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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營利目的會有什麼改變|爭執大麻、覺醒劑營利目的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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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營利目的會有什麼改變|爭執大麻、覺醒劑營利目的的角度

被認定為營利目的會有什麼改變|爭執大麻、覺醒劑營利目的的角度

2026/08/13

在毒品案件的辯護中,究竟以單純持有處理,或以營利目的持有處理,會牽動法定刑的下限、牽動人身自由的走向,對外國籍當事人而言,甚至牽動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架構。查獲的數量、分裝的小袋、磅秤、現金、手機裡留存的聯絡紀錄。營利目的由這些片段一步步推認出來的過程中,往往仍留有爭執的餘地。本文自條文與程序兩個面向,說明營利目的這項要素如何改變案件的整體樣貌。

核心要點

  • 大麻之營利目的持有、讓與、受讓,依麻向法66條2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並得視情狀併科300萬圓以下罰金。
  • 覺醒劑之營利目的持有、讓與、受讓,作為覺醒劑取締法41條之2第1項的加重類型,處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並科500萬圓以下罰金。
  • 不論有無營利目的,只要屬有罪判決,即該當入管法24條4號チ之退去強制事由。
  • 若判處逾1年之實刑,入管法50條1項但書的加重要件即發生作用,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基準隨之趨嚴。
  • 因此辯護目標須依不起訴、否定營利目的、抑制實刑刑期的順序,作階層式設計。

加上營利目的之後,法定刑會重到什麼程度?

最大的變化,在於出現了刑的下限。大麻方面,單純持有、讓與、受讓依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66條1項處7年以下拘禁刑;具營利目的者,則依同條2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並得視情狀併科300萬圓以下罰金。

覺醒劑方面,持有、讓與、受讓依覺醒劑取締法41條之2第1項處10年以下拘禁刑;具營利目的者,處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並加科500萬圓以下罰金,形成上限實質大幅提高的結構。

下限被提高到1年以上,意味著量刑的起點隨之改變。若屬單純持有,原本充分在射程之內的處分,可能因營利目的的認定而落到射程之外。

  • 大麻、單純持有等(麻向法66條1項)=7年以下拘禁刑
  • 大麻、營利目的(同法66條2項)=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並得視情狀併科300萬圓以下罰金
  • 覺醒劑、持有等(覺醒劑取締法41條之2第1項)=10年以下拘禁刑
  • 覺醒劑、營利目的(同項之加重類型)=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並科500萬圓以下罰金

營利目的是怎麼被推認出來的?

營利目的屬內心事項,多數案件是嘗試由外形事實加以推認。實務上經常被提出者,包括查獲毒品的數量、多包分裝、電子磅秤與夾鏈袋等器材、成疊現金,以及通訊紀錄中足以令人聯想交易的往來對話。

然而,這些事實本身,往往也存在營利目的以外的解釋空間。自用者一次購入一定數量的情形、依原分裝狀態受讓的情形、現金來自工作收入或匯款的情形、通訊對象並非買賣相對人而是共同使用者的情形,案件的實況並不一致。

推認一旦前提事實崩解其一,整體說服力就可能改變。因此,就各項間接事實,逐步累積何時、由何人、經過何種緣由的具體說明,並使之與卷證不生矛盾,正是關鍵所在。

爭執營利目的的實際作法

爭執方式因案而異,大致可分為爭執間接事實本身是否存在,以及承認間接事實但爭執由此推認營利目的是否妥當。後者須呈現生活狀況、收入、使用經歷、取得經緯等整體圖像,檢視推認過程有無跳躍。

陳述的處理也須留意。若偵訊中被記錄下「本來也打算賣」之類的陳述,事後要推翻並不容易。尤其在透過口譯的偵訊中,日文「營利目的」這個法律用語與日常語感未必重疊,卻可能就此被寫入筆錄。理解每一句陳述在當下的意義,至關重要。

本所曾在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案件中,徹底分析證據,透過被告詰問與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營利目的的認定,並非一爭執就必定翻案;但也不是可以斷定毫無爭執餘地的事項。

對在留的影響,和單純持有有什麼不同?

若僅就是否該當退去強制事由這一點而言,並無不同。入管法24條4號チ僅列出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覺醒劑取締法等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條文上未將營利目的之有無或刑度輕重列為要件。單純持有而受罰金,與營利目的而受實刑,在產生退去強制事由這一點上,結論相同。

差別出現在其後的在留特別許可場面。入管法50條1項但書規定,對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之人(受全部緩刑宣告者,以及一部緩刑而未受緩刑之部分期間在1年以下者除外),須認有「不許可在留即欠缺人道上考量之特別情事」時,方得許可,課予加重要件。

規範毒品犯罪的24條4號チ,並未列入該但書的列舉之中。因此,只要未達逾1年之實刑,即非依加重要件,而是依通常架構加以判斷。營利目的的認定使刑的下限提高到1年以上,也就等於把案件推近這個分歧點,此即該爭點在制度上的分量所在。

把目標作階層式設計

在外國人毒品案件中,把取得緩刑判決當作最終目標的辯護方針,從在留的角度來看是目標設定錯誤。因為依24條4號チ的結構,有罪判決不問刑種,均會產生退去強制事由。首要目標,應是在起訴前階段取得不起訴處分。

不過,在營利目的成為問題的案件中,不起訴這個出口的實現可能性因案而有極大差異。因此本所不會把目標鎖定為單一項,而是設計成階層:第一為不起訴處分;若有困難,第二為否定營利目的、以單純類型處理;若判斷實刑難以避免,第三為將刑期抑制在不逾1年的範圍。

是否把第三層也納入視野,會改變公判中應提出的情狀資料性質。著眼於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架構,自刑事程序階段即並行累積舉證,實有必要。

解決案例與辯護體制

就營利目的成為爭點的案件與重大案件,謹於可公開範圍內列舉本所的兩件承辦實績。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第一時間直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在營利目的受爭執的案件中,必須把扣押物狀況、通訊紀錄、共犯陳述等大量資料相互對照,不分散承辦人的體制在此正可發揮作用。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口譯常駐;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手續,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 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以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詰問、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
  • 本所具有處理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案件,以及受國際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

有沒有「營利目的」這四個字,案件的風景會大不相同:刑的下限會動,人身自由的展望會動,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基準也會動。結論並不會由扣押物的狀態自動導出,其中始終留有把經過重新細說一遍的空間。在懷著不安走進偵訊室之前,建議先安排一次依卷證進行檢視的機會。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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