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营利目的会有什么不同|争执大麻・觉醒剂营利目的的着眼点
2026/08/13
在毒品案件的辩护中,案件按单纯持有处理,还是按营利目的持有处理,会改变法定刑的下限,改变人身羁押的走向,对外国当事人来说,甚至会改变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查获的数量、分装的小袋、电子秤、现金、手机中残留的联络记录,营利目的往往就是从这些碎片被一步步推认出来的。而在这一推认过程中,可争之处并不罕见。本文从条文与程序两个侧面,说明「营利目的」这一要素如何使整个案件改变面貌。
核心要点
- 大麻的营利目的持有、转让、受让,依麻向法66条2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觉醒剂的营利目的持有、转让、受让,作为觉醒剂取缔法41条の2第1项的加重类型,定为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无论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有罪判决,都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
- 一旦被判处1年以上的实刑,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即告启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标准随之趋严。
- 因此辩护目标需要按不起诉、否定营利目的、抑制实刑刑期这一顺序作分层设计。
加上营利目的后,法定刑会重到什么程度?
最大的变化在于设定了刑的下限。就大麻而言,单纯的持有、转让、受让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66条1项处7年以下拘禁刑;而具有营利目的时,则依同条2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就觉醒剂而言,持有、转让、受让依觉醒剂取缔法41条の2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具有营利目的时,则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附加5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在结构上等于把上限实质性地大幅抬高。
下限被提高到1年以上,意味着量刑的起点发生了变化。若属单纯持有,本来完全在视野之内的处分,经过营利目的的认定,就可能被推出视野之外。
- 大麻・单纯持有等(麻向法66条1项)=7年以下拘禁刑
- 大麻・营利目的(同66条2项)=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觉醒剂・持有等(觉醒剂取缔法41条の2第1项)=10年以下拘禁刑
- 觉醒剂・营利目的(同项的加重类型)=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营利目的是如何被推认出来的?
营利目的属于当事人内心的事项,多数案件因而试图从外在事实加以推认。实务中经常被搬出来的,是查获毒品的数量、多个分装包装、电子秤与自封袋之类器材、成笔的现金,以及通讯记录中留下的、令人联想到交易的往来。
然而这些事实本身,往往也能作出营利目的之外的解释。自用者一次性购入一定数量的情形,以分装状态原样受让的情形,现金来源为工作收入或者汇款的情形,通讯对方并非买卖对手而是共同使用者的情形,案件的真实样貌并不整齐划一。
推认这件事,只要作为前提的某一事实垮掉,整体说服力就可能随之改变。因此,就每一项间接事实,何时、从谁处、经由何种缘由,都需要以与卷宗不相矛盾的方式,作出具体说明并层层累积。
争执营利目的在实务中是怎么做的
争执方式因案而异,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争执间接事实本身是否存在,另一类是承认间接事实、但争执由此推认营利目的是否妥当。后者需要呈现生活状况、收入、使用史、取得经过等整体图景,检讨推认过程中有无跳跃。
对供述的处理也需要留意。一旦在讯问中被记录下「本来也打算卖」这类意思的供述,事后要推翻并不容易。特别是经翻译进行的讯问,日语「营利目的」这一法律用语,可能在与日常语感尚未重合的状态下就被写进笔录。理解每一句供述当场具有的分量,非常重要。
本所曾办理一起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通过彻底分析证据,并借助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营利目的的认定,并非一争必翻,但同样不该被断定为毫无可争之处。
对在留的影响,与单纯持有有何不同?
若只看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并无差别。入管法24条4号チ只列举违反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觉醒剂取缔法等而被判有罪之人,条文上既未把营利目的的有无、也未把刑罚轻重作为要件。单纯持有被判罚金的情形,与营利目的被判实刑的情形,在产生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上得出相同结论。
差别出现在其后的在留特别许可环节。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对于被处无期或者1年以上拘禁刑之人(受全部缓刑宣告者,以及未被宣告缓刑的部分期间在1年以下的部分缓刑者除外),只有在认定不许其在留将有欠人道上关怀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许可,从而课以加重要件。
规定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并不在该但书的列举之列。因此,只要没有达到1年以上的实刑,就适用通常框架而非加重要件来判断。营利目的的认定把刑的下限抬高到1年以上,也就意味着把案件推向了这个分岔点,这正是该争点在制度上的分量所在。
把目标作分层设计
在外国人毒品案件中,把争取缓刑判决作为最终目标的辩护方针,从在留角度看是目标设定的错误。因为按24条4号チ的结构,有罪判决无论刑种为何,都会产生退去强制事由。首先应当追求的,是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
不过,在营利目的成为问题的案件中,不起诉这一出口的可行性因案而异,差别很大。因此本所不把目标收窄为一个,而是作分层设计:第一层是不起诉处分;若难以实现,第二层是否定营利目的、按单纯类型处理;若实刑已难以避免,第三层则是把刑期抑制在不超过1年的范围内。
是否把第三层也纳入视野,会改变法庭上应当提交的量刑材料的性质。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框架的举证,需要从刑事程序阶段起并行积累。
解决案例与辩护体制
就营利目的成为争点的案件以及重大案件,在可公开的范围内列举本所的两项办案实绩。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松村大介律师从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营利目的受到争执的案件,必须把查获物的状态、通讯记录、共犯者供述等大量材料相互比对,不分散承办的体制在此发挥作用。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手续,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办理。
- 对于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
- 本所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
是否加上「营利目的」这四个字,案件的景象会大不相同。刑的下限随之移动,人身羁押的前景随之移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标准也随之移动。结论并不会从查获物的状态自动导出,其中始终留有把来龙去脉重新细致讲述一遍的余地。在带着不安走进讯问室之前,建议先获得一次依照卷宗记录进行检讨的机会。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