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的特殊诈欺「取款人・接货人」被捕时|致中国籍当事人及家属
2026/07/17
近来,有电话冒充警察或检察官,指示当事人去领取或接收现金・银行卡的所谓「取款人・接货人」案件频发,不少中国籍年轻人因涉嫌参与其中的联络工作而被捕。当事人常表示「以为只是报酬较高的兼职」「完全不知道这是诈欺的一环」。本文面向突然接到逮捕通知、却不明就里而上网检索的家属,梳理刑事程序的流程及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被捕后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捕后,先在警察留置场被羁押,48小时内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勾留),经法官准许,原则羁押10日,延长可再加10日。在羁押决定之前的最初72小时,除辩护人外往往难以自由会见,供述方向亦在此期间成型,极为关键。特殊诈欺易被认定具有组织性,可能因串供之虞而附加接见禁止。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特殊诈欺法定刑较重,诈欺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日本2025年6月起施行的统一自由刑)。取款人・接货人也易被作为组织性诈欺从重评价,一旦被判实刑,即可能直接触及入管法24条4号リ(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在全部缓刑的情形下可被排除,但视共犯人数与被害金额,实刑之可能不容忽视。此外,即便得以继续在留,在留资格更新时也可能被评价为「素行不良」而遭拒绝。
为何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即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不得不离开日本者屡见不鲜。「有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之说法,并未准确把握入管法24条各号的结构。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就当事人对参与诈欺之认识(故意)薄弱、受指挥者欺骗或近乎胁迫之处境、以及被害赔偿之实现等情事详加主张,并与检察官反复面谈,力求处分之重新审视。
初动应对的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侦讯中草率签名的笔录,日后于公判翻案并不容易。
- 尽早选任辩护人。虽有当值弁护士制度,但持续的辩护活动以尽早选任私选辩护人更为有效。
- 确保有经验的翻译。侦查机关所备翻译在译文上的细微偏差,可能以不利形式留存于供述笔录。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长年专注于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就一名被指为特殊诈欺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综合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之处境与犯意之薄弱,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另就作为接货人多次被再逮捕之案件,尽力于侦讯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以过往取得高难度在留特别许可之经验(案例D-1)妥善应对。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冒充警察型特殊诈欺,属主观「是否知情」大幅左右结论之类型。正因如此,如何面对最初的侦讯,将连同其后能否在留一并分出岔路。即便家属仍处于对逮捕通知手足无措之阶段,透过选任适当辩护人,仍有可行之策。恳请及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弁护士(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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