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加密资产诈骗被调查|罪名认定与在留资格风险
2026/08/13
以加密资产高息理财或矿机项目为名募集资金,或利用他人名义的交易所账户转移资金,均可能作为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或资金结算法上的无登记经营受到侦查。由于区块链上的转账记录无法抹去,参与程度往往能被客观追溯,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本文梳理加密资产案件涉及的罪名、提供资金通道者的责任,以及一旦有罪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文末并说明侦查初期在钱包私钥与交易记录处置上应格外注意的事项,以免被评价为毁灭证据。
核心要点
- 以虚假收益诱使交付加密资产或现金的,成立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
- 未经登记从事加密资产交换业的,违反资金结算法第63条之2,适用第107条罚则。
- 提供交易所账户者,若认识到该账户系赃款通道,同样可能作为共犯被立案。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诈骗罪即便获判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何种情形下的加密资产劝诱构成诈骗罪
承诺保本高息、实际并无运作实体却募集资金的,成立刑法第246条第1项的诈骗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由于加密资产在某些场合被作为财产上的利益而非财物处理,视转账形态不同,亦可能适用同条第2项。此外,运营交易平台,或以营业方式为他人从事加密资产的买卖、交换与保管的,须依资金结算法第63条之2取得登记;无登记经营的,依同法第107条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因行情下跌而结果上无法返还本金的案件,与自始便无运作实体的案件,评价截然不同,资金最初的用途往往是最大争点。此外,是否向出资者披露了真实的资金去向,也是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重要标尺。
出借交易所账户要承担何种责任
若认识到该账户系赃款的接收通道,即可能承担诈骗罪共同正犯或帮助犯的责任。加密资产的转移记录留存于区块链,与交易所的实名认证记录相互印证后,资金流向可被清晰证明,属于难以否认的类型。侦查机关会详细调查开户时提交的身份证件、转账的频率与金额、变现后现金的交付对象等。一旦查明曾收取报酬,即成为推认主观明知的有力间接事实。另一方面,也确有仅受家人或熟人之托开户、并不知晓资金性质的案件。讯问时应按时间顺序,准确陈述何时、由何人、作出何种说明。由于交易所保存的实名认证资料难以否认,与其空泛否认,不如集中说明认识的形成过程。
有罪后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因诈骗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附有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以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从事加密资产相关业务者,尤须注意这一点。若仅构成资金结算法违反且判处罚金,虽不落入该号,但在留期间更新审查要求素行善良,仍存在不许可的风险。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问题集中于针对1年以上实刑的第24条第4号リ。一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应同时依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并考虑运用第44条之2以下的监理措置。此外,若在日经营的公司因案停业,还须一并考虑员工与家属的生活安排。
初期应对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钱包私钥与交易记录的处置,务必先与辩护人商议后再决定。任何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的举动,都会直接影响羁押必要性的判断与量刑,切勿转移资产或删除记录。另一方面,能够佐证自身正当交易的资料,可能成为否定故意的重要证据,应研究妥善保全的方法。讯问中,有关加密资产运作机制的技术性说明,经翻译后常无法准确传达。若区块链或交易所术语被误译,笔录所记载的主观认识便会与事实不符。应确认是否配有能够理解专业术语的翻译人员,存疑时可保留签名并与辩护人商议。另外,钱包地址与转账时间的对照表,往往是说明自身参与范围最有力的客观资料。
常见问题
只是行情下跌无力返还,也算诈骗吗
若自始确有运作实体,仅因行情波动而难以返还,通常缺乏欺骗行为,不易成立诈骗罪。但若自始即将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则会被认定为一开始就存在欺罔,从而成立诈骗罪。关键在于能否以账簿、钱包记录与合同证明资金确曾投入约定用途,故相关资料的保全至为重要。
使用境外交易所,日本侦查是否管不到
只要劝诱或资金收付发生在日本境内,日本即有侦查权。即便是境外交易所,实务中也有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或向平台查询而取得记录的例子,不应以平台所在地为由认为可以免于追究。在日本境内进行劝诱或现金收付的证据,是划定参与范围的核心客观资料,应尽早整理保全。
持经营·管理资格经营相关业务,影响如何
因诈骗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便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此外,若事业实体丧失,还可能被认定不符合在留资格该当性,从而依第22条之4被取消资格。须同时从刑事与入管两方面加以研判。此外,还应就公司能否继续经营、员工如何安置,及早作出现实的判断与安排。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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