或同事出具的陈述书)
  • 按时间顺序整理的婚姻经过说明书

对语言不同的夫妻而言,日常对话依靠翻译软件、双方以第三种语言沟通等情况,有时会被当作不自然的理由。但如果能够具体说明实际上是如何沟通的,这些事实反而会成为佐证婚姻实体的材料。说明的顺序与材料的取舍,往往直接影响结论。

刑事处分如何反射到在留资格上

在这一类型中,在留资格的取消常常先于刑事处分出现。入管法第22条之4将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以及未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持续3个月以上等情形列为取消事由。一旦婚姻的实体被否定,日本人配偶等这一在留资格的基础本身即告丧失。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统计,在留资格取消共1,446件。

若取消后长期处于没有在留资格的状态,还会叠加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o(日本法条文以伊吕波假名编号,本文统一以罗马字标注,下同)的非法滞留问题。至于刑事方面,同法第24条第4号ri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号但书规定:刑罚全部被宣告缓刑的不属此列,部分缓刑且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不属此列。换言之,即使刑事上取得缓刑,在留资格取消这条独立路径依然存在。

在留特别许可的现实前景

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后的出口,是入管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条第5款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等列为法定考量因素。在婚姻确有实体的案件中,家庭关系的评价是核心。2024年6月修订的指针为现行运用标准,不予许可时依同条第10款须交付载明理由的书面。

不过,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统计,在留特别许可申请2,424件,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这并不是提出申请就会获准的程序。依同条第2款,被收容令书收容的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享有申请权;依同条第3款,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即不能再申请。把握时机因此非常关键。

常见的四个误解

  • “我们是真结婚,不解释别人也会明白。”实体的有无是依据材料判断的。什么都不提交,怀疑就会一直留着。
  • “质问书如实填写就够了。”如实是前提,但记忆偏差和日期出入会被当作矛盾处理。提交前必须核对双方的记载。
  • “刑事上判了缓刑,在留就保住了。”在留资格取消依据的是第22条之4这一独立规定,与刑罚轻重分开判断。
  • “离婚了刑事案件就结束了。”被追问的是提交婚姻届当时是否有结婚意思,之后离婚并不改变结论。

现阶段可以做的事

  • 在提交质问书或上申书之前,核对夫妻双方的记载内容与手头材料是否一致
  • 讯问时依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告知沉默权;供述笔录依同法第198条第4款可要求宣读,与事实不符时可申请增删修改
  • 通过通译接受讯问时,同法第175条、第178条规定了通译与翻译的安排。签名前请要求逐句读回全文
  • 被羁押时,辩护人依同法第39条第1款可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本人希望时可要求通报本国领事馆并进行领事会见
  • 居住地或所属机关发生变更的,核对入管法第19条之7以下及第19条之16、第19条之17的申报义务是否履行

本所的应对方式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会见与商谈。中文方面配有专职处理外国人案件的常驻翻译,其他语种则视案件情况另行安排通译人员。

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尤其重要。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会原样成为日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关于结婚意思如何陈述,会一直影响到在留资格取消的判断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本所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即已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同时对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保留就故意与过失进行争辩的空间。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写在最后

在假结婚的嫌疑中,被争论的并不是文件的形式,而是提交婚姻届那一刻的意思。而这一判断会在刑事法庭、在留资格取消、在留特别许可三个场合分别作出。理解这三套程序是从不同角度审视同一事实,是应对的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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