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偷拍被捕:拍摄罪的设立与对外国人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9/02
在车站的自动扶梯上或者店铺内被怀疑拍摄,当场被制止;被要求自愿同行,手机也被交出。有的案件不至于逮捕,以在宅方式继续侦查;也有的直接进入羁押。
外国人当事人在这类案件中最先问出口的问题几乎完全一致:公司会不会知道,还有,在留资格会怎样。本文以后一个问题,也就是对在留的影响为重点。需要说明的是,适用于拍摄行为的具体条文与法定刑因案而异,本文不深入条文编号的细节,而是从在留一侧梳理其结构。
拍摄行为已被整理为独立的犯罪
关于拍摄性的姿态的行为,近年设立了独立的处罚规定,被纳入全国统一的框架处理。此前主要依靠各都道府县的条例规制,适用哪一条常因场所与行为方式而异,如今这一点得到了整理。
在实务上有两层意义。其一,拍摄行为本身作为处罚对象被明确化。其二,对于被扣押的记录介质如何处理,也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不少当事人凭直觉认为,把拍到的图像删掉这件事就过去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刑事处分如何反弹到在留资格
这才是核心。这一类型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多数是罚金,或者附缓刑的拘禁刑。因此我们按条文逐一确认。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第9目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遣返事由,但设有但书: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一部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因此,只要停留在罚金或者缓刑的范围内,就不落入该号。
其次,入管法24条4号之2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居留的人,规定了因抢劫、非同意性交等、《关于处罚驾驶汽车致人死伤行为的法律》2条与6条1项的危险驾驶致死伤、《防止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法》22条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拍摄行为并不在该号所列举的罪名之中。
那么在留资格是否就此无虞呢,并非如此。在审查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时,素行是被考量的因素。即便只是罚金,案件性质涉及性方面这一点,在更新审查中被作出不利评价的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对于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特定技能等就劳资格居留的人来说,能否获得更新,直接关系到生活的根基。不构成遣返事由与能够继续在留,必须作为两个问题分开考虑。
永住者以及基于身份的在留资格
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基于身份的在留资格的人,由于活动内容不受限制,在留的稳定性高于就劳资格。但24条4号第9目的遣返事由并不区分在留资格的种类。一旦被判处超过1年且需实际服刑的拘禁刑,即便是永住者也会落入该号。
此外,对于日后打算申请永住许可或者归化的人来说,素行要件直接相关。关于归化,国籍法5条1项3号把素行善良列为条件。刑法34条之2规定了刑的消灭,但以经过一定期间为前提,并非判决一下达就立即生效。
作为参考,据警察厅令和7年统计,永住者的检举人员总数为3,175人,按国籍看,中国1,015人、巴西469人、菲律宾412人、韩国367人、秘鲁196人。永住者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情形,现实中确实存在。
当事人与家属可以着手的事
无论是否处于羁押状态,初期能做的事情是确定的。
- 接受讯问时,不承认自己没有记忆的内容。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规定,必须告知无须违背本人意思作出供述
- 在笔录上签名之前,对与事实不符之处提出增减变更。同条4项对此有规定
- 依刑事诉讼法39条1项的会见交流权,尽早与辩护人商议
- 对翻译内容有疑问时当场要求确认。同法175条、178条规定了口译与笔译,法院组织法74条规定法院使用日语
- 存在被害人的案件,考虑通过辩护人提出道歉与和解
这类案件需要充分顾及被害人的心情。当事人或家属直接联系被害人,往往反而使事态恶化,原则上应当通过辩护人进行。和解成立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不起诉,这一点无法保证;但损害得到修复、处罚意愿发生变化,是检察官判断时会予以重视的因素。
常见的误解
第一,以为删掉图像就没有证据。存在扣押与解析的程序,删除未必能阻碍事实的查明。第二,以为罚金不影响在留。即便不构成遣返事由,更新审查仍会考量素行。第三,以为拿到缓刑,刑事与入管两边就都了结了。本所认为,缓刑判决仍然不够。第四,以为到了入管程序再重新解释一遍即可。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可能成为日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会见并与当事人、家属面谈。中文方面配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常驻翻译。
办案方针上,我们不把取得缓刑判决当作足够的结果,而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这一类型的案件中,能否向被害人致歉并达成和解、如何展示防止再犯的具体安排,会显著左右判断,因此我们从早期就着手准备。既然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会成为入管程序的材料,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就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遣返事由是否成立,我们也会连同故意、过失一并争取。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因这类案件前来咨询的人,多数工作与家庭都在日本,最害怕的正是失去这一切。刑事的走向与在留的走向需要分别推演,而两者都在最初几天的应对中开始发生变化。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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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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