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与诈骗即使缓刑也可能失去在留资格|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
2026/08/13
入管法24条的条文构造,各号的要件并不相同。同样的刑事处分,会因罪名和在留资格而结论不同,原因就在于此。本文就 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 加以整理。
核心要点
- 条文各号的要件不同,因此需要同时确认罪名与在留资格。
- 有的号会因是否附缓刑而结论不同,有的号则不然。
- 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适用的号也不同。
- 即使不构成遣返事由,仍存在因更新审查而失去在留资格的路径。
因盗窃或诈骗被判缓刑,留学签证会失去吗?
先说结论。是否构成遣返事由,取决于三点的组合:①罪名为何,②刑罚是罚金、缓刑还是实刑,③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别表第二还是特别永住者。仅凭其中任何一点都无法判断。
以下依照相关条文的构造加以整理。
从逮捕到处分决定的流程
被逮捕后,警察最迟在48小时内将案件送交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法官批准羁押后,先羁押10天,延长的话再加10天。是否起诉,通常在从逮捕起算约23天内决定。
在这段期间中,最初的72小时原则上家属无法会面。只有辩护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会见本人,因此在早期阶段由辩护人前往会见、说明程序并就应对讯问提供建议,就显得非常重要。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入管法24条的该当性
盗窃及抢劫之罪(刑法第2编第36章)与诈骗及恐吓之罪(同第37章),均列举于入管法24条4号之2。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这些罪名被处拘禁刑时,即使附有缓刑也构成遣返事由。
实务上尤其成为问题的是超市盗窃(窃盗)与特殊诈骗的接收人、取款员案件。前者被害额小,后者多属末端参与,因此刑事处分往往落在缓刑上。但从在留的角度看,缓刑并不意味着安全区。
另一方面,罚金不是拘禁刑,因此不符合4号之2。所以,能否避免公判请求而以略式命令(罚金)了结,在某些场合会左右在留的走向。不过最确实的,还是在起诉前的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
赃物相关之罪(同第39章)也在列举之中,因此明知是赃物而受让的情形也同样处理。
在留期间更新与变更的场面
即使不符合入管法24条的各号,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仍要求素行善良。发生刑事案件这一事实会在该审查中被考虑。尤其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有期间限制,若不获更新,就会因期间届满而失去在留资格。
另一方面,永住者不需要更新在留期间,因此不会通过这一路径失去在留资格。特别永住者亦同。同样的处分,会因在留资格的种类不同,而留下形态不同的风险。
以取得不起诉为目标
如前所述,刑事处分的内容会直接左右在留的走向。只要没有受到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中与刑事处罚有关的各号就不会启动。因此,在外国人的刑事辩护中,目标不是在判决阶段争取缓刑,而是在被起诉之前的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
具体而言,需要在有限的羁押期间内进行与被害人的和解交涉、赎罪捐赠、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等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制作的和解书、收据、身元引受书,在万一的情况下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也可以作为疏明资料发挥作用。刑事阶段的辩护活动,本身就是入管程序的准备。
最初阶段必须把握的三件事
第一,不要轻率地配合讯问。日本刑事程序保障沉默权,是否供述可以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通过值班律师制度第一次可以免费请律师,但持续的辩护活动需要选任私人辩护人。第三,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翻译是否准确会左右供述笔录的内容,并影响之后的审判乃至入管程序。如果对日语没有把握,请要求辩护人确认翻译的准确性。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必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人士,由同一位律师从第一次会见一直负责到入管程序。
本所有中文翻译常驻,可以对应会见、讯问陪同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以下介绍部分过往解决实绩。
-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员的20多岁女性,通过主张其受指示者欺骗等情节,取得不起诉处分。
- 作为特殊诈骗接收人多次被再度逮捕的案件中,通过应对讯问与充分的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在日本是分别进行的程序,但对当事人而言是同一件事。能否在最初阶段就制定兼顾两者的方针,会极大地影响之后的走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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