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元引受人由谁来担任 外国人案件中的实务要点
2026/09/02
被告知没有身元引受人就出不来。这句话,几乎每一个外国人案件的咨询中都会出现。那么,身元引受人到底可以由谁担任,是否必须是日本人,没有在留资格的亲属能不能担任。正面说明这一点的资料其实相当少见。
本文把刑事程序中的身元引受人与入管程序中的监理人、假释放的身元保证人区分开来,分别说明各自可以由谁担任、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并说明这些安排如何影响在留资格的走向。
身元引受人没有法定的资格要件
刑事程序中所说的身元引受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国籍或者职业方面的资格要件。真正被审视的是实质内容,即担任者与本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关系,能否提供住所,能否进行日常监督,能否确保本人按时到案。
因此,并不要求必须是日本人。由外国籍的配偶、父母、兄姐担任,或者由多年共事的雇主担任的情形都不罕见。关键不在形式,而在于能否切实建立起让本人不逃跑、不隐匿证据、在指定日期到案的生活体制。
由不同的人担任会被如何看待
同住的家属、雇主、支援者,各自的说服力性质并不相同。同住家属共享生活场所,最容易说明监督的实效性。把日常生活状况、收入、家庭构成写具体,本身就构成一份材料。
由雇主担任时,能够说明雇佣关系将继续以及上班期间可以掌握本人状况,是其优势所在。由支援者或者熟人担任时,则需要具体写明认识的年数、平时接触的频率、此前提供过哪些帮助。无论哪一种,只写一句会加以监督的书面都是不够的。
担任者本人没有在留资格时
担任者自身的在留状况不稳定,并不必然导致被否定,但说明的方式需要调整。住所的稳定性、生活来源的前景、与本人的关系,都要写得更为具体。由于这也可能影响担任者自己的在留手续,提交书面之前请先与律师商量。
此外,只有一位担任者时,一旦这位担任者出现变故,整个体制就会崩塌。条件允许的话,准备多位候选人并分工是有效的做法。提供住所的人、陪同就医和翻译的人、接收上班的人分开承担,体制的厚度就会增加。
与入管程序中监理人和假释放的区别
在入管程序中,与身元引受人对应的角色是监理措施的监理人,它与刑事程序中的身元引受人在制度上是两回事。监理措施是以监理人的监理代替收容,允许本人在社会中生活的制度,监理人负有掌握本人生活状况并向入管报告的职责。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资料,自2024年6月10日至该年年末,监理措施的决定为1,123件(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647件、发出后476件),同期的假释放为127件。监理人当中九成以上是亲属或者熟人,该期间内没有出现下落不明者。从刑事阶段就把接收体制搭建起来,直接关系到进入入管程序之后的前景。
刑事处分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上
接收体制是否扎实,不仅影响能否解除身体拘束,也影响在留方面的判断。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因素,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第5款列举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来到日本并居住的经过、在留期间以及其他情事。由谁以何种方式在支撑本人,正是与家族关系和素行都相关的事情。
另一方面,刑事处分本身的评价也无法回避。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i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但该条设有但书,全部缓期执行的情形被排除在外。与此不同,同条第4号chi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即使是罚金或者缓刑,只要被判有罪即符合。关于申请权,第50条第2款规定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和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可以申请,同条第3款则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不能再申请,同条第10款规定不许可时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
身元引受书应当写哪些内容
书面中大致应当包含以下事项:担任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限、住址、职业与工作单位,与本人的关系及相识年数,是否同住及住房状况,收入概况,监督本人的具体方式,以及在确保到案方面愿意承担的内容。
同时附上在留卡复印件、住民票、劳动合同或者在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比起抽象的决心表态,能够让人读出生活实态的书面,被重视的程度要高得多。
常见的误解
第一,认为身元引受人必须是日本人。并不存在这样的要件。第二,认为只要提交身元引受书就能获释。身元引受是重要材料,但仍要结合案件内容和证据状况一并判断。第三,认为在刑事程序中担任身元引受人的人会自动成为入管的监理人。既然制度不同,就需要重新准备相应的要件和材料。
本所的做法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会见与面谈,并与当事人家属一起商定由谁担任接收人、准备哪些材料。中文方面,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翻译常驻;其他语言则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人员。
在方针上,本所认为仅仅取得缓刑判决还不够,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首要目标。由于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会成为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也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加以检讨。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寻找接收人这件事,并不只是收集文件,而是为本人准备一个可以回去的地方。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于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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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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