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银行账户或者提款卡: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8条与在留资格
2026/09/02
因为要回国了,有人说愿意收购不再使用的账户。应聘打工时,对方要求为发工资另开一个户头。在社交软件上认识的人,让把存折和提款卡寄过去。这些经过,在咨询中我们听到过很多次。
它们的共同点是一种直觉:自己的账户想怎么处理都可以。但法律对存折与提款卡的转让设有明文规制,而且这类案件多数不会就此打住。本文说明条文的结构、侦查如何一步步扩展,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28条这一条文
把存折或者提款卡转让给他人、从他人处受让,都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28条对存折等的受让、转让等作了规定。
该规制的用意,在于防止账户名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状态。名义与实际不符的账户,往往被用来切断资金流向的追踪。因此,转让之后该账户被如何使用、自己并不知情这一情节,在量刑层面有意义,却不能当然免除对行为本身的评价。
案件不会到此为止:向诈骗共犯方向的侦查
在实务中,账户转让作为孤立案件处理的情形反而少见。一旦被转让的账户被用作特殊诈骗赃款的接收口,侦查自然会顺势展开。
此时被追问的是:是否认识到账户会被用于何种用途,或者是否有可能认识到。转让的对价是多少、与对方之间有过怎样的往来、是否开设了多个账户,这些情节会被逐一累积。到了这一步,就可能发展为以诈骗的共犯或者帮助犯立案。
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诈骗罪的起诉率,来日外国人为53.35%,整体为51.42%。而总体起诉率,来日外国人为44.28%,整体为40.38%。按罪名看,诈骗属于起诉率偏高的一类。
账户冻结:与刑事无关的另一重不利后果
与刑事程序分开来看,最先影响到日常生活的是账户冻结。金融机构一旦认定存在被不正当利用的嫌疑,可能停止该账户的交易。工资进不来,房租与水电燃气的自动扣款也停摆,生活的基础随之动摇。
更进一步,同一金融机构名下的其他账户也可能受到波及,新开账户同样会变得困难。即使刑事处分较轻,这一层不利后果依然留在原地。在通盘考虑案件时,这一点必须放进视野。
需要提醒的是,冻结与刑事程序的进度并不同步。案件尚未有任何处分结论时,账户可能已经无法使用;反过来,刑事程序结束之后,冻结也不会自动解除。这两条线各走各的,必须分别应对。
刑事处分如何反弹到在留资格
对在留的影响,取决于最终的刑罚内容。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第9目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遣返事由,但设有但书: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一部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入管法24条4号之2则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居留的人,规定了因抢劫、非同意性交等、《关于处罚驾驶汽车致人死伤行为的法律》2条与6条1项的危险驾驶致死伤、《防止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法》22条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便不构成遣返事由,在审查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时,素行仍然是被考量的因素。对持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的人来说,能否获得更新,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此外,若日后打算归化,国籍法5条1项3号把素行善良列为条件。刑法34条之2虽然规定了刑的消灭,但以经过一定期间为前提。
初期可以着手的事与常见误解
- 接受讯问时,不承认自己没有记忆的内容。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规定了不必违背本人意思作出供述的告知
- 在笔录上签名之前,对与事实不符之处提出增减变更。同条4项对此有规定
- 依刑事诉讼法39条1项的会见交流权,尽早与辩护人商议
- 保全与对方往来的记录、转账明细等能够说明经过的材料
- 已经产生被害的案件,尽早通过辩护人研究赔偿事宜
常见的误解有四个。第一,以为是自己的账户就可以随意处分;法律对此设有规制。第二,以为实际上没有被使用就没有问题;转让行为本身即是规制对象。第三,以为自己是被骗才交出去的,所以属于被害人;把这一情节主张出来固然重要,但需要用客观材料加以印证。第四,以为只判罚金就不影响在留;更新审查仍会考量素行。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会见并与当事人、家属面谈。中文方面配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常驻翻译。
办案方针上,我们不把取得缓刑判决当作足够的结果,而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这一类型的案件,最大的分水岭在于是否被作为诈骗共犯立案,因此我们重视在早期就把认识的内容准确梳理清楚。既然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会成为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就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遣返事由是否成立,我们也会连同故意、过失一并争取。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把一张卡交给别人,用时不过几分钟。而这几分钟会与诈骗案件的侦查连在一起,一直延伸到在留资格的讨论。这段距离之短,正是这类案件真正棘手的地方。若心中已有疑虑,请在事态扩大之前把事实关系整理清楚。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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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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