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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日本入管收容了怎么办?|收容・假放免・在留特别许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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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日本入管收容了怎么办?|收容・假放免・在留特别许可问答

家人被日本入管收容了怎么办?|收容・假放免・在留特别许可问答

2026/07/28

刑事案件明明已经结束,人却没有回家,而是被移送到了入管的收容设施。很多家属在这个阶段才第一次意识到,外国人案件有"第二场战斗"。本文以问答形式,说明入管收容之后的程序、家属可以做的事情,以及争取留在日本的法律途径。

核心要点

  • 刑事程序结束后,符合遣返事由的外国人可能被移送入管,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入管法39条以下)。
  • 收容期间可以申请假放免;2024年6月起,还引入了以"监理措置"在所外接受程序的制度。
  • 即使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仍可争取法务大臣的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
  • 从刑事阶段起就以入管程序为视野设计辩护方针,是保住在留资格的关键。

问:刑事案件结束了,为什么人被送到了入管?

答:因为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两条独立的轨道。即使刑事案件以缓刑、罚金甚至不起诉告终,只要被怀疑符合入管法24条的遣返事由(不法残留、超过1年拘禁刑、毒品犯罪有罪等),入管即可依收容令书收容本人,开始退去强制程序。

退去强制程序大致依次为: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向法务大臣的异议申出。在最终裁决阶段,法务大臣可以裁量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每个阶段都有可以主张、举证的空间,绝不是"被收容就等于被遣返"。

问:收容中可以见面吗?可以申请释放吗?

答:可以面会,也有争取在所外生活的制度。家属、律师可以到收容设施面会(律师面会不受一般面会的诸多限制)。

争取离开收容设施的主要途径是假放免申请:考虑健康状态、家庭情况等,经许可后可在缴纳保证金等条件下在所外生活。此外,2023年改正入管法(2024年6月施行)引入了"监理措置"制度,在监理人监督下不予收容地进行程序的选择肢也已经存在。哪一条途径可行、如何准备疏明资料,应当与熟悉入管实务的律师具体商讨。

问: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有希望吗?

答: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是法务大臣在退去强制程序的最终阶段,裁量性地特别准许在留的制度。审查中受重视的情况包括:与日本人的婚姻及其实态、有无日本国籍的子女及养育状况、在日年数、发觉经过、素行等。

重要的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逐年公布许可、不许可案例。把与本人情况相同类型的许可先例找出来,主张"相同情况应予相同对待"(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是有实务依据的战法。本所曾为因不法滞在被起诉的委托人,在其本国公文资料几乎无法取得的困难条件下,通过分析公表许可案例等,一次性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当然,在留特别许可是裁量判断,任何人都不能保证结果。能做的,是把可以主张的事情在每一个程序阶段主张到位。

问:本人没有过错,也会被遣返吗?这一点能争吗?

答:这正是松村大介弁护士目前正在法庭上争的论点。传统入管实务认为,遣返事由的判断不问故意、过失,只要客观上符合事由即可。本所认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处罚"这一责任主义的精神,也应当及于退去强制这样重大的处分,目前正在系属中的诉讼中正面主张这一点。

在实务上,本所已在不法就労助长认定案件中,取得没有先例的在留特别许可。对"自己并不知情却被卷入"类型的案件,从刑事阶段起就彻底争故意、过失,并为入管程序保留证据。这条"多重防御线"的思路,可能改变最终结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支援体制

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一体办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除上述一次性取得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不法就労助长认定案件中没有先例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实绩外,刑事阶段亦有无罪判决、不起诉处分等多数解决实绩。

本所的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初动至程序终结全程亲自办理;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等,也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应对。

结语

入管收容不是终点,而是另一个需要专业应对的程序的起点。面会、假放免、监理措置、在留特别许可,每一个阶段都有家属和律师可以做的事情。请不要在这个阶段放弃。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者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阶)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曾取得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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